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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日子”:农民日常维权行动的分析框架
2014-09-19 10:58:06 本文共阅读:[]


内容提要:“过日子”作为本土性概念,是理解农民日常生活行为的关键词。在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运作实践中,农民的日常维权行动与群体性利益表达因受过日子逻辑的考量而迈向“不情愿的抗争”,并在选择行动策略时采取有节制的“出气”与忍声吞气的“认命”行为。认识到过日子逻辑在农民日常利益表达中的价值和影响,对于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过日子   维权行动   群体性利益表达 

一、引言 

在现实乡村社会生活场景中,农民的群体性利益常常无法得到有效的表达,农民为维护群体性利益所采取的“草根动员”越来越多且越来越激烈,各种就地抗争、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近期发生的广东“乌坎事件”即是典型。随着转型期乡村社会各种矛盾的显化和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农民上访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强度上都呈上升的趋势(王永前、黄海燕,2003)。吴忠民(2005)的研究表明:农民群体性事件从1994 年的1万起增加到了2003 年的6 万起,年平均增长17%;同期,参与人数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而参与人数百人以上的事件则由1400起增加到了7000多起。因此,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以及因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受困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抑或农民维权行动等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斯科特(2001)从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与起义问题入手,探讨了资本主义市场的兴起对传统农业社会的冲击,他用“生存伦理”来强调生存规则的道德涵义,并提出了农民“日常抵抗”的概念。他认为:“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而农民的社会公正感及其对剥削的认知和感受,植根于他们具体的生活境遇,同生存策略和生存权的维护密切相关。因此,如果不去仔细考察各种地方性的传统和文化特质,不去探寻那些看似琐碎的农民日常行为的丰富涵义,人们对农民问题的认识便会误入歧途,就可能将农民隐蔽的抵抗与积极的合作混为一谈,从而做出错误的政治、经济决策,诱发社会动乱。”斯科特的“日常抵抗”以及他对各种地方性传统与文化特质的重视,为后续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李连江、欧博文(2008)通过对河北、山东、天津、北京等地农民维权行动的分析,提出了农民维权的“依法抗争”说,认为“依法抗争”(或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是农民维权的真实写照,是一种新型的农民抗争行为。此后,策略研究的范式几乎主导了国内的抗争研究,并相继出现了“以法抗争”(于建嵘,2004)、“依关系网络抗争”(石发勇,2005)、“以死抗争”(徐昕,2007)以及“依势抗争”(董海军,2010)等观点,就如何理解农民的维权行动提出了多种解释性框架,为进一步解读农民的维权行动提供了多种视角与思路。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包括:于建嵘(2004)实地考察了湖南等地的农村,认为农民的维权行动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通过对 1998 年以来湖南农民维权行动的研究,他提出了“以法抗争”的理论。“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作为理解中国农民维权行动的解释性框架,确实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和分析农民维权行动的可行性视角与参照。但是上述两种理论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某些质疑。应星(2007)以四个个案为例,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草根行动”进行了分析,在加深对“依法抗争”理论理解的基础上,对“以法抗争”说提出了质疑,并进一步以“合法性困境”为基点,分析了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之“草根动员”的弱组织性特征和非政治化取向。吴毅(2007)在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进行深度解剖后认为:以“合法性困境”为基点得出的农民维权的弱组织性和非政治化的观点,虽然足以批判对于农民维权行动的激情化想象,却忽略了转型期中国政治的复杂性和过渡性特点。虽然其对农民维权行动特征的基本判断表面上与激情化的想象不同,但二者在逻辑上却存在着某种内在的一致性与贯通性,本身也不自觉地陷入了“民主―极权”这一泛政治化思维的陷阱中。因此,吴毅认为,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来看,农民的利益之所以较难通过体制得到健康的表达,直接原因在于乡村社会中各种既有“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与“合法性困境”相比,这一结构之网正逐渐成为影响具体场域中农民维权行动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上述关于农民维权行动与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及其困境的讨论为我们研究当下中国农民的维权行动以及分析为何农民的群体性利益无法有效表达提供了可借鉴的解释框架、分析视角和研究思路。但是,另一方面,这些文献过多关注农民维权行动的类型、动因以及策略,从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作为弱者的农民本身以及对群体性行动的领导者机制等问题的研究。 

