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是以公平与效率为目标,以交易为研究对象,以权利配置为主要内容,以经济分析和法律逻辑分析为主要方法的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研究所形成的一门学科。对公平、效率以及二者的关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理解上的差异所形成的不同观点,主要是由于视角上的差异所造成的。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平与效率并没有根本性的冲突,二者虽然存在矛盾的一面,但总体来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一 对公平、效率及其关系的观点的评析
公平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早在古代,思想家们就对“正义”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法律科学的起源之一乃是有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古希腊哲学理论。[1]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国家在其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都形成了某些关于正义和法律之性质的观念和思想,尽管这些观念和思想的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可能不尽相同。[2]在西方思想家们看来,公平是正义的表现,正义是法律的标准,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3]效率问题是近代以来,特别是古典经济学产生后,经济科学的核心问题。对效率问题的研究,起初主要是由经济学者进行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问题凸现出来,成为哲学、法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讨论的话题。
对公平、效率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认识,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含义和内容。一般来说,公平是法学的基本价值理念,效率是经济学的基本价值范畴。在法学领域,效率也是衡量法律制度的重要尺度,因而,法学界存在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评价问题;在经济学领域,公平也是经济政策追求的目标,因此,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与协调,也是经济学者们重要的研究对象。
1、对公平的理解
对公平的理解是我们探讨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逻辑起点。由于公平概念具有十分宽泛的涵义,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可以是见仁见智。所谓公平,有如下几种观点:(1)公平是指社会制度及规则的公正、平等。具体来说,它有两种涵义,其一,作为实质范畴,它是一种分配规则,决定着一定的主体应当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和利益;其二,作为一种关系范畴,它是一种评价和裁判规则,用来处理具有外显的或潜在的矛盾和冲突的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因此,公平是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的核心,更是一切法律的基础。[4](2)公平包含公正、正义与平等。概括来说,公平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机会均等、分配正义、结果平等四个方面。[5](3)公平是指一定社会中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分配和利益关系处于相对合理公正的价值形态。从实质上来说,它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主观认识对客观存在的一种反映。[6]无论哪种观点,公平的基本含义是:社会制度的公正、社会运行的平等、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三个方面分别代表着起点、过程、结果的公平。
正确认识公平的内涵与外延,是把握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关键。为此,将公平与其相关的概念进行区分是必要的。(1)公平与平均主义。公平是一种相对的概念,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平均主义虽然具有公平的特征,但它只是注重分配结果的公平,而且是一种绝对平均的公平理念,因而不能作为社会法律价值追求的目标。(2)平等与公平。平等主要指主体地位之间的公平,其外延小于公平。公平包括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等多方面内容。(3)公正与公平。公正主要是指处理事物或问题的程序公平,因而可以理解为过程公平。而公平的外延大于公正,它不仅仅指过程公平,还包括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总之,公平是一个概念相对宽泛的范畴,从内容上来看,公平强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平等。事前公平即起点公平,是指制定规则公平(立法公平)、规则本身公平、机会公平。事中公平即过程公平,是指私法公平、执法公平、获取资源公平、竞争公平等。事后公平即终点公平,是指分配公平、结果公平、经济状态公平。
2、对效率的理解
效率的含义比较清楚,一般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效率或经济效率可分为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静态效率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效率。动态效率是指当经济不可能借助于技术的改进和社会资源的数量、质量提高而增加社会福利时,经济所处的状态。[7]上述对效率的理解是从一般意义上所作的分析,此外,还可以将效率分为生产效率和制度效率或经济体制效率。生产效率是指单位时间内的投入产出之比。而制度效率是指整个经济制度的安排是否促进生产效率。[8]诺思认为,制度效率是指在一定约束机制下,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导致产出的增加;而无效率则是指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不能导致产出的增加。[9]制度效率的最根本特征在于,制度能够提供一组有关权利、责任和利益的规则,为人们制定一套行为的规范,为人类的一切创造性活动提供最大的空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10]经济体制效率体现了这样一种基本思想:正如通过对生产过程的投入产出比较而说明生产效率一样,我们把经济体制的运行也看成相对独立的一个投入产出过程,并通过对投入产出的比较说明经济体制的效率。[11]因此,效率的基本含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12]因此,效率的实质就是如何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 公平与效率的观点分析
