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村社是国家基层治理和社会自我管理的载体。本文选择以村社的功能分析理论为主线,努力避免不同分析框架产生的限制,力求发现一条附着在村社作用机制上的国家基层管理和社会治理变迁路径;力求清晰地显示村社功能的变迁格局和相应理论的回应程度,并为国家的相关政策选择和法制建设提供可能的理论参考。一、村社治理是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基础
自20世纪以来,在西方工业文明裹挟的大量现代因子的冲击下,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成为知识界和国家十分关注并致力于解决的重大问题。但宏观政策的推行需要微观的表达机制、行动者与具体行为,为此人民公社与村民自治先后成为了实现目标的选择对象。1978年后,人民公社的部分权力开始从农村社会退出,但旧的管理体制的解体造成了乡村社会的“权力真空”。1980年2月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村出现了中国的第一个村委会,村委会的出现被认为是填补此真空和弥补体制断裂的有效创新,村社政治也因此成为国内外学者和政府共同关注的焦点。两年后,村委会写进修改后的宪法。接踵而至的农村直接选举和村民自治的制度变迁,都表明通过村委会展开的村社治理及其制度革新成为解决我国政府解决当下“三农”问题的基本选择。
然而,从上述宏观政策、表达机制及相关制度的变化中,我们发现国家选择的表达机制和行动者在沿着“人民公社一村委会一村民自治一政府管理与基层自治互动基础上的社会自治”的轨迹转变。很多理论认为农民和乡村社会的诉求与国家目标间往往处于实践上的对立状态(张静,2001)。可奇怪的是,这条轨迹居然在很大程度上耦合了乡村社会和广大农民的诉求。为什么会出现理论与实践表达不一致?为了解释这一反常现象,本文将沿着既有研究按相互关联的4部分展开分析,力求为相关的制度设计和理论探讨提供参考。二、当代国家权力渗透与村庄治理结构中的“原子化”行动
从国家权力运行样态人手分析中国农村治理机制,起源于在20世纪20年代国外学者对中国农村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是h凯(1936)对中国7省17县2866个农场进行了为期5年的详细调查,认为中国的贫困在于农场面积的零细,生产力的薄弱,总根源是人口过剩,人口过密,并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是实行人口节制。这种分析进路最终发展成为“国家一社会”分析模式。
自柯文(Cohen,2002)倡导中国研究要从“冲击一回应说”转向“中国中心观”。此后,“国家一社会”模式分析成为将中国农村治理与国家权力渗透结合起来的基本模式。并产生了公民社会、法团主义、权力与权利、官治与民治、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的冲突与调适等基本概念。这类分析的重点是“国家政权建设”,基本逻辑是首先在“国家一社会关系”的语义场中将村干部或乡村精英嵌入国家或社会的一方,然后,在此假设之下选择“国家与农民关系”中的某方面,并运用一些实证的方法观察“国家一社会关系”,进而解释或评价“国家政权建设”中的问题。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有黄宗智(Huang,2000)的“第三领域”和“过密化”、舒绣文(Vivienne Shue.1998)的“蜂窝结构”、萧风霞(Helen,1989)的“细胞化社区”、弗里曼、毕克伟、塞尔登合的“乡村干部控制”(2002)、杜赞奇(PrasenjitDuara.1996)的“权力的文化网络”。
这类理论倾向于将基层秩序的巨变归功于近代国家强化自身权力、向基层吸取资源过程,不同的只是概念化方式。然而,村社组织没有进入这一整体性视角。或许,当时农村的社会结构还缺乏分化,村落边界主要是地域边界,村落内部群体主要是小农,农民对于国家权力的需求还比较狭窄。从农民、村干部、政府间“虚拟化”行动组成的政权建设图景可能更重要。因而,这些细分化的“原子”及其行动样态成为最主要的分析对象。可是,在国家的制度安排中村社组织是以独立形象出现的村民自治的表达机制(至少是符号),村民与国家的关系或国家与社会关系交汇的场域或凭据的媒介都与村社组织本身有关。因而,如果不在此整体框架中给予村社组织以关注和适当的地位,其政权建设之目的也会受到影响。
阿魄曼( Alpermann,2001)意识到了这点,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两个方面: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以及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他发现在法律中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带来了政策执行的困难和矛盾。同样,规定党支部是领导核心而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主体,也导致了村级权力组织之间的内部紧张。由此,他认为要解决实践中的矛盾,就要调整现行的法律关系。史天健(1999)则把村委会选举看成中国实行民主的制度化策略(institutional tactics),村民选举是民主技能的培训过程,认为有了这样的程序民主经历,中国的民主才有真实的基础。从政权建设和理论探究的趋势看,基于整体框架下的”原子化”分析必须转向对推动村庄治理具有重要介质作用的村社组织的整体观察。三、村庄治理中的集体行动与村民自治的发展