   为此,一些学者开始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农民利用其弱者身份进行维权抗争的日常事件上,从而发现了另一种底层抗争的政治机制,即“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董海军,2008),借以修正农民作为弱者的传统性认知。同样的研究还有:王平(2012)考察了农民“作为弱者武器的传媒”如何借助社会力量进行利益表达与维权抗争。萧楼(2007)以栖村上访事件作为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了在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中农民日常反抗的现实情况,认为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已经没有办法通过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以及怠工等方式进行反抗,从而上访中的平淡表现这一“弱者武器”则成为了他们最后的选择。虽然农民并没有主动选择冲突,但是,冲突总是与他们不期而遇。一些学者提出,应该从伦理的角度出发,“更真实地去感受那些抗争者的心灵,更完整地认识他们在抗争中的节制与过度、理性与激情、灵活与坚定,以及与之相伴的失望、骄傲和荣誉”(吴长青,2010)。

可以看出,不论是国外的社会运动研究,还是国内的抗争与维权研究,诸如“合法性困境”、“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等均较多地关注或激烈、或有组织、或过程性强的抗争行动与维权行动,而对那些稍纵即逝、处于萌芽与隐性状态的维权行动关注甚少。然而,“只有对隐性维权行动同样进行全面解读、展现其发展趋势和演绎逻辑,才能使我们认清农民维权的性质,就不至于泛化地理解农民维权而将其看成是一种政治抗争。关注隐性维权行动,不仅仅能帮助我们理解隐性维权行动“过日子”:农民日常维权行动的分析框架 本身,更能有助于对显性维权行动的理解与阐释,从而丰富和完善对维权行动的真正考察”(何绍辉,2008)。 

 此外,对农民维权行动的伦理分析,不仅要重视抗争的伦理(吴长青,2010)及其情感维度(应星,2011),对其背后的乡土伦理同样应该加以关注。只有从中国文化的基本脉络、中国社会的实践以及中国农民的生活世界和逻辑出发,才能更好地理解他们在维权行动中的真实感受,找出他们隐性维权的动机以及在维权行动中草根行动者难以出现的原因。 

通过对上述文献的梳理,本文拟从村庄内部视角以及农民日常的生活世界与逻辑出发,运用分析性叙述的方法,以湘中 M 村的实地调研资料为基础,分析为何农民在维权行动中更倾向于采取有节制的、理性的隐性维权方式,以及为何在维权行动中草根动员难以实现和草根行动者难以产生。 

二、案例及发现

M 村地处湘中西北角,宝庆县域北部,资江下游。全村350 余人,分为五个村民小组。 1972 年,因兴修大坝,全村近一半人口外迁至省内城步、湘阴和西湖等地(同时,有百余口外地人迁至 M 村)。村民说,这是建村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迁徙,村里有胆识、有想法、有能力的人均已迁走。虽然 M 姓氏人口占全村人口的八成左右,但是,现任的三位村干部中没有一位姓 M的,而且近30 多年来M 姓氏人口中也没有人担任过村支部书记。难怪一些村民慨叹,M 姓氏已经没有能人了。 M 村的移民款问题皆因修建大坝而来。虽然当初修建大坝时外迁进入的居民和本地人表面上都没有得到什么好处,但是,毕竟兴修大坝是件好事,实践证明亦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到了20 世纪90 年代,得益于大坝的效益一直很好,贷款已悉数还清,按说正是回报社会和补偿群众损失的大好时机,然而,M 村移民款事件却就此产生。 

