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社是人类从原始社会末期进入阶级社会之前的一个阶段。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它早已消失,或仅在一些国家的部分地区内有一定的残余。然而,俄国的农村公社却保存较好,直到20 世纪初,即苏联实行农业集体化时,俄国的农村公社依然存在。俄国民粹派认为由于“俄国人具有劳动组合和公社土地所有制,可以说是天选的社会主义的人民。”在这一背景下,研究村社制度及体现合作精神的农民合作社发展状况,对于中国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俄国的农村公社
农村公社,俄国农民习惯上称之为“米尔”。1861 年俄国沙皇亚历山大二世推行改革,这次改革废除了农奴制,使农奴成为自由人。“米尔”的法律名称才正式定为村社。与西欧农民相比,农村公社对俄国农民而言更为重要。俄国农村公社制度是俄国农奴制度的基础。俄国农村公社制度的功能巩固了俄国的农奴制度。俄国农村公社主要具备以下功能。
1.公社实行连环保制度
如果某人故意抢劫杀害总管,而公社没有追查捕捉凶手。那么,被害人的尸体所在的公社必须交纳命金。每个成员都参加社会公共基金,可以得到公社的物质帮助。公社对自己土地上的犯罪实行集体负责制,从社会公共基金中支付悬案命金。
2. 公社是农村最基础的行政组织
公社的最高行政管理权属国家和地主,公社有为国家提供兵役人员和组织农民服徭役的义务。公社负有警察职能,要维持治安、捉拿逃兵和逃亡农奴,要防范其成员对沙皇和贵族的越轨言行,这类言行一经出现,就要对当事者进行惩罚。公社还具有一定的司法职能,公社可依据习惯法审理民事案件和较轻的刑事案件。
3. 公社要督促社会履行对教会的义务
公社要照看教堂及其神父,同时也要维护宗法制和传统的习惯法。公社同时还要为社会提供一些公共产品,比如开办学校,维护公社内的公共设施等。
4.公社负有社会福利和救济的职能
公社设有义仓,荒年时可给穷人以粮食救济或物资援助,为穷人提供生活保障。公社对鳏寡孤独者和服役士兵的家属,都有一定的安排和照顾。
通过农村公社的上述职能活动可以看出,俄国农民生活在“米尔”这个小天地中,生活中的一切全都为公社监督、安排和照顾。然而,也要看到另一面,公社对农民的监督、安排和照顾越是周到细致,俄国农民的农奴地位就越是牢固,俄国农奴制度也就越是稳固。在这个意义上,农村公社可以说是俄国专制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维护和加强俄国农奴制度的工具。
二、俄国农村公社的特征
俄国农村公社脱胎于原始的农村公社,但又不同于原始的农村公社。随着历史的演进,俄国农村公社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二重性
俄国的农村公社既具有公有制的因素,又具有私有制的因素。一方面,公有制及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私有制的出现,如房屋、小块耕地及其产品归私人占有,又使个人获得发展。
2.封闭性
俄国农村公社是较为封闭的,其对农民是一种压迫,也是一种庇护。罗爱林在研究俄国农村公社与征兵制度时指出:村社是农民的整个世界,是农民的生活依靠。农民被派出服役就意味着将永远离开村社这个集体,为大家所抛弃。这对于自小“紧抱着村社不放,甚至不敢想象没有村社自己能否生存”的俄国农民来说,不仅是肉体的别离,更是心灵的折磨、精神的惩罚。
恩格斯在论述俄国农民的利益时指出:“俄国农民只是在自己的公社里面生活和活动;其余的整个世界只有在干预他的公社事物时,对于他才是存在的……各个公社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了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
3.平均主义
俄国农村公社具有浓厚的平均主义传统,俄国农村公社的一些做法也在抑制俄国的贫富分化。比如俄国农村公社的土地,虽然不实行共耕制度,但却实行份地制度,土地定期在农村公社各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并且每个人都为自己耕种一块土地,并把产品留为己有。俄国恰亚诺夫以1930 年集体化前的俄国村社农民为调查对象,依据长达30年的农户跟踪调查资料提出“家庭生命周期说”,也从反面进一步验证了俄国农村公社的平均主义传统。
恰亚诺夫认为家庭农场的经济状况主要随家庭消费者与生产者的比例周期性变化而起落。在青壮年父母不需要供养老人而又没有子女时,家庭经济条件最佳;在没有劳动能力的消费者(儿童和老人)最多时,家庭经济条件最差。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农户间存在相对贫富差别的原因正是这种“人口分化”,而不是当时官方学派认为的农村“阶级分化”。
4.统治的隐蔽性
俄国农村公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统治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领主通常不直接与农民打交道,而是通过向农村公社发布指示,借助于村社对农民实行统治,村社成为领主意志的执行者。从这方面说,村社是领主维护农奴制度的工具。从另一方面看,村社在传统上是农民的自治机构,扮演着农民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而在领主和农民两者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村社一般选择站在领主一边。许多形式上由村社推行的举措实际上都是领主意志的体现。
三、农民合作社在苏联、资本主义国家和中国的发展状况
1.苏联农民合作社发展状况
苏联民粹派指出俄国农民是天生的社会主义者,天生具有合作精神。在这样的基础上,苏联的农业合作组织应当具有较大的潜力,理应优于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不过,情况却恰好相反,这也验证了民粹派观点是立不住脚的。
1921 年,掌握了政权的布尔什维克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集体农庄运动失败后,再一次把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希望寄托在合作化上,他们宣布:“合作社是社会主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却不容乐观。①在合作社数目方面,由战前的1 200 万合作化农户下降到300 万农户。②在合作社的资金方面,“每一个合作社摊到的资金仍然非常不足:战前每个合作社的资金是60 000卢布,现在每个合作社的资金总共只有15 000 卢布。”秦晖、金雁则进一步指出:“这时卢布的币值比战前低得多!” ③在资金来源方面,“沙皇时代农业合作社的大部分资金是由农民为数不多的、有时是微不足道的存款凑集起来的。国家现在所提供的资金似乎并不比沙皇时代少,可是农民几乎根本不在合作社存款。” 关于苏联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状况,李可夫指出:整个合作社网中只有24.5%的合作社是办得好的,37%的合作社则不能令人满意,而38.5%的合作社是还过得去的。可见合作社的成效不尽如人意。
