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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
2011-06-07 17:02:36 本文共阅读:[]


摘 要:农地流转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农地流转的基本保障,农地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呈正相关的关系,只有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对中国农业现代化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地流转
一、农地流转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农地流转为农村集体经济提供物质基础
土地资源的相对集中,为农村集体经济招商引资创造了条件。如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通过土地流转,引进广州客商投资3 000多万元,发展高山无公害蔬菜基地5 000多亩,年种植反季无公害萝卜1.3万亩,成为湖南省最大的高山无公害萝卜生产基地。
(二)农地流转为农村集体经济融资奠定信用基础
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小块土地所有制发展局限条件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税收的压力、生产资料的昂贵及信用制度的缺失。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的困扰,尤其是资金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村经济的主体家庭承包制经营规模偏小,融资的信用度不够,因此融资困难导致农村发展资金短缺。商业银行则由于农业贷款风险大、担保机制缺失,于是实施经营战略的转移,涉农贷款逐年减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力度削弱。2004年召开的中国农业国际投
融资论坛披露,即使常常自称为“农民自己的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2003年全部贷款只有10%投向了农村,而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这个比例是98%。如何妥善解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金融支持是一个长期困扰农村发展的严重问题。
中国农业大学的何慧丽曾在河南省兰考县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试验,希望解决农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的融资问题。她在三个村组织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初期运转都还不错,但是运行几年之后就开始出现问题。何慧丽认为试验运作的三个资金互助社的失败是没有形成固定产业。因为她只是看到农村需要钱,以为只要把闲钱聚到一起就能发展生产。然而实际上,资金互助必须和适度规模经营的产业发展结合起来,要不然就会出现以下问题:第一、借小额资金解决不了生产经营的投资需求,也用不着找资金互助组织借,农民会受传统习惯的影响,他们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我缺钱凭什么到你这借,又怎么会信任你的管理,可以借亲戚朋友的。”第二,生产经营需要的大额资金,资金互助组织解决不了,而向国家信贷机构借款又苦于信用度不够,难以借到所需资金。
因此,农村经济发展融资问题必须要和当地有市场优势的产业发展结合起来,与“一村一品”、“一乡一品”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必须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将农民组织起来走产业化发展的道路,形成规模效益,从而增加生产经营融资的信用度,农村集体经济融资奠定了信用基础。江苏一些农村的实践经验证明,农民在成立合作社之后,小的资金需求自己就可以解决,大的资金需求,由于规模经营使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大大减少了银行对贷款质押的担心,也不再像过去那样难贷了。
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农地流转的基本保障
当前在农村的土地流转过程中,两个因素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至关重要:一是农民的土地权益,二是国家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意愿。如果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轻则仅是影响土地流转的规模,重则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波及国家安定团结的大局。国家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意愿主要希望以土地的相对集中为基础形成适度的规模经营,由此推动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安居乐业,并且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如果这个政策意愿得不到保障,必将导致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受阻,国家粮食安全失去保障,后果十分严重。中国农村多年来土地流转的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才能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国家政策意愿的实现。
(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是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的保障
农民本来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家庭承包制下处于分散状态的农民在面临恶劣的市场环境时更是处境堪忧。正像美国学者R.H.托尼所描述的那样,单个的小农生活在齐脖子深的水中,稍微有一个细小的波浪就会将他们淹没。当下的中国农村在实施土地流转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的利益的确是个大问题。
首先是现在分散状态的个体农民很难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业增值,必须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形成规模效应,产生合力才能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农业价值链的利益分配决定了分散的个体农民无法获得较好的价值附加。我们通过有关媒体经常发现许多农民往往在获得丰收时遇到大量的农产品卖不出去或者是价格低廉而致利益严重受损。这表面上看是农产品量升价跌的规律,但其实是由于和采购方的下家相比,下家完全控制了采购的主导权的结果。针对这种情况,中国的农业政策虽然做出了一些调整:如免税、补贴等,从产业末端保证了整个产业的价值空间在增大。但由于农民缺乏谈判力,决定了价值空间增长部分更多被其他环节所切分,这些环节包括种子、农药、化肥、辅助机器操作采购等。所以,从总体上看农药和化肥的价格增长幅度大于粮食保护价的增长幅度。农民曾形象地描述:“粮食价格走着涨,农药化肥跑着涨。”从提高市场谈判力角度,提高集中度是提高市场谈判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要发展集体经济,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整合起来,形成权力集中的谈判主体,提高农民在市场经经济中的谈判能力和竞争力,保障农民的利益。因为要提高具有谈判力的集中度不是土地的形式上合并或人员简单“合作”,而是要对总体产值相关供销采购具有决策权的权利集中才是真正的集中度提高,建构利益增加部分的共享机制,否则,单靠简单、松散的合作是无法提高农民谈判力的。