本来在那次迁徙中仍然留在 M 村的人是不能算作移民的,移民款亦与他们无关。但是,大坝建成后,M 村近一半的水田位于大坝的安全线以下,这就意味着这一半水田此后将长期被淹。由此,原本就人多田少的M 村,人田关系就愈加紧张了。90 年代初,库区办依据上级政策为M 村每人下拨移民款4000 余元,直接下拨到各乡镇,并由乡镇统筹发放。1995 年,M 村所在乡镇其它各村的移民款均已发放完毕,唯独 M 村的移民款杳无音讯。村民原本频繁地找村干部,要求尽早发放此笔款项。岂料同年正值 M 村修筑大堤,县财政拨款没有拨下来,村干部就将移民款挪作了大堤建设开支。村民认为修筑大堤是村里的公共事务,不仅自己今后生活会更加方便,而且还会造福子孙后代,于是便没有再追问下去,只是提请村干部,如果修筑大堤的拨款到了,就要按时发放移民款,村干部亦口头表示同意。 

1995 年底,M 村大堤竣工,工程通过了验收并获得了政府的拨款。同年,该村便将先前挪用的移民款发放给了村民,其中,第1、2、4 村民小组的款项由组长当即分发到了每家每户,唯独第3 组和第 5 组的移民款没有分发。这两组的村民不解,便找村干部理论,接连找了数十次均无果而返。无奈之下,村民便到乡里反映情况,乡里责令村里尽快落实解决。如此反复了数次,直到1999年年初,村里才将第5 组的移民款分发了下去,然而,第3 组的移民款则依旧没有发放。 

M 村第3村民小组,共13户,54人。M 村支部书记和文书都在这一组,除组长外的平常百姓家庭共有10户。在这10户中,与村支书、文书和组长是自家人的有3户,其中有2户平时常受到村干部的照顾。这两户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村干部给了他们各一个低保指标,他们一直没来得及“感激”。剩下的 7 户中,有 1 户与村支书结怨多年而互不往来;还有 1 户在 2000 年户主患了癌症,在治疗时从移民款里转借了 2000 元,至今未还。因此,整个移民款问题主要发生在剩下的5户与村干部之间。 

第3组村民一直要求村干部下发移民款,每到年底都要求村干部开会讨论以尽快解决遗留的移民款问题。村干部为了安抚村民,每闹一次就发几百元,剩下的则拖着不发,“和你耗,使劲拖”。村民后来没有办法,便集体商议不再交农业税,而直接从移民款里抵扣应税金额。村干部自认“理亏”,无奈之下只好认可,每年从移民款里抵扣第3 组农户应缴的农业税税额。至此,该组村民没有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移民款事件也就此搁置。 

当笔者问及村民为何不坚持要求村干部发放移民款时,有村民说: 

“都乡里乡亲的,他们又是干部,天天去找他们闹,发发牢骚可以,要是太过分,今后你要找他们办点什么事情,那就有得你受。再说那笔钱也不是我一个人的,要闹大家一起去。有几户因为受村干部恩惠,不会去。我们几户经常去闹,分钱时没闹的人照样可以分到,我们却要以得罪村干部为代价。我们闹,大家分钱,这当然不划算。你天天找他们闹,今后你还怎么在村里呆?就是他们不再当干部了,你到上面去告人家,人家也会怪你,今后见了面还怎么好意思?都在一个村里,低头不见抬头见,那点钱不要也罢,总比得罪人强。” 

     另有村民说: 

     “我和支书、文书都是自家人,平时我有什么需要帮忙的,都会先找他们。我没有一个弟兄,在村里是弱势,别人要是欺负我的话,只有他们为我说话。我如果也和其它百姓一起去闹,肯定会得罪他们,今后我就没法在村里呆了。我不能出这个风头,自家人还是自家人。” 

在“不得罪”逻辑与差序亲属关系原则的考量下,M 村移民款事件被“理性”地束之高阁,村民只能一到村里收什么钱时就以移民款未发放为由拒交,要求直接从移民款里抵扣。事情一直拖到2005 年 M 村两委换届,新上任的村支部书记系原任书记的弟弟,而原文书则被选为村委会副主任。同年,政府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对于M 村第3 组的村民来说,问题紧跟着出现了: 

