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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及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2012-03-19 22:35:59 本文共阅读:[]


引言

农民工是伴随着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而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国家统计局20103月发布的《2009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 2009 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2978万人,比上年增长436万人,增幅达到1.9%,其中外出农民工总量14533万人,比上年增加492万人,增长3.5%( 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10)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的群体,其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仍处于城市社会的边缘。如国务院于20063月颁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农民工“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并从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作了战略要求和部署。到目前为止,这一战略要求和部署是否得到了落实或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落实,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 哪些因素促进或阻碍着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本研究在较大规模问卷抽样调查的基础上,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这些问题做出解释。

二、文献综述

“外来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中国社会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但是,从我们对文献的检索情况来看,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直接研究是非常不够的”(刘林平、郭志坚,2004)。在现有文献中,学者主要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进行了研究。一是对农民工权益做理论分析,内容涉及农民工权益受损的表现形式、受损原因分析及相应的保障对策。这类研究相对较多,但其结论和观点的一致性程度高。如李新伟(2006)认为城市农民工的工作权、受教育权等常常受到侵害,亟待维护。要真正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就要改变现有观念、调整现行政策、完善法治建设、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江立华等(2005)认为,法的合法性主张与事实有效性之间存在的张力,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其目标、利益与责任上存在矛盾和冲突,使得农民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并建议从建立责任政府、保证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整顿用工单位的规范生产和运作入手来解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

 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实证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李银河、谭深等,他们利用较大规模问卷抽样调查资料,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方面对外来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描述(“外来农民工”课题组,1995) ,但没有对权益保障状况的影响因素进行更为深入的实证分析。刘敏等(2007)认为,农民工完全被排斥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他们缺乏应有的养老、失业、劳动、医疗方面的社会保障待遇;难以公平地享受应有的城市社会公共福利和再教育培训及子女教育待遇;由于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相当低下,工作及日常生活中农民工常遭遇到群体性的偏见、歧视,权益得不到保障。刘林平和郭志坚(2004)利用对珠江三角洲千余名外来女工的问卷调查,从企业的性质与规模,外来女工自身教育程度、组织参与和社会联系,政府的作用三个层面分析了外来女工权益保障的影响因素。代表了目前农民工权益保障实证研究的最高水平,然而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对企业、政府和外来女工这三个方面的因素相互进行统计控制,因而三类因素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影响还有待于验证。

 总体上看,目前对农民工权益的研究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理论分析多,实证研究少;其二,在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实证研究中,描述性研究多,解释性研究少。在为数不多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解释性研究中,由于缺乏对各变量相互进行统计控制,其科学性还待于进一步验证。

三、研究设计

() 概念界定

在本研究中,将农民工界定为在调查时点,大专学历及以下的农村户口持有者跨县()域流动到城市务工的人员。权益,即“权利和利益的简称”(李伟民,1994)。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就是指保护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处于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农民工在城镇企业履行劳动义务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利和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本研究主要从工作权利、人身权利和社会福利三方面来分析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及影响因素。

() 研究假设

1.人力资本假设。中国社会正在从传统先赋型社会向现代自致型社会转变,教育水平、职业技能等人力资本因素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越来越大。如刘米娜(2003)认为,外来女工权益受损很大一部分与自身素质有关。简晓培(2007)认为,整体素质相对较低,是农民工权益受侵犯的自身原因。基于前人的研究发现,笔者提出本文的假设1: 农民工的人力资本越高,劳动权益保障状况越好。

人力资本是指在城市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农民工所拥有的能力素质和他们对自身能力的主观评价。用来测量农民工能力素质的指标有文化程度、是否拥有职业技能证书;测量他们对自身能力主观评价的指标有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评价、对自己在朋友圈中地位的评价、对城市生活艰难程度的评价。

2.社会资本假设。社会资本一般是指那些不为行动者所占有,却能为行动者所调用的处于行动者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资源。事实上社会资本不仅仅能为行动者的工具性行为提供帮助,同时也是行动者的一种安全保障。如刘林平和郭志坚(2004) 发现外来女工由于在流入地缺乏社会关系资源,组织化程度太低,影响其权益保障。因此,提出假设2: 农民工的社会资本越高,劳动权益保障状况越好。