其次是单个分散的农民往往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缺少对土地升值的预见性,甚至缺少话语权,而致自己土地权益受损。许多农民对土地流转感到茫然,一是不熟悉法律政策,二是无法预知土地增值效应,因此不敢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使得流转率较低。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有的农民与企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但随着土地不断增值,而农民不能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往往引发纠纷。如2008年10月江西铜鼓县因林权改革引发群体性事件就是一个明显的案例。层出不穷的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社会冲突事件表明,只有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才是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害。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民可以采用土地入股的方式,成为集体经济的股东,利益与个人密切相关,既能依靠集体经济发展,又可避免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也能够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中央农地流转政策意愿的保障
中央支持并引导农地流转的意愿就是希望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推动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并且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许多经验表明: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足,集体经济的功能缺位的情况下,中国的农地流转难于实现中央的政策意愿。
自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农地流转一直没有停止过,中央出于自身的意愿在政策也予以支持。但是从几十年土地流转的结果来看,流转的土地大部分发生在农户之间,未能形成适度的规模经营,对推动中国的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作用不大。能够形成规模经营的主要是公司+农户的农业企业,而农业企业的规模经营往往与中央的政策意愿背道而驰。首先,公司+农户的土地流转不能保证农户的利益。公司加农户作为农业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根本属性,这个属性决定了其必然忽略农民生产和土地质量问题,致使土地质量下降、污染甚至大面积撂荒。并且公司因经营亏损无力兑现租金等问题亦屡见不鲜。李昌平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指出:“公司+农户”的现代农业,不可能增加农民收入。他认为从理论上讲,“公司+农户”的结果,结果只能是农民只获得种植业和少量养殖业收入了,这样的农业现代化中,农民收入会随着所谓的农业现代发展而下降。而从实践来看,近年来,农民收入的增加部分,主要是劳务收入,扣除农民家庭的“农民工”收入,农民收入是下降的。可以说“公司+农户”的规模经营模式没有实现中央通过土地流转推进农业现代化,使农民增收的政策意愿。其次,农业企业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趋利倾向,一般用流入土地种植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甚至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规模经营的非粮化趋势明显。这可能会导致国家的粮食安全失去保障。并且,当前对农地流转影响一个最大的因素是超大规模的农村人口,不减少农村人口,规模化经营是纸上谈兵。但是,通过农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速度,要取决于城市深度吸纳农业剩余人口的速度。否则,进城务工者如候鸟般地徘徊于城乡之间,农民不会放弃土地。就现阶段而言,依靠城市完全吸纳庞大的农村流动人口是不现实的,而依靠公司+农户的农业企业完全接受农村的转移劳动力,也是不可能的。
但是由于土地碎化影响规模经营的问题却呈愈演愈烈之势,如何解决?最好的长效机制就是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吸纳一部分人口就业的同时,加强土地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而不是依靠一些企业或公司的规模经营来解决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新加坡学者张谦在山东云南实地调研后认为,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如今已迈入“第二个飞跃”的阶段,走向“集体化”和“集约化”的道路。在中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足以带来农业生产的提高,增加农民的收入,而不要过于依靠外来的企业和公司。因为从企业和公司的利益来看,他们当然希望得到一块地后,不用雇用那么多人,或以机械取代劳力,甚至降低工资,现有的集体所有制阻挠了这种行为,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三、农地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之关系的实证分析
(一)相关模型的建立①
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的发展一般是建立在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而欲达到适度规模经营之目的则必须通过一定的土地流转形成土地的相对集中。所以土地流转是个关键的因素。而土地流转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供求关系。由于在供求关系中间最重要的是价格因素,能不能形成一个供求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将决定了土地流转是否能顺利进行。作为“理性经济人”,只有当土地流转以后的预期收益大于流转成本的时候,土地流出方才有可能愿意流出土地,才会有土地供应量。同理,只有当土地流入的预期收益大于土地流转的成本,土地流入方才有流入的意愿,才会有土地需求量。那么,可以通过以下不等式来研究土地流出和流入双方各自的成本收益比。
对于土地流出方来说只有在满足下面不等式要求的情况下才可能提供土地。
P+F≥C+S。(1)
其中P是土地流出方获得的土地租金收益; F是土地流出方在实现土地流转以后,通过劳动力要素转移获得的非种地收入;C是土地流出方土在地流转过程中付出的交易成本;S是土地流出方不流转土地就能在土地上获得的收益,也就是土地流出方的种植收入;其中P+F代表土地流出方在土地流转以后的预期收益,而C+S代表土地流出方为了实现土地流转而付出的成本。
对于土地流入方来说,必须满足流入土地收益大于其为流入土地所支付成本的条件才可能接受土地流转。
S'≥P+C'+J。(2)