    “现在村干部换了,今后要是副主任也换了,新任干部不会再买前任干部的账,我们三组的移民款就没了。现在我们大概每人还有 1000 多元没有扣完。这笔钱有一部分被原任书记用到了大堤修建上,村里现在没钱,无法偿还;还有一笔在现任副主任手上,副主任说:他的四儿子没有分到田,要求扣 2000 元;另外自己的弟弟在 1997 年调田时不在家,分到的田太差,也要扣 2000 元,剩下的大家一起分。他的四儿子是超生的,我们村里超生的都没分到田,他的儿子就搞特殊啊,我们当然不同意。” 

“第二个考虑是现在税费免了,没有什么费用可抵扣了,今后我们还怎么弄到那笔移民款?如果要交农业税,我们可以不交,可以要求抵扣;现在倒好,政府不但不要税收,还给补贴,这钱是没办法弄到手了。还有,现在正逢粮食直补上报,如果我们要是去闹,村干部会故意不给我们报那么多田地,我们的补贴就少了,因为我们每家每户基本上都有一点‘黑土地’,你要是和他们顶,他们肯定就如实上报了,那些不去闹的人反而可以多报点,最后又是我们吃亏。所以,我们都不想去闹,但不闹又得不到解决。哎!没办法,今后还得在村里生活。” 

可见,村民虽然想去县、乡政府反映情况,但又怕得罪了村干部今后在村里日子不好过。“反正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何必为了几个钱得罪人呢”……就这样,M 村第3 村民组的移民款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三、“不情愿的抗争”:乡土伦理考量下的草根行动

应星(2007)认为,草根动员是底层民众中对某些问题高度投入的积极分子自发地把周围具有同样利益、却不如他们投入的人动员起来,加入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过程;而底层民众中那些发起动员的积极分子则称为“草根行动者”,他们可能在群体行动的中间介入进来,甚至有可能在整个群体行动过程中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草根行动者。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何草根行动者难以产生呢? 

从前文的案例中可以发现,受结构性因素与场景性因素的制约,在底层的抗争行动中草根动员常常受到阻碍,而行动主体往往出于理性或道德方面的考虑也难以成长为草根行动者。从村庄内部以及农民的生活世界与逻辑等角度来看,乡土伦理是影响草根动员的一个尤为重要的因素。那么,在乡土伦理的制约下底层民众的生存状态如何?乡土伦理又是通过怎样的机制影响底层民众的抗争行动呢? 

许多学派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民的行为逻辑进行了阐释。以舒尔茨(2003)为代表的“理性小农”学派沿用了西方经济学关于人的假设,认为农民也像现代资本主义的“企业家”一样精于算计,从而在做出行为选择时会权衡利弊,兼顾长期与短期利益,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恰亚诺夫(1996)认为,农民是道义至上者而非个人利益至上者,其行为选择除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之外,还要受到风俗、习惯以及社会关系等伦理准则的制约,这就是所谓以安全第一为首要原则的“道义小农”理论。不论是理性小农说还是道义小农论,对于理解农民的行动逻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是因为农民的任何社会行动,尤其是抗争行动,都离不开理性和道德的双重影响。 

在 M 村第 3 组村民为了移民款而与村干部斗智斗勇的抗争事件中,他们出于理性或道义的考虑,遵循了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维权抗争行动中采取了隐性维权的策略,并显现出了“领袖”蛰伏的状态。受“枪打出头鸟”等意识的影响以及村庄日常生活理性与逻辑的制约,在整个维权行动中往往缺乏强有力的草根行动者,即便是偶尔奔走的信息传递者或号召者也只不过是心不甘、情不愿地充当了信息共享中介的角色,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草根行动者。在访谈中农民经常说:“反正不是我一个人的,何必这样卖命呢?”很显然,在农民群体性利益遭受侵害时,因为要与诉冤对象长期相处或者与被上访者有着这样那样的情感或社会关系,加上传统风俗与习惯的影响,抗争行动易演变成“不情愿的抗争”,而那些积极奔走的呼号者也显现出“不情愿的领导者”的特征。 

