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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
2016-01-13 10:14:37 本文共阅读:[]


一、关于宅基地的一般问题

( 一) 宅基地的概念

    “宅基地”这一概念在我国有悠远的历史,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台了很多关于宅基地问题的立法,但迄今为止,均未对“宅基地”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根据生活经验,农村宅基地的范围不仅包括居住用房所占用地还包括与居住生活相关的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同时,《物权法》进一步澄清解释宅基地的定义扩展。作者认为宅基地可以如下定义: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给农户用以建造房舍的土地,其中包括住房、类似厨房、书房的辅佐用房以及类似厕所、禽畜舍、沼气池和小庭院及房前屋后绿化带等其他附属设施,从而用来保障农民的生活。

( 二)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我国的现行规定中,提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都尚不明晰。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严格的身份性。依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必然有特定的身份。能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只有其成员,不是本集体内的成员是不具备申请资格的。这项规定在方便行政管理的同时也保障了集体成员的权利。第二,无偿使用性。农民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无偿提供给农民的,不需要农民支付任何的报酬,不是市场中的交易行为,同时也不可进行买卖转让。第三,永久使用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永久使用的,这种使用不仅没有年限的限制而且是可以继承的,并且有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侵犯。因为自然灾害或者另类种种原因使得其上的房屋灭失,农民任然对其可以继续使用,可以继续盖房,如果其被征收了可以重新向村集体申请新的。第四,从属性。就如同我们平时经常说的“房地不可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单独进行流转,所以不存在房屋没有流转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情形。但换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其会发生相应的变动。第五,范围的严格限制性。基于宅基地性质的独特性以及其不需要支付对价的特性,所以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一家一宅“原则,通俗来讲,就是指一家农民拥有宅基地的数量只有一处,若农民将其转让、租赁后不得再像集体经济组织要求新的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研究背景

    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农民是离不开土地的,与此同时,宅基地对于农民也是极其重要的,可以说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从小生活在农村的我更能深刻体会到宅基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在有些地区,农民为建房子甚至要花费五六年的时间,更重要的是,宅基地制度作为农村居民最基本的制度保障之一,有效的促进了城乡的均衡发展,缓解了农村居民的生存压力,这使得农民可以在城镇化发展的大趋势下共享城镇化的成果。农村宅基地产权的界定模煳是遗留的历史问题,宅基地产权的边界外的空间很多也是模棱两可的。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人民生活水平也在提高,相应的,宅基地的价值也在发生变化。在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原来松散的宅基地边界划分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但影响了农民的生活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因此,只有农村稳定了社会才能稳定。

( 二)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研究意义

    第一,有利于明确政府、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宅基地产权边界,定分止争,政府依法管理宅基地,农民集体依法分配和管理宅基地,农民依法使用、利用宅基地,节约社会成本,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第二,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利于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第三,通过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公正和实用性,对宅基地取得制度进行规范,限制其面积的扩张,有利于宅基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耕地使用,促进闲田复耕,减少农村宅基地占有上的不公平。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所在

(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缺陷

    第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不仅鲜有社会时效,更严重的是还存在缺失现象。已经存在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对此的调整力度不够。或者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很多合理的建议得不到落实。虽然《物权法》单独对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其边界问题以及流通问题等都缺少相应的规范。第二,登记制度不完善。此种现象导致很多房地产权归属不清,从而进一步引发了了管理困难的情形。第三,使用目的单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为了让农民住有所居,宅基地只能作为居民居住之用,这种情形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混乱

    社会在不断地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提高,随之而来,农民土地所体现的价格也在提升,农村的土地也随之变得寸土寸金从而导致寸土必争这种现象的出现。但是我国关于宅基地的制度仍然存在漏洞,与此同时法律关于其的规定也存在很多模糊之处,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之间因为权益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比如,由于宅基地的边界划分不明确导致的纠纷现象在农村可以说的很普遍。尤其是老宅翻盖新宅时,由于房体结构发生变化,砖墙较以前的土坯墙明显变薄。为增强房子的坚固性,在打地基时往往会将墙从下到上砌成梯形结构,这就是农村里所说的“伸脚”问题。新的矛盾也由此产生: 地上部分墙界没变,但地下部分墙界向后延。像这种因为划界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还有很多,如滴水檐过界、房檐越空等,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发展。

( 三) “拆房圈地”埋隐患( 吞并农民土地)

    近年来,宅基地换房、旧村改造、拆院并院等拆迁农民房屋等圈占农村宅基地等现象越来越多。宅基地被不少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看作是农村的最后一块肥肉,想方设法要收入囊中。央视《焦点访谈》曾报道河北省某县财政收入只有 1.3 亿元的贫困县也大搞拆房圈地,2010   份用10天的时间就拆除 1000 多户 33 万平方米的房屋,导致群众流离失所,这种显现引起了官民之间的巨大矛盾。

四、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第一,完善相关立法,对其概念进行明晰。沈宗灵先生就曾经提及过法律概念的重要性,法律概念与其权利义务密不可分从而影响了法律的适用以及执行。但是,我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甚少。这就需要我们完善关于其的立法、明确其概念和制度。只有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规范才能对其制度完善。

第二,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严格登记。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由于我国现行法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机关缺失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十分混乱,侵害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当前,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基于“一户一宅”的现行规定实行的是无偿使用制度。但是对多占、超占的宅基地的使用进行收费,对于在合理期限内拒不缴纳的,集体有权收回; 对于另有用途的,需要向政府申请、审批,严格限制宅基地的扩张。

第四,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被严格禁止的,但从这一规定引发的种种社会矛盾和产权纠纷来看,这一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实经济的发展状况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该流转一定要有限制: 住宅只能在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用于其它用途的土地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农民的权益,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0.36.

[2]李永格.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1) : 15.

[3]杭宇.农村宅基地制度现状及改革探求[J].制与经济 (下半月),2008( 06)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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