对公平、效率及二者关系内涵的认识,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反映的是收入分配与资源配置的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平是指收入分配均等化,效率是指经济增长。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体现的是收入分配与财富创造的关系。第四种观点认为效率是指生产效率,公平是指社会公平。[13]
对于经济学者来说,由于不同的经济学流派持有不同的政策主张,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公平效率观。归纳起来,有起点公平与结果公平两类。所谓起点公平,指的是市场经济的自由竟争应当在同一起跑线上,即竞争规则必须公平。属于起点公平的经济学流派有:(1)古典经济学派。坚持规则公平,效率优先的公平效率观。(2)新古典经济学派。同样坚持规则公平,效率优先。他们强调,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有效使用只有在消费者均衡和生产者均衡的状态下才可以实现,均衡规则才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14](3)自由主义学派。他们主张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公平效率观,反对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主张和收入均等化的公平效率观。货币主义、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从不同的理论出发,论证通过自由市场机制对经济生活的调节,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上述三大流派的共同点就是强调规则公平、机会均等、效率优先。他们认为,只有起点公平,才有可能实现效率。所谓结果公平,就是主张收入均等化意义上的结果公平。
属于结果公平的经济思想派别有:(1)凯恩斯主义。他们认为,收入分配不均是产生经济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因而,坚持收入均等,效率优先。(2)制度经济学派。旧制度经济学派从提高效率能够增加社会可分配的财富,有效率才有公平的角度,认为分配应当保证效率优先,因为只有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兼顾结果上的公平。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加尔布雷斯把收入均等化作为公平的目标,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3)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主张的公平效率观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指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公平;二是指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公平。马克思主义认为,有公平才有效率,只有坚持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公平和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公平,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充分调动起来。在结果公平观念的指导下,当代西方普遍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体系,但随之而来的是财政赤字上升、经济效率低下和市场竞争减弱。因此,过分强调结果公平损害了效率。
法律学者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态度有如下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少数法律学者的观点。他们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认为效率是市场经济自身的功能,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强调效率优先,而兼顾公平绝不能影响效率。因此,应当建立“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法理学”。效率与公平是统一的,以效率优先应当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构的价值模式。[15]第二种观点是大部分法律学者的观点。他们从法律的价值内容出发,主张公平、正义是法律最重要的价值理念。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来看,公平是人类追求的最终目标,效率则是实现公平的手段。法律追求的终极的价值只能是公平或正义的理念。以公平为价值取向,是我国法制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法与公平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公平是法的内核,是法追求的永恒目标;法是实现公平的可靠保障。法的公平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权利与义务设定与分配上的公平,即实体法上的公平;第二层次是冲突与纠纷解决上的公平,即程序法上的公平。[16]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大都承认效率也是法学的价值理念,但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平优先。第三种观点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者的观点。在波斯纳看来,效率的理念与法律制度是相容的,法律的许多领域,尤其是(但不仅限于)普遍法领域中的财产权、侵权、犯罪、契约,都无不打上经济理性的烙印。[17]
由于对公平的理解不同,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形成了如下不同的学说。
(1)矛盾说。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完全对立的,强调公平必然会降低效率,追求效率必然会导致不公平,只能权衡利弊后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18]
(2)交替关系说。认为公平与效率是此消彼长,互相替代。强调公平就会牺牲效率,提高效率就会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奥肯认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因此,在平等与效率之间社会面临着一种重大抉择。[19]该观点又以两种“兼顾说”表现出来,一种是“效率优先说”,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另一种是“公平优先说”,主张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前者容易造成社会不公平;后者容易导致经济效率低下。交替关系说与矛盾说有区别,交替关系说没有将公平与效率完全对立起来,而矛盾说将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
(3)互为条件说。认为,如果把公平理解为机会均等,那么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不是孰先孰后的问题,它们是互为条件的。因为,机会平等是效率的源泉,效率目标是公平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效率的提高可以促进公平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因此公平与效率之间是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