费孝通(1998)曾言:“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我所谓的‘差序格局’,是一个‘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引起了不同的道德观念……它包括着行为规范、行为者的信念和社会的制裁……从社会观点说,道德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力,使他们合于规定下的形式行事,用以维持该社会的生存和绵续。”在中国乡村这样的熟人社会或者半熟人社会(贺雪峰,2000)中,法律和规范并非从天而降,而是内嵌于乡土社会本身,并且受到熟人社会或者半熟人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结构与关系格局的制约。每个村民都无法脱离这样一套规范体系与道德体系的控制;换言之,他们只能在这样的体系之下生活和行事,否则将被乡土社会边缘化,遭受种种排斥,成为熟人社会中的陌生人或者不受欢迎的人。这些规范和道德维持着乡土社会的正常运转,使得整个社区发展成为乡土人生于斯、长于斯之所。 

农民日常的利益表达之所以会迈向“不情愿的抗争”,积极奔走者之所以会表露出“不情愿的领导者”的特性以及底层维权抗争中草根行动者之所以难以生成,除了受上面提到的村民日常生活的行动逻辑与村庄的常规运作逻辑的影响之外,还受到特定的村域社会心理文化、村庄政治社会结构(何绍辉,2008)以及特定乡土伦理等因素的制约。正是这种特定的乡土伦理,使得村民在维护权益与表达利益时,不得不采取隐性维权行动并逐渐演变为“不情愿的抗争”。 

四、“过日子”:农民隐性维权之深层逻辑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受乡土伦理的制约,农民在维权行动中往往倾向于选择隐性维权的方式,并最终迈向“不情愿的抗争”。乡土伦理最主要的构成是“过日子”伦理。作为农民日常生活实践的主导原则,“过日子”原则成为衡量社会生活质量的主要标准,并因此成为我们理解农民日常抗争与利益表达行为的基本切入点。 

(一)家庭与社区:“过日子”逻辑的生发场 

古德(1986)认为:“社会是通过家庭来取得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反之,家庭也只有在广大社会的支持下才得以继续生存下去。假如说这两种社会体系――大体系和小体系是相互依存的话,它们必然会在许多重大方面相互作用。”按照古德的观点,家庭占据着社会的中心位置,它是家庭成员内部关系以及家庭与社会关系的重要载体。作为社会构成最核心的细胞,家庭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行为以及社会观念。与此同时,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庭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各种社会关系与联系的载体,是诸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成之所,遵循所谓的“过日子”逻辑。 

中国人所说的“过日子”其实是对整个生活过程的简单概括,包括出生、成长、成家、立业、生子、教子、养老和寿终等在内的人生所有环节。它不包含任何关于好坏善恶的评价,仅指一个人生活中必须经历的全部过程,是一个无法再化约的生活状态。而家庭作为“过日子”的基本单位,其本质是生命过程发生的场所。伴随家庭成员从生到死的过程,家庭亦成为“过日子”及其逻辑的发生场(吴飞,2007)。 

正如前面分析中提到的,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它的存在不是孤立的;从而“过日子”以及“过日子”逻辑虽然于家庭生活中酝酿产生,却不仅仅止步于家庭。如果说家庭是“过日子”及其逻辑生发的元场,而社区则是“过日子”及其逻辑生发的次生场;前者是存在论意义上的载体,后者则是价值论意义上的载体。所谓“过日子”既包括在家庭内与家庭成员过日子,也包括在家庭外与一定社会单位内的成员过日子,例如社区、初级市场圈等(施坚雅,1998)。人情社会是理解“过日子”的基本单位,个体在特定的人情社会中会遵循特定的“过日子”逻辑。农民的维权行动往往针对的是处在同一人情社会单元下的人,比如村干部、镇干部等。正因为处在同样的人情社会单元中,他们遵循的“过日子”逻辑往往相同。正如在大多数村民的心里,只要乡村干部不是很“坏”,其行为都可以容忍;即便有机会检举和揭发乡村干部的违法行为,他们也会“把握分寸”和注意边界。典型的例如在集体化时期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农民在披露村干部行为时因为顾虑今后还要和他们一起生活,总是“揭明的不揭暗的、揭小的不揭大的、揭远的不揭近的”(李怀印,2010)。村民在选择维权行动的策略时同样如此。因为要与诉冤对象同处在一个人情社会单元下,考虑到在将来的日子里难免有请村干部帮忙、办事的时刻,所以,他们只能“忍气吞声”,在具体的社会行动与交往中有所节制,并时刻保持理智。正是出于这样一种深层次的原因,即使M村第3 组村民对村干部再怎么不满,他们都很少公然去上访或告状。 