社会资本是一个内涵丰富,难以测量的概念。但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来测量行动者的社会资本已是学术界的共识。在本研究中,宏观社会资本主要是指农民工参与当地各种社会组织的状况,具体以参与企业中的中共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的程度为测量指标;微观社会资本主要是指农民工的社会关系网络状况。蔡禾和曹志刚(2009) 把农民工的社会网络分为“乡土社会网络”和“新生社会网络”。借鉴他们的分类,本文也把农民工微观层面的社会资本分为“乡土社会资本”和“城市新生社会资本”,前者包括那些带入城市的乡土关系网络资源;后者包括进城之后新建起来的关系网络资源。研究假设是乡土社会资本可能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产生一定的破坏作用,而城市新生社会资本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产生推动作用。并用是否多人外出、三个最好的朋友中是否有老乡测量乡土社会资本;用三个最好的朋友中是否有当地人、三个最好的朋友中是否有企业家或企业负责人或企业主管测量城市新生社会资本。

3. 制度压力假设。目前有学者从理论上分析了制度环境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影响。其基本观点是法制不健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制度歧视或“城乡分治”的二元治理体制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最根本原因。因此提出假设3: 制度压力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产生破坏活动作用。

蔡禾和曹志刚(2009)把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的制度压力界定为“农民工因为‘农民工’这种符号标签而在务工城市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或者感受到的歧视”。本研究中的制度压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工在城市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或者感受的歧视,并延用蔡禾和曹志刚(2009) 设计的关于制度压力的一些指标,包括“您是否觉得这个社会很不公平?”“您是否觉得城里人很排斥外来工?”“您是否觉得在城市里低人一等?”和“您是否认为如果我是城市户口,生活会比现在好很多?”二是农民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知,以农民工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认识程度作为指标。

4. 用工单位环境假设。用工单位是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实施者,不同的用工单位因管理方式、价值理念、企业文化、所有制形式等等不同,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也会体现出差别。如谭深(2003)的研究发现,一般来说,企业级别高、规模大、效益好,管理也相对规范,工人的权益状况要好些。刘林平和郭志坚( 2004) 的研究发现,企业的规模越大,对外来女工的权益保障就越好。因此,提出假设4: 用工单位环境不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别。具体来说,用工单位规模越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越好,反之亦然;“体制内”单位比“体制外”单位的劳动权益保护更好。

() 数据来源与样本描述

本文数据来自于中山大学社会学系于200878月份对珠三角地区农民工进行的问卷调查。该项调查在珠江三角洲九个地级市地区展开,按配额抽样的办法获取样本。并通过“拦截”和“滚雪球”的方法获取被访对象,被访对象限定为“跨县() 域流动、拥有农村户口、大专学历及以下的打工者”。为了提高样本的代表性,限制了在单个企业的样本数量不能超出3个。考虑到广东地区语言的多样性,访问员均来自于家庭居住在这九个地区的大学生。调查于200878月正式展开,发放问卷2576份,回收有效问卷2510份,有效回收率为97. 44%,其中农民工2072 名,占外来工总数的82.5% *。基于本文的研究问题,笔者分析以2072 份农民工样本为基础(样本的构成情况见表1,表略)

四、结果与分析

() 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

1.工作权。法律赋予公民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按其劳动的数量或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这是公民生活能否得到保障、改善和提高,以及是否真正享受其他各项权利的重要条件。在我国又称为劳动权。我国不仅从宪法上确认了公民这项基本权利,而且创造各种物质条件保证其实现(赵喜臣,1989),就城市农民工而言,切实维护其法定的工作权是实现其整个合法权益的基础和前提。

(1)劳动报酬权。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因劳动质量、劳动数量的差别,劳动收入也必定会产生差距。因此,本研究不以农民工的绝对收入做为衡量其劳动报酬权益状况的标准,而以工资收入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是否当月发放、工资是否被拖欠、是否无加班工资、单位发工资时是否有工资条做为衡量其劳动报酬权益保护状况的指标。

本次调查发现(见表2,表略),根据自报2008年一个月的工资总收入测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农民工占6.9%;推迟发放的占到58.7%,工资当月发放的农民工占41.3%2008年目前工作的企业有过拖欠工资现象的农民工占6.3%,没有工资拖欠现象的占93.7%2008年以来,被企业扣过工资的农民工占17.0%,没有被企业扣过工资的占83.0%;无加班工资的农民工占25.3%,有加班工资的占70.1%;无工资条的占30.5%,有工资条的占69.5%。在笔者列举的六项劳动报酬权益的侵犯中,一种权益都没有受侵犯的农民工仅占17.7%,一种权益被侵犯的占38.5%,两种权益被侵犯的占29.8%,三种及以上权益被侵犯的占14.0%。可见,当前侵犯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现象仍然存在。