2.资本主义国家农民合作社发展状况
资本主义国家农村合作组织早在20 世纪就已取得较大成就。1969年,美国农民合作社成员达640 万人次,而全美农户还不到200 万。显然,大多数美国农民至少参加了一个合作社,许多农民往往是同时参加了几个合作社。美国由农业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而且全部出口农产品的70%左右是由农业合作社实现的。
西欧、北欧的农民合作社比美国更发达。到1920 年末,丹麦共设立各种合作社17 700 个,社员数达到150万,几乎每个农户家庭加入了6 个合作社,成为无人、无事不合作的“合作国”。丹麦的农民合作社控制着91%的牛奶、65%的黄油和90%的生猪出口。
3. 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状况
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截至2011 年9 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8.43 万家,实有入社农户3 870 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5.5%。
很显然,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绝大多数农民都加入了农民合作社,而中国加入农民合作社的农户仅占全国总数的15.5%。合作社产业分布涉及种植、养殖、农机、林业、植保、技术信息、手工纺织、乡村旅游等农村各个产业,服务内容从生产领域逐步向生产、流通、加工一体化经营发展。
四、俄国农村公社对当今中国的借鉴意义
俄国农村公社制度早已随着历史的进程而消亡了,不过它的影响依然还在,后来苏联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是以此为基础而展开的。通过系统考察俄国农村公社的特点,以及合作组织在苏联、资本主义国家以及中国的发展情况可以发现,俄国农村公社对农民是一种束缚,即是一种“保护的纽带”,在这种村社中,尽管土地实行份地制度,农民之间进行劳动组合,但由于农民不能摆脱宗法共同体对个人的束缚,农民并不能很好地进行合作。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农民是自由人的联合,反而能够更好地进行合作。俄国农村公社对当今中国的借鉴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4 个方面。
1.培育个人主体意识
在俄国农村公社中,个人依附于村社,离开村社的农民,简直无法想象如何生存,个人被村社束缚在土地上,村社为个人提供保护,个人没有主体意识,村社里的个人之间具有相同的利益,而非共同的利益。村社里的个人没有自己明确的利益诉求,即使有自己的利益诉求,由于宗法共同体的压制,也不能表达,村社里的农民一旦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诉求,将会受到宗法共同体对个人的压制,进而失去宗法共同体的保护。
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需要培育具有主体意识的个人,而只有具有主体意识的个人才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诉求,才能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才能组织起来,具备集体行动的能力,而非一盘散沙。
2. 在自由人联合基础上的合作
作为现代农业组织形式的合作社,是商品生产者作为自由人的联合,是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为共同利益而在产、供、销等领域或者信贷、科技、机械服务等方面形成的联营组织,这种组织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有商品生产者自由个性以及经济理性的成熟,要有发达的交换体系。俄国村社里的个人处于一种原子化的状态,“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 彼此之间没有建立在自由人基础上的紧密联系,当然也就没有联合起来行动的能力。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中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缔造平等的权利主体,即自由人。要完成自由人的联合,就要造就具有发达个性的劳动者,而这要求打碎宗法共同体对个人的束缚。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市场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往往也是合作社发展较好的地区,山西、山东和江苏等市场经济发达的省份,相对于西部省份,农民合作社的数量较多,质量较好。
3.发展自治的农民合作社
在培育了农民的主体意识,并且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力,确保每个农民个体都是自由人的情况下,由于农民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同时又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他们是能够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民主协商,成立自治的农民合作社的。在合作社中,农民可以通过民主决议来维护自己的权力。同时农民通过联合,能够有效抵御市场的风险。农民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组织形式,以管理合作社。
4.政府不干涉合作社的内部运行
在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过程中,政府的支持至关重要,但是政府不能干预农民合作社的内部运行。实际上,李可夫很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了,他认为:在选拔大批农民参加合作化工作的条件下,只有靠农民自己才能建立起合作社,而若由官员包办,什么也做不好,还会把一切都搞糟。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要有具备主体意识的农民,同时农民还应当是自由人,能够打破宗法共同体对个人的束缚,成为市场经济中平等的主体。在市场经济的大浪中,具备主体意识的个人在承受市场冲击的同时,就会积极寻找应对之策,而联合起来无疑是他们最好的选择。市场经济中,平等的主体联合起来后,他们对于个人的利益具有明确的诉求,对于个人的权利具有清晰的认识,实行自治无疑是他们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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