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学术前沿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前沿 >> 学术前沿 >> 正文

集体地权应增加退出和加入机制
2011-09-25 12:40:15 本文共阅读:[]


关于土地、三农问题的许多争论目前进入了一个死胡同。比如,我们经常讨论是否要促进土地流转、土地应是集体所有还是私有、如何增加农民的集体谈判能力、是否要保护耕地等等。还比如,我们经常讨论应该推进城市化还是复兴农村――有人说新农村运动应该是促进非农化的运动,有人说城市化是一条死路,应该搞乡村复兴等等。但是,最近围绕这些争论所采取的措施搞不好都会产生所谓“尺蠼效应”的现象――无论出台什么样的政策都会增加一方面的强势而恶化另一方面的弱势。

 

比如,关于“18亿亩红线”的争论,有材料认为今年这条红线很可能就要被突破。可是,中国突破红线完全是以政府圈地的方式,并不一定因为红线被放弃而增加了农民的权利。因此,这件事陷入一个困境:假如说耕地需要保护,那么农民就更不能卖了,但是政府要圈还是照样圈;假如说耕地不需要保护,政府就更加放手大圈了,但是农民要卖还是不能卖。所以无论是否承认红线,总而言之,这是一种只许官圈不许民卖的制度。这个制度很难讲到底是国有制、集体制还是私有制。

 

有朋友说明晰产权是不可能的,因为世界各国土地所有者的权利都不是百分之百的绝对权利。但是,权利的明晰化和百分之百的绝对权利本来就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其实,包括土地在内的权利早在罗马法那个时候就已经是多种权利,已经是所谓的“一束权利”了。但是这一束权利中的每一种都是要明确的,不能赋予那些有权力的人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说权利不是绝对的,因此就由某个人说了算,这完全是另外一回儿事。

 

我们现在很多其他问题都是这样,有人说要加速城市化,于是就出现所谓的圈地、招商、建大城;有人说西方城市化道路走不通,我们要搞乡村复兴,于是又出现所谓的收地、拆房、盖新村;有人说要推进规模经营,因此就用圈地搞大农场;有人说小农必须稳定,因此就不许小农把土地卖给大农,否则就会出现“无地则反”等等。这样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好,不管怎样都会出现问题。因此,我认为中国现在的产权制度的问题,不在于是国有制、集体制,还是私有制,而是在于那种只许官圈不许民卖的制度不能再持续下去了。如果这种制度持续下去,不管采取什么政策,都会产生不利于农民的结果。

 

所谓集体谈判能力是政治概念,不是经济概念或所有制概念。而且,Collective(译注:集体)与Individual(译注:个人、个体)是一个对立的范畴,但是CollectivePrivate(译注:私有、私营)并不是一个对立的范畴。一个人所有是Private,一万个人所有同样是Private,前提是这一万个人是自由结合的。有人问我,到底是主张Private还是Collective?其实我主张Private Collective,也就是“民间集体”。Private的第一个涵义不是“个人的”,而是“民间的”。Private不是与Collective相对的,而是与State(译注:国有)相对的,也就是与官方规定的东西、强制的东西相对的。因此,农民当然是有集体谈判的权利,但是集体谈判的权利应该是一种PrivateCollective

 

现在有很多村集体能够代表农民进行集体谈判,的确成功地维护了农民的权益。但是所谓地权集体的作用,和以前生产性集体的作用是一致的。联产承包制以后绝大部分农民退出了集体,但是还有一些农民留在了集体中,而且还都搞的不错。但是我这里假定,即使这个集体的微观经济机制与毛泽东时代没有任何区别,农民有了退出权以后仍然留在集体里,与没有退出权时把他们强行绑在集体里,性质是根本不同的。现在有些生产性集体能够成为明星村,前提是如果不搞成明星农民早就跑了,剩下来的当然必须是明星。现在生产性集体已经不是强制性的了,但是地权性的集体还是强制性的,那么这个地权性集体的强制性是不是也可以松动呢?如果农民对地权性集体也有退出权,所有剩下来的地权性集体都会变成真正捍卫农民利益的自主性集体。地权性集体和以前的生产性集体一样是可以存在,而且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和处理生产性集体一样,一定要有退出机制和进入机制。

 

现在很多人说集体所有权是一种成员权或者身份权。什么是身份权呢?就是说你有这个权利因为你有某种身份,而且这个身份也注定了你有不可推卸的义务。然而,现在有一种很大的危险,就是这个身份是政府可以取消的。很多情况下,政府就是通过取消农民户口来剥夺农民的土地――既然农民才有土地权利,我通过宣布你不是农民就剥夺了你的权利。所以,集体、私有并不是真正的问题,但是我们的权利一定要是真正的公民权利,而不是一种所谓的特殊的身份。第二,一定要取消政社合一的制度。政就是社,当然就是强制性的。真正要维护集体并不是取消成员的退出权,而是要取消集体外的人对身份的任意设定。

 

我有以下两点建议:第一,地权集体是不是可以增加退出机制和加入机制?也就是去身份化和政社分离。比如规定是集体制,但农民可以带着身份退出一个集体或者加入另外一个集体。第二,有人讲地权不能给农民,往往是说地权一旦给农民就会出现无地农民。我们讲地权归农民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农民想卖就可以卖,一种是农民不想卖就可以不卖。现在既然担心无地农民会影响稳定,那么可以规定农民想卖未必就可以卖。但是农民如果不卖是不是就可以不卖呢?如果真的担心出现大量无地农民,就没有理由拒绝这一条。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