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次会议通过了《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从六个方面系统回顾和总结了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历程和经验,并就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农村制度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可以说,《决定》是对近三十年中央农村工作的一次大总结,指明了今后中央农村工作的中心。对《决定》进行认真解读,必将引导我们认识我国农村现存的重大问题,进而从法律角度作出针对性研究,并从制度设计上加以解决。为此,我认为,解读《决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不但能够拓宽法学研究的视野,而且能够促使相关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化。
通过对《决定》的学习,我个人有以下几点思考:第一,《决定》的基本基调是稳中求进。《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因而,为了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从根本上讲,还是延续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表明将继续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并未对相关法律的制度安排作出重大突破。我个人认为,之所以如此,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首先,《物权法》实施仅仅一年,其立法效果并未在短时间内显现出来,盲目否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可能在立法上导致混乱。其次,虽然学者们提出了诸多改革思路,但大多只是从学理性角度出发进行阐释,缺乏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因而,在没有实践检验之前,仓促上升为政策和法律,难免不妥。在这个意义上,《决定》与其说是对中国农业政策的总结和部署,还不如说其更带有宣言意义,即只是从政治高度总揽“三农问题”。至于很多细节问题,还需通过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来予以完善,这也为在不同时期国家对农业政策的调整留下了余地。第二,《决定》只是一个政策性文件,涵盖内容非常广泛且比较宏观。例如,《决定》在表述上高度概括,对很多关键性问题仅作出号召,于实质而言,并无法律操作上的实际意义。因此,其效果如何,还需实践检验。第三,《决定》第三、四、五部分,尤其是第三部分涉及较多法律“瓶颈”问题,如何在制度上予以突破值得研究。第四,《决定》只是对我国今后农业政策的指导性文件,还需从立法的角度予以落实。《决定》所提到的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等提法,显然缺乏对具体国情的调查和了解。换言之,对土地流转的背景及流转过程中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缺乏实证研究,尤其是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并未涉及。第五,《决定》指出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并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为实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了一次重大契机。现实情况表明,在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原因,致使大量土地不能得到合理利用,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我个人认为,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背景下,通过加快土地流转,可以使诸如农民的收益、土地的最大化利用等问题得到较大改善。例如,在现有体制下,鼓励城市有条件的个人和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流转对土地进行有效经营,无疑是比较可行的做法。这样,在城乡互动模式下,农民不但可以获取一定的土地收益,其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而且可以进城发展,争取多渠道收入。第六,《决定》尽管提出要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并罗列了七项具体的发展措施,但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导致的瓶颈问题未从根本上予以突破,有待进一步解决。第七,《决定》指出,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物权法》也对被征收地的补偿问题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问题是,实践中更多反映出来的是征而少补,甚至不补,说明征收补偿机制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虽然立法已注意到了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但是农村保障体系却“千唤万唤”、“犹抱琵琶”不能建立和完善。我认为,解决上述问题,最主要的就是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解决农民如何影响土地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问题;二是解决农民如何在土地交易中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问题;三是村民自治如何真正体现农民意志问题。第八,农业补贴制度无关农民痛痒。据了解,国家对农民的补贴一般在每亩30元左右,但农资产品的价格上涨幅度惊人且价格极不稳定,农民经营成本过高,直接导致农民收益颇微。《决定》指出,要逐年较大幅度地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我个人认为,此项举措或许暂时能给农民些许好处,但从长远来看,农资产品价格的不稳定将可能会加大农民经营成本。第九,对承包经营权所导致的“瓶颈”问题没有突破。究其原因,就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土地经营权所造成的土地小块分割,无法产业化和集约化经营。因此,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就显得尤为迫切。第十,《决定》通篇没有提出涉农问题的救济机制。我个人认为,这是最大的缺憾。最后,《决定》特别强调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实质就是谨慎地还权于民,让农民真正成为主宰农村土地的主角,有其进步的一面。但问题的症结在于,只要讲土地是集体的,那么集体的“代表”即村干部就很可能会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进行干预。现实情况是,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面对依靠组织资源而成立的集体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十分脆弱。怎样能使其真正体现农民意志,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还需在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制约。
总之,《决定》是对我国三十年来农村土地政策的一次较大总结,也是对今后一段时期农村政策的总体部署,从《决定》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我国今后农村政策的基本导向,为我们研究相关问题提供诸多思路,有其称道之处。但与此同时,《决定》对很多重大问题缺乏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反思和检讨,不乏较强的政治色彩。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不应受《决定》的束缚,而应从《决定》所提出的问题出发,进一步发现和延伸问题,以求从立法上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