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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土地承包权变质”
2011-10-13 21:17:28 本文共阅读:[]


在农村土地所有制层面,不少学者主张搞土地私有制。笔者反对这种观点。  主张恢复农村土地私有制的学者与官员的出发点是好的:一是希望靠所有权这个“很硬”的制度安排抵御某些地方政府廉价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二是希望农民获得卖掉土地筹集进入城市谋生资本的权利。然而,从这样的愿望出发搞土地私有制,无异于缘木求鱼。   有学者认为,土地变为私有财产,农民通过卖地变现,就会获得进城谋生的资本。这种想法并不切合实际。首先,城郊的农民会因为土地私有而推高地价,阻碍城镇化进程,减少城镇容纳农民的数量。其次,远离城镇的农村土地属于纯粹的农业用地,并不值钱,农户即使全部卖掉小块土地,恐怕也换不来城市住宅中的厨房和卫生间,大概只够成为流民的盘缠。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私有制的主张可休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完美无缺。以坚持和完善耕者有其田为原则,最应该受到重视的是“土地承包权变质”现象带来的危害。这是指农户完全不从事耕作、单纯靠土地承包权获得各种利益的现象。2006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承包土地不再有税费负担,加上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土地承包权含金量越来越高。与此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农民进城经商务工,转向非农产业就业。于是,近些年各地农村普遍出现了两种现象:一是有些农户或因缺乏劳动力,或因农业生产收益太低,粗放经营甚至撂荒土地,而希望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农户却得不到土地,这是直接违背农村改革初衷的;二是有些农户在土地承包权流转名义下出租土地,彻底脱离农业生产活动,不但向耕作者收取地租,连国家支持农业生产的各种财政补贴也归为己有。   坚持耕者有其田原则,必须革除“土地承包权变质”弊端。首先,在制度设计中应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的所有者权利。税费改革前,农民承包土地必须向政府缴纳农村教育、公务员工资等公共开支费用是不合理的,应改革。但是,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为了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收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生产共同费是必要的,对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十分有利。同时,对于放弃土地经营选择其他就业门路的农民收取费用,将促使他们放弃土地承包权,加快土地流转速度。其次,应以更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进城农民放弃效率很低的农村土地资源,安心到城镇就业并安家落户,把土地承包权转让给真正从事以农为业的乡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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