其中S'是土地流入方通过流入的土地而得到的净收益;P是土地流入方必须付出的租金成本,这与土地流出方所得到的租金收益应该相等的;C'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方付出的交易成本;J是土地流入方由于流入土地而带来的机会成本,也就是土地流入方经营流入土地时的支出;
根据不等式(1)和(2),我们可以推出使土地流转双方都能满意的土地价格必须满足下面这一条件:
C+S-F≤P≤S'- C'-J。(3)
通过(3)式,我们可以发现,C+S-F数值越小并且S’-C’-J数值越大,则P的取值范围就越大。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流转所涉及的双方可以接受的租金范围就越大,土地流转就越容易;反之,则农村土地流转就越困难。
(二)土地流转能够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均耕地面积少且东、中、西存在着巨大地理差别的国情,农村集体经济在中国不同的地方发育和发展方式及其发展程度极不相同。但是综合分析中国各个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具有的一个共性就是:都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在东北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更多的是像华西村、南街村等那样的以工业、商业、乡镇企业等为主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在这些地区土地的有效流转对于扩大和新建农村集体经济载体是最基本的保障,这些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也得益于土地的区位优势;在土地相对集中和平坦的中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则主要是规模化的第一产业,更多的进行农业产业化的规模经营。而对于西部人多地少的高山地区要进行第一产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很难实现的,正如笔者2009年7月20日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刘广镇进行的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实地调查结果所显示的那样,在刘广镇人均耕地不足1亩地,而且彼此的土地有相对分散,根本就没有办法通过进行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式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西部地区由于具有丰富的各类资源和特殊的地理特点,可以在坚持因地制宜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的优势,合理的土地流转途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道路。比如发展水电、火电、煤矿和其他的矿产资源企业,或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随之而带来的旅游行业和服务业发展,或者在充分利用荒山和陡坡优势的条件下进行大力发展林场、药场、茶场、果园、鱼塘等集体经济组织。这都表明,在中国各地农村只要通过土地的有序流转,形成适度的规模经营就可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
根据不等式(2):S'≥P+C'+J。在P值保持稳定的情况下,C'+J越低,则S'取值范围越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推论:在土地流转价格保持稳定的情况下,流转交易成本越低、土地经营成本越小,流入土地的收益就越高,则流入土地的意愿就会提高。因此,我们可以解释,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具有适度规模经营的优势,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和土地经营成本都相对较低,所以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土地流转收益较高,农村集体经济流入土地的意愿也会提高。并且土地流转的面积越多、规模越大,农村集体经济获益就更多, 发展得更快。
通过土地流转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的案例有许多。
比如江苏省杭州市余杭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就是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得以快速发展。余杭区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为:土地流转规模化、流转形式多样化、受让主体多元化、土地用途集中化、流转期限长期化。2009年以来,余杭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围绕“新农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部署了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组建,建立了土地流转季报制度,开展了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到6月底,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21.68万亩,其中耕地流转面积17.13万亩,占农户家庭承包面积的38.14%;耕地规模经营及服务面积达到17.86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39.77%。土地流转涉及21个镇乡,53 211户,占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33%。流转转入的土地中,从事粮食生产的4.88万亩,占28.5%;从事水产产业的3.60万亩,占21%;从事花卉、苗木园林生产的2.60万亩,占15.2%,从事优质蔬菜生产的2.55万亩,占14.9%;其他占20.4%。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包、租赁、转让、互换、入股等,其中采取租赁形式的流转为10.28万亩,占流转面积的60%;转包形式的为4.45万亩,占流转面积的26%,呈现出规范化、集约化发展的特点。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全区农村集体经济预计村均经营性收入达到70万元以上,增加经营性收入100万以上的村数10个,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60个以上。这充分体现了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地处西南边陲的云南省宣威市则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土地流转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一是特色产业带动型。利用地方资源优势发展区域性主导产业,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如阿都乡同兴村在省级扶持10万元资金促动下,利用土壤,气候条件走“公司+基地+农户”的路子,大力发展蚕桑业,集体经济收入近2万元。二是土地综合开发型。采取盘活土地存量,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实现土地增值。如西宁街道,在街道办牵头下,西苑、绵西、老堡三个社区,成立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土地流转集中辖区内的200亩土地搞小区房地产开发,集体增收1 000万元以上。三是土地流转经营型。利用土地流转,出租土地搞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如落水黄路村,集体租用村民土地200亩,走集约化经营之路,出租给浙江老板发展蔬菜种植,村集体获取管理费1万多元。四是矿产资源开发型。一些农村集体组织通过土地流转将荒山、荒坡集中起来,然后利用石山资源丰富的优势,采取开山炸石,生产石料,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三)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够激励农地流转