(4)互补关系说。认为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是互为补充的,就其内在关系而言,不存在“为主”、“为次”的问题。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具体表现在:第一,效率决定着公平。效率为公平提供物质基础,效率是衡量社会公平与否的标准,效率不断升华着公平的水准,推动着人类的公平状态。第二,公平制约着效率。[20]低效率不是由于公平造成的,恰恰相反,是由于不公平造成的。
(5)和谐说。认为公平与效率可以建立一种和谐促进的良性循环关系,既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经济效率;又可消除收入差距的扩大。二者同等重要,互相兼顾,并不矛盾。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市场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不能实现分配的平等,如果不对市场加以限制,就会出现市场失败,造成收入的两极分化。
除此以外,还有几种观点,一是“重新组合论”,即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这是对公平与效率所作的新的阐述,是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重新组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是我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基本战略,绝不能因为短期内出现收入差距的扩大就从根本上动摇。[21]二是“逐步并重论”,即认为由于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制度,使一些地方只注重微观经济效益,把公平置于“兼顾”次要地位,不重视社会公平,基尼系数逐年上升,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因此,我们必须逐步地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过渡到效率与公平并重。[22]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是我们追求的两大目标,公平的目标主要依靠政府来实现,效率的目标则要靠企业来实现。[23]
综上所述,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大多数学者主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指出,公平与机会均等并不是一回事。公平至少包括如下三层含义,第一,从政治上来说,是指政治权利的平等、规则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从经济上说,参与经济竞争的机会平等、运用社会稀缺资源的权利平等、劳动价值的平等、竞争过程的平等以及收入分配的平等;第三,从伦理上说,是指人格上的平等。[24]因此,公平的内容具有广泛性,长期以来存在的低效率与其说是由于贯彻了公平原则,不如说公平原则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
三 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辨证分析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然加以改造或废除。罗尔斯强调的公正是一种对人人来说都是机会均等的公正,而不是绝对的收入均等的公正。罗尔斯所说的正义的分配就与经济学中的资源配置效率标准即帕累托最优联系起来,并达成一致。罗尔斯试图将效率原则包容于正义原则之中,如果能够找到一种有效率同时也是正义的分配形式,我们将超越单纯的对效率的考虑,而且是一种与它相容的方式超越。尽管效率可以构成正义原则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效率与公平总是一致的,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义原则是先于对效率的考虑的。也就是说,效率原则必须服从于正义原则。
从罗尔斯对公平与效率的态度来看,公平与效率是可以统一的,二者虽然存在矛盾的一面,但总体来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从效率对公平的作用来看,(1)效率为公平提供了物质基础,没有效率的提高,公平将变成了无水之源。(2)效率是推动公平发展的动力,公平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原始社会的公平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公平,存在天壤之别。而人类对效率的不断追求,推动了公平的进步。(3)效率还是衡量公平的历史尺度。我们评判一个社会制度是否公平,关键不是看它符合某种原则、某个主义等人为的标准,而是看它是否能激起巨大的劳动热情,带来持久的社会效益。任何社会长期低效率的背后必然是公平的丧失和破坏。从公平对效率的影响来看,公平的程度制约着效率的提高。制度规则合理、机会均等,就会激发人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经济效率才得以提高;而当机会不均等,分配结果差距较大时,就会阻碍经济发展,制约效率的提高。因此,公平与效率是内在统一的,没有公平的效率是只能是超经济强制下的效率,这种效率不可能成为社会制度的基本支柱。另一方面,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一种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公平。
公平与效率是由同一生产关系决定的,是不可分离的两个部分。二者统一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作为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各自充当对方的目的和手段。一般来说,从社会发展尺度上衡量,应当以公平为目标,效率是实现公平目标的手段;从经济发展尺度上衡量,应当以效率为目标,公平是保证效率实现的手段。公平与效率是社会经济发展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也是评判社会制度优劣的根本尺度。
如何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我们知道,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多层次、多视角的,在不同时期的不同领域,二者结合的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而决定它们结合模式的因素有很多,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力发展状况)、所采取的经济体制、社会生活所处的领域,等等。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其政策背景和原因。首先,这个原则是关于收入分配的原则,是对收入分配制度总体性的概括,不能将这一原则扩大化,更不能认为它是我国现阶段所有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唯一模式。其次,这个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处理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第三,中央确定这样的原则的目的,在于强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和价值取向。所谓效率优先原则,就是指分配制度、分配政策要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为首要目标。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首先,坚持效率优先原则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提高生产效率和制度效率。其次,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后达到共同富裕。而只有效率优先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目的。再次,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分配的物质基础。只有在效率得到极大提高,社会产品极其丰富,才会为实现公平目标创造条件。最后,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四 法律公平与经济公平的差异分析
