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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不应回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收和补偿
2011-01-14 12:25:50 本文共阅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没有采用物权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是沿用传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知有何深意。这一稿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回避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收。这一点从法规的标题上就清楚地反映出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根本就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从草案内容来看,“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14条)也丝毫没有体现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怎么办?草案第11条用一句“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轻轻带过。
    我国实行独具特色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流转交易的制度。物权法第143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财产权。相比房屋,土地的价值更加巨大而恒久。政府对城市房屋进行征收,看中的也是人家所占有的土地,怎么能假装对土地视而不见,只谈房屋的征收补偿?
    根据物权法,房屋所有人同时也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且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也就是说赋予了住宅业主永久的土地权利。即使房屋损毁了,也还可以翻新重建,这个财产价值要比房屋本身的价值大得多。只补偿房屋,不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对公众最大财产利益的有意淡化。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业主支付了土地出让金才取得的,用老百姓的话说是买来的。这个权利在政府手里,我要花钱才能买来,而在我手里,政府就可以在征收房屋时“同时收回”,这恐怕是不讲道理。即使是百年老宅,没有向现政府交过土地出让金,但他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同时享有该房屋占地的土地使用权,也是毫无疑问的,否则他岂不成了霸占国有土地?既有土地使用权,就应当在征收时予以合理对价。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权,不需要依赖房屋来体现价值。如果只有房屋才能得到补偿,那么如果房屋已经灭失,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把土地收回了?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不也就是光秃秃的一块地,却常常能拍出天价,为什么到了老百姓手里,就只值房屋那点钱?
“收回”的说法是一个官腔很浓的词汇,在市场上是没有“收回”一说的。在市场上,只要取得了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可以随意“收回”。政府作为土地交易的一方,也是市场主体,在与其它主体打交道时也应恪守市场原则,以为是自己出让的,自己就能随意收回,正如重庆江津区委书记王银锋所说“你的地还不是政府给的!”这还是官府经济的思维方式。
    国家征收,经济性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也就是说,只有把土地利用价值低的土地房屋征收后建设为土地利用价值高的,才具有合理性,否则就是赔本的买卖。既如此,对前手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本来就应当包括在投资预算之内。经济性因素也是对地方政府盲目开发建设的最好制约――过去几乎可以零对价拿到的地,现在自己也要付高价了,这就不得不慎重考虑、量力而行,这不仅保护了人民财产,对限制政府瞎胡闹,也是有效的措施。
    有一种说法在拆迁条例时代甚嚣尘上:居民只享有房屋的权利而不享有土地的权利,因为土地的价值,主要是依靠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才得以上升,所以这个收益不应由居民私人享有。这种观点混淆了所有权与资产价格这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混淆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民事主体的两种不同身份。价格的升跌无论受何种因素影响,但所有权是谁的,利益就归他享有,这应当是一个常识。张三花一万元买了股票,后来升值到十万元,张三对此有什么贡献?升值的部分是归张三,还是归开办股市的政府?龙泉山庄生意火爆,全仗政府修通了公路,那么是不是龙泉山庄的营利也要上交政府?政府如果要征收龙泉山庄,是否应当从征收款中扣除修公路的投资?稍具常识的人,都不难看出“政府投入说”的荒谬。
    建设用地使用权稍微特殊一点的是,它不是一项所有权,而是用益物权。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人只能是“国家”。但这个用益物权可以对抗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物权法12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了不享有所有权人的名义外,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权能都完全具备,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人。那么,土地升值,其利益当然归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以往拆迁条例之所以搞到天怒人怨,其根源就在于拆迁人只认可被拆迁人的房屋利益,而不认可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没有太多问题,那时候很少有私有房屋,既然房子都不是自己的,更谈不到什么建设用地使用权了,大多数拆迁户都盼望着通过拆迁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后来人们有了自己的不动产,当然要誓死捍卫,对价不合理,我凭什么要给你的开发让路?所谓的“漫天要价”,不过是从市场价值的角度,为自己争取一个合理的对价,这本身就是人家的权利。如果征收条例实行后,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的补偿一并考虑,这与被拆迁人的心理预期就已经非常接近了,换句话说,随你自己卖,也是这么多钱,这样的价格才体现了市场的合理价格。在这个前提下,对个别拒绝征收的业主,才可以动用国家强制力――强制执行征收决定。这就在不损害个体利益的前提下,又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这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盲目开发、血腥拆迁的野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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