近几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激励作用越来越引起学者们的关注。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吸收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无论是兼业还是专业),极大地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增加了农民的非种地收入。根据(1)式:P+F≥C+S。
我们对之进行移项之后就是:
P≥C+S-F, (4)
那么,在C+S保持固定的情况下,P与F就成反比的关系,F越大,则P越小。也就是说,在农村土地的收益既定的情况下,农民能够获得的非种地收入越多,土地租金就会相应降低,流出土地的可能性就越大。事实证明确实如此。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尤其是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极大地吸收了广大的农业人口,使部分人口转移到二、三产业和农村规模经营的道路上来(见图1)。①
 图表1的数据显示,中国的乡镇企业从1978年的152万家发展到了2006年的2 314万家,增加了15倍;而乡镇企业的增加也给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转移和非农人口的转移提供了条件,使得更多的农村人口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中来,自从1978年以来,乡镇企业吸纳的人数高达11 853万人,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占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也从1978年的7%上升到了2006年的19.2%。随着农业劳动力的因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而大量转移,农民的非种地收入也得到较大增长,对土地的依赖性开始下降,土地流转开始变得容易起来,规模逐渐加大。 笔者没有掌握1978―2008年全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数据,只有部分年限的数据,但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发现30年间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大致趋势,见图2。①图2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的土地流转规模呈逐渐扩大的趋势。虽然自1992―2005年之间的具体数据没有找到,但根据农业部在1998年对8省所做的调查显示,当时参与流转的土地只占全部耕地的3%~4%,发生面最广的浙江省也只有7%~8%。表明当时全国的总体水平与1992年的数据相比变化不大,整个20世纪90年代农村土地流转活跃度不高,对图2的趋势没有影响,并且90年代农村土地流转率不高的表现与图1中的1995至2000年间的劳动力转移基本没有变化的情况相吻合。
通过(4)式:P≥C+S-F,我们还可以推论:由于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集体经济发展的比较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力度较经济不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大的多,农民的非种田收入F增加的更多。因此,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农民获取非种地收入的机会较多即F值增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降低即P的取值范围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必然趋向活跃,规模也将更大。现实的土地流转情况的确如此。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1%~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1998年对8省所做调查显示:参与流转的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3%~4%,发生面积最广的是浙江省达到7%~8%。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指出,在农地流转中,流转规模与经济发达程度及劳动力转移状况紧密相关。从经济水平来看,2007年,东、中、西部地区流转面积占总承包面积的比重分别为5.9%、4.8%和5.3%;其中东部地区有一半的省份流转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农业部经管司的数据,2007年流转面积占承包总面积的部分省市的比重为:上海市49.9%、浙江省23.5%、广东省14.2%、江苏省10.03%、天津市10.3%,重庆15.9%、四川11.6%。流转面积占承包面积比重较高的前10个省(直辖市)中,有6个属于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流转比重较低的10个省(自治区)都在中、西部地区。重庆市和四川省流转比重较达到15.9%和11.6%,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和2.23倍。陈晓华认为这与重庆、四川农村外出劳动力占其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重高有关。作为劳务输出较大的地区,他们的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较多,农村人口转移绝对量大。
经济发展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激励作用除了在经济发达省份与欠发达省份之间存在区别外,在一些省内部的不同地区之间也存在区别。为了更清晰全面地理解和阐明发达地区存在较大的土地流转规模,图3列出了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广东省的发达地区、粤东地区、次发达地区、粤西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如下。②从图3可以得知,广东省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流转土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已经达到了31.7%,而次发达地区流转土地占耕地面积的比例仅为5.9%,其间的差距竟然达到了25.8%。
总之,农地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呈正相关的关系,这种相关性研究对于中国各地的农村发展来讲具有普遍性的意义。所以,如何处理好土地资源和集体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中国各地农村面临的一个共同性的问题。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贵州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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