对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一些法学家提出了批评,其主要理由是认为这个原则与法律所遵循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而且动摇了立法和司法中的公平、正义原则。法学者反对这一原则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将法律公平与经济公平存在差异区分开来。其实,“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与“法律价值中公平优先”原则并不矛盾,二个原则中的公平并不是一回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中的公平主要是指分配制度上的平等、公正,它主要包括分配制度规则公平、经济运行中参与竞争的机会均等,以及结果均等。而“法律价值中公平第一”原则中的公平,主要指法律制度本身的合理、公正。即在权利配置过程中,制定法律的规则、法律制度内容和法律执行的公平。法律公平包括立法与司法的公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公平两个方面。经济公平是指收入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法律公平处于不同的层面。作为公平的本质特性,无论法律公平,还是经济公平,都具有公平共同的特征。
法律的价值体系中,公平与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效率等统一于正义的价值理念中。在正义的价值理念中,公平是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它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25]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公平始终贯彻其中,它是法律工作的基本准绳。立法是法制运行的起点和基础。法律能不能实现公平这一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是否体现了追求公平的精神,是否设立了实现公平的法律途径,是否把公平落实到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之中。司法实质上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种常规性救济手段,权利主体之间以及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后,可能会向司法机关讨个“公平”,这就决定了司法的根本任务就是实现公平。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行为。执法的公平目标包括:(1)平等地适用法律;(2)受不当执法行为侵害的相对人能够获得有效的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法律监督是保证法律制度得以公平地贯彻执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公平也是法律监督的目标。
在法律运行中,除公平以外,效率也是重要的法律价值。现代经济是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经济制度,资源的合理配置是这种制度的主要功能,资源配置追求的目标就是效率,为了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目标,以效率为中心的制度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将经济学的方法引入对法学的分析,其实质就是在法学领域,引入了效率观念。在波斯纳看来,效率的理念与法律制度是相容的,普通法最好应被解释成一种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制度。在波斯纳看来,权利与经济学是相容的概念,法律是关于权利的科学,而权利意味着一个人对某种稀缺资源的排他性的占有关系。没有资源的稀缺性,对资源的独占权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市场交易没有费用,经济学家就不会关心权利,重新配置给任何最珍视该权利的人。但是,一旦放弃了这个不现实的零交易费用的假定,权利分派就变成有决定意义了。因此,财富最大化原则就要求把权利初始授给那些可能是最珍惜这些权利的人,以此使交易费用最小化。[17](P71)
总之,公平与效率之间是辩证统一的,二者没有根本的矛盾。法律公平与经济公平存在着差异,二者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与“法律价值中公平优先”原则并不存在矛盾。在法律价值的理念中,公平不是法律的唯一价值目标,公平与效率可以相互融合,共同构成法律价值的基本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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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quitable and Efficiency from the 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WANG jun-mi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400040,China)
Abstract: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basic meaning of equitable is the justice in social system, the equality in social operation and the equilibrium in social benefit. From the 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equitable and efficiency inherently integrate and make up the two value target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which can estimate all law systems.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equitable in law and in economics and they are not at the same layer. There are no basic contradictory between the economic principle of “efficiency priority and give consideration to equitable” and the law principle of “equitable priority in law value”.
Key Wards: equitable; efficiency; law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