(2)劳动安全权。劳动安全又称职业安全,是指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以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相应措施的总称(姜亢,2007)。《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对于劳动者的这项权利必须得到保证。但是本次调查发现,2007年以来,有4.9% 的农民工有过在未提供保护措施的条件下冒险作业的经历,有27.6%的农民工有过工作环境(接触有毒物质、噪音等)对身体有危害的经历。

(3)劳动休息权。休息权是指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王昌硕等,1996)。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自1995 5 1 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325日发布),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19955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自199751日起统一实施。本次调查显示,一般每周上班不超过5天的仅占15.2%,每周上班6天的为41.5%,每周上班7天的为40.5%。一个月一天也不休息的占16.2%,只休息13天的占30.5%。有14.8%的农民工表示,他们“没有假期,一直需要上班”。农民工平均一天工作9.28小时,一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的农民工占49.3%,不足一半。可见,办班加点的工作在农民工群体中比较常见,但真正表示加班是自愿的仅占56.4%。这说明农民工非自愿性工作时间比较长,应有的休息权难以得到保障。

(4)订立劳动合同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第16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订立合同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履行。依据《劳动法》第17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即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并且不违背各自的意愿;协商一致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是经过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不只是一方的意见表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本次调查发现,与目前务工的企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占58.1%,没有签订的占41.3%,不清楚的占0.6%。可见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农民工群体中还比较低。在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当中,有69.4% 的农民工没有参与合同内容的协商,有42.1%的农民工自己不保管劳动合同,真正对劳动合同感到满意的农民工只占46.2%。这说明,农民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当中,因“企业没有和我签”的占82.5%,因“我不想和企业签”的占17.5%。对于企业拒签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有93.3%的农民工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而采取了相应维权行动,如个人直接找企业反映的仅占2.3%,集体找企业反映的占1.9%,找工会的占0.1%,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的占0.1%,通过私人关系找企业协商的占0.6%。显然,对于农民工来讲,有关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必要的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增强。

2.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相当部分用工单位在执行这些法规的时候存在打折扣的现象。本次调查发现(见表3),农民工享受福利待遇情况还不尽如人意,各种保险福利待遇在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率都没有超过一半,其中工伤保险在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率相对最高,但也只有48.7%,失业保险在农民工群体中的覆盖率最低,仅为10.2%。列举的这六种保险福利待遇中,一种也没有享受的农民工占29.5%,有近30% 的农民工没有享受任何保险福利待遇。享受一种的占19.9%,两种的占16.3%,三种的占11.3%,四种的占10.5%,五种的占7.6%,六种的占4.9%。这充分说明,从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与否的维度衡量,农民工的就业质量仍然偏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无不以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律为起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却主要依靠政策推动”(应永胜,2010)。可见,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立法势在必行。

3.人身权利。劳动者虽然在劳动过程中受雇于某用人单位,但并不是用人单位的奴仆。劳动者的经济权益不容侵犯,其人身权利也同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对于进城农民工而言,就业质量不仅仅体现在工作稳定,收入合理、经济与各项福利权益得到保障等方面,还应该在劳动过程中有尊严,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农民工其独立的人格,不受雇主的支配、干涉和控制,不允许雇主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否认农民工的独立人格,侵犯其做人的尊严。本次调查发现,侵犯农民工劳动尊严的现象虽然不是很严重,但仍然存在(见表4),如2007 年以来,有7.9%的农民工有曾经被强迫劳动的经历,有5.8% 的农民工有被扣押身份证的经历,有3.0%的农民工有被搜身、搜包的经历。

 ()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的影响因素

1.变量设置。为了验证上述研究假设中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的影响因素是否符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客观实际,本文根据对珠三角地区2072名农民工的调研数据,选择农民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制度压力和用工单位环境为解释变量,以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的综合得分为被解释量,探索变量之间的关系。模型变量、变量定义以及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5

2.模型估计结果。以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综合得分做因变量,性别和年龄做为控制变量,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将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制度压力和用工单位环境因素纳入模型中,得到表6的结果。模型一到模型四分别就人力资本因素、社会资本因素、制度压力因素、用工单位环境因素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影响进行回归分析,而模型五则将这四类影响因素同时纳入回归模型。对比前四个模型的Adjusted R Square值,可以得出结论,用工单位环境因素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的影响最大,而人力资本因素的影响相对较小。