(二)“出气”与“认命”:“过日子”逻辑的构成体 

在农村开展社会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常听到村民说“气死了”、“太让人气不过”、“可气”、“真让人生气”等话,其实,这些均反映出村民的一种情感状态,即“气”。“气”是我们理解乡村日常生活逻辑的关键词。陈柏峰(2007)对“气”做出了如下的定义:它是人们在村庄生活中未能达到期待的常识性正义平衡感时,针对相关人和事所生发的一种激烈情感。 

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乡民拌嘴或产生矛盾纠纷,到了无法忍受时可能会采取一些行动,即所谓的“出气”(或者说“气”的释放)。“出气”既是农民为了达到一种常识性正义平衡感而采取的行为,也是其为了维护自己在村庄社会中的基本地位而采取的行动。常见的“出气”方式有:“暴力”、“骂大街”、“撒泼”、“告状”、“上访”以及“自杀”等(陈柏峰,2007),有些学者称之为“气”的救济机制(杨华,2008)。“出气”的方式或者“气”的救济机制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熟人社会的存在。在熟人社会中,当个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尊严受到侵犯或者价值观念等遭到破坏时,他们能够通过“出气”的方式获得一种暂时性的心理平衡。在本文的案例中,第3组村民感觉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选择多次到乡里反映情况以要求村干部结清移民补助尾款,这种行为或多或少地补偿了一部分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安慰了他们受屈的心。然而,在现实的乡村社会生活中,更多的时候村民因顾虑乡土伦理、社会关系或者亲属关系,基于“忍得一时之气、免得百日之忧”的想法而采取“忍声吞气”、“能忍则忍”的行为。在他们看来,“出气”难免得罪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出此下策。这种有理、有度、有节制的“忍声吞气”行为同样基于熟人社会的存在,受人情社会中生活逻辑的左右(贺雪峰,2004)。 

“忍声吞气”的实质是“认命”,是农民所秉持的命运观的具象表现。他们相信的是:“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就这命”、“有福之人不用忙,无福之人跑断肠”。换言之,“命”里有的,别人抢也抢不走;“命”里没有的,强求也没有用。此外,村民“认命”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权力的膜拜。官本位的思想使得村民在其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会相信和倚赖更高的权力来保护自己。在他们的心目中,百姓再怎么样也拗不过执政者。在本文的案例中,当村干部采取“耗”的策略时,村民因怕村干部报复,担心日后找村干部帮忙办事时被拒绝,所以在采取行动时不得不有所节制,当无法撼动村干部时也只好“认命”。毕竟在面对强势的村干部时,“马铃薯”式的村民不认命又奈何。在他们看来,反正有移民款是过日子,没有也还得照样过下去,只是暂时感觉心理不平衡罢了。 

在研究乡村社会群体性利益表达和集体行动时,如果忽视了当事人的生存生态和其秉持的伦理观,就无法正确理解纷繁复杂的底层政治(例如上访等维权行为)。同样,如果仅仅关注维权行动的策略,那么,每碰到一个新的案例,都有可能发展出一种新的抗争策略。引入乡村伦理就是为了摆脱这种研究与认识的困境,通过分析民众的日常生活逻辑以及乡土伦理,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他们维权抗争的行为。而“过日子”逻辑作为一个深层次且有价值的本土性概念与分析框架,恰好为我们从伦理视角分析农民的维权行动提供了思路和指导。 

