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富则国富,农村稳则社会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积极探索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使广大农民分享到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的成果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历史变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农村面临的发展机遇是前所未有的,面临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的。回顾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状况,吸取其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帮助我们正确思考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发展趋势。
1、农业合作化时期
我国1949年的土地政策使广大农民享受到了革命胜利的成果――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1950年6月,我国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明确赋予广大农民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土地。这些政策的实施为我国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使我国农村取得了全面的进步。农村由各种互助组发展到农业初级社,然后逐渐过渡到农业高级社,单干的农民只占少数。其特点是:农业初级社和高级社强调在每年的收入中,扣除农业税外,都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对农民入股的土地、牲畜等生产资料给予一定的报酬,因而,具有现代“股份制”的某些特点。当时农民手中都持有股权证,至今许多人还保存着它。随着农业高级社的建立,农村社会关系得到彻底的改革,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劳动,社会凝聚力空前得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
2、人民公社时期
1958年秋,我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的文件,人民公社取代了农业高级社。其特点是: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是当时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从一定程度上说,人民公社时期是我国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时期,人民公社就是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典型,它符合当时我国国情和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用当时的话讲,就是我们用了二十年的时间做了西方资体主义国家一百年所做的事情。人民公社实行的是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关系非常模糊,“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和农村干部特权思想的漫延以及其它政治、经济因素,导致了统一生产经营的模式和按劳分配的方式遇到巨大的挑战,农村生产力发展缓慢。1964年的“农业学大寨”运动,全国各地照抄照搬大寨模式,没有因地制宜地探索出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使我国农业的发展道路越来越窄,农民再度陷入贫困之中。
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公社曾允许社员在集体劳动之余搞一些家庭副业,说明当时的集体经营还是比较灵活的,其最后的消失也并不能说明它的失败,只能说明它缺乏与时俱进的勇气,不能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有效的调整,它的过急过快过粗、简单划一的经营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最终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代替。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在大包干协议上按下了自己鲜红的手印,从此,拉开了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序幕。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集体所有制没有改变,只是经营方式有所改变,即由过去的集体经营为主转变为家庭经营和集体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全国各地涌现出许多种植、养殖专业户及乡镇企业,农村生产力再次得到快速的发展,农民的温饱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原理告诉我们,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统得过死和分得过散都不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例如,小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矛盾,农村小市场与国内、外大市场的矛盾,农户分散经营与现代农业集中生产的矛盾等等。
4、改革和创新时期
从20世纪50年代初农民以土地、工具等生产资料入股的农业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再到后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都说明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在实现方式上的调整与创新。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方式而言,不论是集体经营还是个体经营抑或集体与个体共同经营,都要因地制宜,都要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律和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动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股份合作组织成为我国农村经济跨越的一个新生事物。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农民发展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建立了农村股份制合作组织。笔者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就是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民对集体财产享有所有、使用、受益、处分等权利,并且农民也可以以个人财产入股到集体经济中去。《农民专业合作法》就是这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物。
二、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创新的时代背景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民的增收,农民的温饱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农村家庭经营模式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出现了新的民主问题,城乡差距也进一步拉大,社会和谐重新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应以农民为本,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本,集中解决农村小生产经营与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矛盾,实现农业的组织化、产业化和市场化。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而现阶段的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产权并不清晰,虽然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但对于农民如何运转、监督这些财产却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再加上农村民主管理的欠缺,一些“集体财产”成为基层干部蚕食的对象。产权不清的结果是责权不明,造成农民的利益不断受到侵害。
因而,在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情形下,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实现农村劳动与资本的有机结合,提高农村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共同富裕的关键所在。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巨大机遇下,农民向城市流动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了出来,这为农村土地集体化经营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这种城乡统筹发展的趋势,加速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繁荣了农村的市场,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发展趋势客观上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要创新,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更好地相适应,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创造出更多的物质与精神财富。
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要求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求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可持续性发展。当前,我国农村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业补贴的增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农业是我国合作经济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村为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
因此,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规律,推动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程度,调整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及加工业的布局,发展科技含量高的特色农业,促进农村生产资料合理有效地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就显得十分必要。
4、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相对于传统农业而言,现代农业是采取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生产手段、运用先进的科学理念和方法来进行农业生产与管理,是农业生产效率和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农业。农业现代化则是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念来组织管理农业,创造较高的农村生产力,促进富裕文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成。