以1998年正式颁布村委会组织法为标志,中国村委会选举经过试点、示范、试行的漫长过程,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理论界开始转向关注在村民自治推动过程中的政治因素(欧博文,1994;Kelliher,1997;史天健,1999),经济因素(Lawrence.1994),以及选举对村委会干部治村态度的影响(墨宁,1996),并批评那种将国家、制度、集体行动还原成个人动机与选择的还原主义( reduc-tionism),制度、结构、集体行动、公共选择等问题。新制度主义分析模式由此被运用到农村研究中。欧博文(1994)认为在以集体经济为主的富村,村干部和村民比较能接受村民自治这种制度安排,村民自治推进的快慢和村的经济发展程度高低成反比。罗伦斯( Lawrence,1994)发现穷村不一定办不好选举。高亭亭(1996)、史天健(1999)认为,穷村和富村都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发展,而是中等经济水平的村比较能推展村民自治。高亭亭(1996)的分析以省为单位,以民政部官员的意见为基础分析各省经济发展与村委会选举质量之间的因果关系。
然而,牛铭实(2001)批评这些研究道:“至今为止,对中国农村选举和民主化的研究,集中在介绍村选举的起因,中国文化和经济的发展对民主化前景的影响,以及选举对村委会干部治村态度的影响”。因而在两个重要的方面没给予应有的回应,即:国家政策变化引起村民自治的自变量的改变所带来的村社功能的转变;这种村社功能变化所带来的外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变化及其法律诉求。这两个缺陷导致本应作为农村治理结构分析对象的村社组织在分析过程中被抽象化了,从而出现了从村民自治到村民自治的循环论证的悖谬。此外,将个人还原主义排除在外的做法削弱了在规则与行动的多元性结构对整体制度平衡的影响方面的解释力。同时,治理结构变革,缺乏宪法及法律依据,由此突显了制度建设对民主实践的前导性质。因此,在村庄治理的理论和政策设计上需要始终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处理好原子化、集体行动和国家整体之间的关系。四、村社组织的定位与村民自治的实现
综上,既有研究和实践使我们对“三农”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有了可供比较的充分的理论储备和分析框架。这些研究殊途同归:国家政权建设中如何处理国家与社会(农民)的关系--以村民自治促进基层民主的增长,其主要区别在于为此采用的分析框架与提供的具体方案之不同。然而,从实际效果看,各种理论只能在其设定的约束条件范围内获得对村民自治中的问题的一定程度解释力。而这些约束条件的选择往往又受既定分析框架的限制而带有无法克服的“剪贴画”色彩,因而在与真实世界及其需求耦合之时很难获得重叠性的构图效果。这也是我们一直在追问的:为什么村民自治研究对具体个案有效,却在法制评价与制度实践中出现了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的现象呢?其重要原因在于当下中国抽象的村民自治始终是以具体的村社组织为载体的,所以与其考察抽象的村民自治抑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如研究村社组织及其功能。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村民自治为主题的基层民主建设和与此相应的村社组织改革。这场改革极可能对中国未来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也可能受到正在进行的其他相关改革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譬如,免除农业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农村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等制度的相继实施,都将对农村治理产生重大影响,而其所以借重的载体--村委会等村社组织也必然受到重大影响。新一轮的村社组织改革正在酝酿,能否科学的推进这场改革仍需面对两个问题:村社组织为什么会存在?后税费时代西部民族地区的村社控制范围应该有多大?前文以表明村社组织在当下中国具有极其重要的沟通国家与社会的桥梁作用,在村庄内又成为各方行动者追寻自身利益时的沟通平台,为基础社会的利益分配和秩序维系提供了以信息交流和利益博弈的平台,因而是必不可缺的。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均已对此做出了确认。至于正在酝酿的村社组织裁并和省管县改革等一系列举措不可回避的第二个问题。科斯( Coase,1937)在《企业的性质》中针对企业提出过类似的问题,其答案是节约交易成本是企业存在的理由,也构筑了企业的边界。如果我们对科斯理论加以借鉴,或可解释村社的有效范围以及由此决定的村社的存在形式。当然,这需要考虑包括村委会选举、运行、管理、执行等各环节所需耗费的成本,并以此为边界设置村委会管辖范围的大小。同时,还要考虑相关制度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村委会自治能力的影响和村干部自身因素等力‘面对成本的影响,并由此决定村社组织的具体构建、存在和运行形式。总之,科学的设置我国村社组织是实现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目标的核心问题,同时也将对社会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