五、结语

有关农民抗争行动的诸多观点,例如“依法抗争”(李连江、欧博文,2008)、“以法抗争”(于建嵘,2004)、“合法性困境”(应星,2007)、“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吴毅,2007)以及“依势博弈”(董海军,2010)等,皆遵循了“策略”研究的范式,目的在于考察农民维权抗争的行动策略、基本方式以及可能的遭遇,然而却忽视了制约农民维权抗争策略选择的社会和文化背景。近年来,一些学者为突破上述研究的局限,开始从伦理或情感的新视角对农民维权抗争行动进行解读(例如应星,2007;吴长青,2010;应星,2011),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和理解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抗争行动的逻辑。然而,上述研究的不足之处则在于未能从村庄内部视角对支撑特定维权行为的社会基础进行挖掘。由此,“过日子”作为一个本土性概念,不仅成为我们理解农民日常生活逻辑的关键词,而且为从当事人所处的生存状态和秉持的伦理观等社会基础来理解和解读农民的抗争行动提供了启发。在“过日子”逻辑的分析框架下,农民的维权抗争行动并不都像先期研究和媒体曝光所展示出来的那么轰轰烈烈、气壮山河,更多的则是在“出气”行不通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认命”式的“隐性维权”行为。遵循这一分析框架,笔者对当前农民的维权、上访等抗争行为做出如下解读: 

(1)因在行动主体、关系网络与社会生态等方面存在差异,农民的抗争行动虽然都基于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受损这一前提,但具体所采取的行动策略与抗争方式则有所区别。在乡土伦理的制约下,真正“拿起上访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底层民众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村民选择做明哲保身式的沉默者。因此,在建立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和疏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时,不仅要考虑少数上访者(即草根行动者)的利益与需求,而且需要考虑如何构建作为沉默者的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表达机制,关注那些暗流涌动下的农民维权行动与心态,让“不会哭的孩子”同样受到公平的对待。前文的研究说明,乡村群体利益表达常常受到乡土伦理与日常生活逻辑的制约而难以如愿,利益攸关者更多地只能在利益受损、维权受阻时采取“认命”的态度。 

(2)诸多农民抗争的实践表明,抗争者内部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抗争群体的分化与分层现象日渐明显。应当说,当下中国农民在利益受损时采取维权、抗争或者上访的只是利益损害群体中的少数,其中虽亦不乏“谋利型”的专业上访户,甚或无理上访户,但是,绝大多数的抗争行动都只是农民在表达受阻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选择。不能因为个别现象就“一刀切”地认为上访户绝大多数都是“谋利型”的或者是无理取闹的,从而“打压”上访者。应该认识到大多数农民在“过日子”逻辑的影响下采取了“认命”式的隐性维权,而非上访这种较为激烈的“出气”方式。 

总之,认识到“过日子”这一农民维权抗争的基本逻辑,对于推进相关学术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社会转型中的公共安全及其保障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08BSH00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①本文沿袭应星(2007)对“草根动员”的操作性定义:它是底层民众中对某些问题高度投入的积极分子自发地把周围具有同样利益、却不如他们投入的人动员起来,加入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过程。底层民众中那些发起动员的积极分子就是所谓的“草根行动者”。

②按照学术研究惯例,文中的地名和人名均做了技术性处理。另外,新中国成立后,M 村改名为四射村。

③村民和当地政府习惯将这类田称为“水淹田”,原因是这些田基本每年都会被水淹一次。 “过日子”:农民日常维权行动的分析框架

④自家人指没有出五服的宗亲。在 M 村,如果没有出五服,大家彼此都会称为“自家人”。自家人之间互相帮助要多,有什么需要一般都是先找自家人帮忙。自家人在M 村既是一个合作单位,也是一个行动单位,这和费孝通所探讨的自家人原义差不多;只是在M 村,自家人不是无限延伸的,出了五服一般都不再被认为是自家人。

⑤有深度农村调查经验的人都知道,“黑土地”在农村普遍存在,它原本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而出现的,但取消农业税后,这一问题反而暴露出来了。

⑥从这个意义上说,施坚雅认为观察中国农村的基本单位是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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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农村观察》2012年第期                      来源日期:2014-9-19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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