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传统农业仍然是我国农业的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的主要方式,尤其中西部地区。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和农村富余人员的转移,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对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还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在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农户发展生产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三、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思考
1、历史的反思
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民把自己所拥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以入股的方式交给集体经营,农民不仅获取了劳动报酬,同时还获得入股后的分红,农民的收入增加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增强了。该时期我国农村经济的实现形式是个人所有,集体经营。人民公社时期,农民把个人所有的土地、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全部交给集体,这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农民的生产资料全部归集体所有,农民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决不允许农民私自经营,割资本主义尾巴就是这一时期的反映。后来,人民公社越来越拘泥于固定的模式,走不出创新,终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方式转变为:集体所有,家庭经营。这种经营方式的转变,使农民解决了温饱,增加了收入,但是,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三农”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因地制宜创新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就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方式的历史变迁,我们似乎可以得到这样一个启示:无论是“个人所有、集体经营”还是“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抑或“集体所有、家庭经营”,都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都要因地制宜。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南街村和刘庄,在坚持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它们是集体经济体制下发展出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范。在江浙地区还有更多的农村,其经济实力来源于个体、私营经济,甚至是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充分结合,从而铸就了富甲全国的长江三角洲。
2、呼之欲出的股份合作制
邓小平曾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这就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首先,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础,要长期坚持而不能动摇。其次,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革与创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产业化经营的程度,实现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的可持续性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就是要建立农村“股份合作制”,即农民以自己的劳动、资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社会的分配。改革开放以来,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农民持股公司等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已被江浙农村广泛采用。
为此,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三方面的改革和突破:
第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可以使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而解放出来,农民自愿支配土地经营权(例如入股),把土地交给公司(或集体)经营管理,自己成为股东,就可以将传统集体经济实行的农民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转变为农民按股份享有的产权制度,使农民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这样有利于改变农民分散经营的状况,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扩大农民的收入渠道。实际上,农民“单干”的生产成本很高,利润很低,微薄的土地只是农民眼中的“鸡肋”。
江苏省昆山市按照自愿原则、规范有序、规避风险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富民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三大合作组织。其做法是把土地量化入股,将分散的集体土地集中使用,发展优势产业,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既保持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又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形成了农户、村集体、公司三者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克服了农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了农民的增收。
第二、完善农村的劳动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同存在的制度。这种分配制度在城市和公司(企业)里已经得到实现,而在农村,由于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尚不清晰、责权尚不明确,农民的收入还仅保持在劳动报酬这个水平。因此,劳动报酬直接决定农民的收入状况,农民收入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到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参加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的农民就可以拥有以下几方面的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红利、农民参与经营的劳动报酬、农民资金入股的红利、集体财产中农民份额的收益分配等等。这种按劳分配,多种生产要参与分配的机制如果能够在农村得到实现,将使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加快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第三、现代工业经营管理理念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业反哺农业不仅仅是资金扶持,更重要的是要把工业经济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例如股份制)、管理方式和生产方式等理念应用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中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步伐。通过把现代工业发展的成果运用到农村经济中来,可以为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物质技术支持,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有利于农村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走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途径来。江苏海安县泰宁村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土地被征用,出现了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资产所有者难以界定的情况,为此,村民要求平分集体资产,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广大村民成为股民。股民、股权确定后,成立泰宁村股份合作社,统一经营村集体资产,决定收益分配原则。村股份合作社在当年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村管理费按总收入的5%提取),提取公积金、全益金、风险金20%,其余80%全部实行按股分红。2006年该村资产经营收入达730万元,按照股份合作社章程,分配给广大股民400多万元,每股平均分红1000多元,加上农民务工,房屋出租等收入,人均收入达8416元。
我国物权法的公布,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实现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例如: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形式),保护农民承包的土地不受侵犯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利于防止“以租代征”情况的出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流转,使农民成为市场的主体,农民可以通过市场来调整生产结构。股份合作社的建立有利于农民与公司建立起合作关系,有利于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农村中得到贯彻落实,农民不仅可以获取工资性收入,还可以取得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生产要素的收益。在笔者家乡,河南省汝州市杨楼乡李庄村就曾出现了“公司+农户”的发展形式,即公司(或企业)融资、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劳动入股而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
可以说,十七大报告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提供了思想理论和政策基础,但是影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创新的因素还很多,例如,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农民的社会保障、农村的招商引资、新型农民的培育等因素。因此,继续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用科学发展观来研究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的增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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