人力资本因素的影响。模型一表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越高、身体健康状况越好、生活困难程度越低,劳动权益保障状况就越好;在模型五中,把其他因素都进行统计控制之后,这种影响依然存在,这说明人力资本的提高有利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因此,假设1得到了验证。

社会资本因素的影响。模型二表明,组织参与程度越高和通过正式关系就业,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状况越好;而三个好朋友中有当地人和通过非正式关系就业,劳动权益保障状况就越差。但在模型五中,当对其他因素进行统计控制之后,三个好朋友中是否有当地人、是否通过非正式关系就业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的影响消失了。但组织参与和是否通过正式关系就业这两个变量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有显著影响仍然存在。这说明假设2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验证。

制度因素的影响。模型三的结果表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过程中,体验到的制度不公平感越轻,对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越深,其权益保障状况越好。在模型五中,把其他因素进行统计控制之后,这种影响仍然存在。这说明假设3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验证。

用工单位环境因素的影响。模型四的结果表明,用工单位的规模越大,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越好;国有集体企业的农民工比其他性质的用工单位的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状况要好些,而个体、私营企业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比其他性质的用工单位的农民工要差一些。但在模型五中,把其他因素进行统计控制之后,用工单位性质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的影响消失了,只有用工单位规模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影响仍然存在。这说明单位性质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的影响是通过其他因素产生作用,而真正发挥作用的用工单位环境因素主要是单位规模。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分析结果表明,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表现为侵犯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现象仍然存在,劳动安全与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高,基本保险与福利的覆盖率低,人身权利遭受不正当对待的现象仍然存在。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制度压力和用工单位环境都是影响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因素。从人力资本因素来看,农民工自身文化程度越高、身体健康状况越好、生活困难程度越低,劳动权益保护状况就越好;从社会资本因素来看,农民工在城市参与各项社会组织的程度越深、通过正式关系就业,劳动权益就越能得到有效保护;从制度压力来看,农民工在城市体验到的不公平感越轻、对各项劳动法律的认知程度越好,劳动权益保护状况就越好;从用工单位环境来看,用工单位的规模越大,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做得就越好。

结合本研究发现的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影响因素,为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本文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努力改善农民工人力资本的弱势状况。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的匮乏是影响其劳动权益保护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需要努力改善农民工人力资本的弱势状况。首先,加大对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努力提高农村基础教育的质量。正如本次调查所发现的,66.4%的农民工是在农村完成了基础教育后就进城务工的,因此,要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的存量,就必须努力提高农村基础教育的质量。其次,加快普及农村中等职业教育。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契机,加快普及农村中等职业教育,使农民工有一技之长。再次,加强对现有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流出地政府、城市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构建流出地政府、用工单位、农民工个人三位一体的农民工培训成本分担体系,以保障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提高。

2.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本研究发现,农民工对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是影响其权益保护的重要因素。要提高农民工权益保护,加强对农民工普法宣传显得尤为必要。首先农民工自身要认识到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性,提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司法部门特别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流出地和流入地各级司法部门应承担起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的职责,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活动。再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构筑一张强有力的普法宣传网络,如招募大学生志愿者,利用节假日深入农民工群体中开展普法宣传;呼吁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站等等积极开展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3.促进农民工的组织参与。本研究发现,农民工组织参与程度高,其权益保护越好,因此,要广开农民工组织参与渠道,促进其权益保护。本次调查发现,农民工在企业中的组织参与程度很低,如参加了企业中的中共党组织的仅占1.1%,参加了企业工会的占6.1%,参加了企业共青团的占2.9%。为了提高农民工在企业中的组织参与率,首先必须加强企业组织建设,尤其是要加强相关立法,促使企业建设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等正式组织,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其次,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正式组织应该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以便使农民工从组织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从而提高其组织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再次,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正式组织应针对农民工职业不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主动深入农民工工作、生活中,积极发展组织成员,创造性地做好农民工组织转接工作。

 

* 数据来源:本文使用数据全部来自“2008 年珠三角城市农民工调查数据”,该调查由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蔡禾教授为首席专家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05 年重大招标项目(编号: 05ZD034) 课题组执行。作者感谢上述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数据协助,本文的观点和内容由作者自负

* 关于数据来源的介绍主要来自于中山大学城市社会研究中心官方网站: http://cussysueducn /readasp? ArticleID=89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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