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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凤瑞|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2022-09-05 14:15:58 本文共阅读:[]


作者简介:于凤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CFX060)阶段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促进农村共同富裕,不仅要提高农民工资收入、经营性收入,更应持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大幅增加,但财产性收入仍是农民收入的最短板。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收入比重是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农民仍仅以劳动力获得收入,不全面参与其他财富分配方式特别是财产性收入,那么城乡区域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面临更大挑战。创造条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能够推动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是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突破口。

广东集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具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良好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产业化,盘活农村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更多农村居民勤劳致富。农民集体拥有大量资源性、经营性资产,具有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资产基础,随着集体产权制度与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的完善,农民可获得更多集体资产股份分红与土地增值收益,农民财产性收入存在大幅上升空间。以增加财产性收入为引导,促进农民获得土地流转等资产增值收益,农民可有更多机会获得工资收入与经营收入,从而使得总收入得到提高,让广大农民尽快富裕起来。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分红,也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过程,也是其参与集体事务民主决策的过程,能够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集体意识,提升乡村凝聚力。广东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集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具有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良好基础,在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应走在全国前列,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关键在于财产的自由流动,而实现财产自由流动的核心在于优化产权配置,包括产权归属清晰、流转顺畅、保护有力。但当前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仍面临着诸多产权配置障碍,导致农村集体资产利用效率不高,农民难以完整、公平、稳定地获得财产性收入。对此,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对症下药、精准施策,深化农村集体产权与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提高农民获得农村土地、集体股份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扎实推动农村共同富裕。

明确财产权属,为财产性收入提供财产来源,夯实共同富裕资产基础

产权清晰是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只有财产归属清晰,市场交易才能够达成。集体资产对集体成员的保障作用不可或缺,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离不开集体经济组织推动。但当前集体资产产权界定不充分,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标准不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仍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对此,需厘清集体所有制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集体资产折股量化之间的关系,让集体成员更公平地获得集体资产收益,对成员积极参与集体经济发展形成有效激励。

一方面,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落实集体所有权,为集体经济有效运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主体制度保障;明确集体成员资格及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股权的关系,确定集体成员资格取得、丧失和保留的具体情形,处理好集体成员代际分化问题,化解户内人口变动引发的股权分配矛盾。另一方面,要在尊重历史、合理兼顾现实的基础上,厘清集体资产所有权边界,化解村庄合并中的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矛盾;妥善处理宅基地、林地等历史遗留问题,推进集体产权确权登记,实现确权信息互联互通。

健全产权权能,为财产性收入提供增长动能,破解共同富裕的制度障碍

只有产权权能完整,财产才能在流转中得到最有价值利用,促进财产性收入最大化实现。但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能不健全,制约农民获得股权处分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启动难,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尚未形成;土地经营权性质不确定,影响“三权分置”政策有效推行;宅基地保障属性与财产属性冲突,宅基地闲置问题严重。权利平等、机会均等是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要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推动统一大市场体系建立,增加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一是要明确集体资产股份转让、担保、退出规则,保障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的有效实现;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参股各类符合产业规划、发展预期好的经营主体,获得股权收益。二是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合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布局,明确入市范围,继续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三是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市场交易平台与收益模式,调动土地承包户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积极性,完善土地经营权登记与抵押规则,为农地经营者提供稳定产权预期。四是健全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通过出租、入股、转让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符合地域特色的乡村产业;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功能,建立抵押物处置规则与风险防范机制;在实现户有所居的基础上,将闲置宅基地恢复为耕地,通过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五是开展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自然资源产权抵押融资,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实现生态资源市场化、价值化。

加强产权保护,为财产性收入提供稳定预期,完善共同富裕保障机制

有恒产者有恒心,强有力的产权保护,能够激励长期投资行为,促进财产性收入稳定、持续增加。但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仍不健全,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比例偏低,土地征收中农民财产权益保障不到位。推动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需强化产权保障,实现责权利平衡,增强农民财产财富安全感。

一是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防止集体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非法控制集体资产;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防止耕地“非粮化”。二是要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联动集体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切实保障入市先行;建立土地征收公益目的认定机制与异议机制,缩小土地征收范围;防止以“合村并居”之名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探索户有所居的实现形式。三是要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处理好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在政府、农民集体、农民个人之间的平衡分配,以及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在不同集体间的平衡;探索征地补偿标准由市场定价,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使农民分享更多土地增值收益。四是要探索进城落户农民集体股份、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方式与补偿机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权益的实现,并有效衔接城乡住房与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审定:孙聪聪 吴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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