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探寻中国农村的任何问题,都不能离开农民千百年来赖以生存的土地。土地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农村的各个方面,当然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也不例外,然而人们却长期忽视了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土地制度改革毋庸置疑是推动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最主要的历史动力之一,政策的调适开启了土地制度和农民诉求的深层次对话,而剩余索取权的回归是对农民最根本的价值明示,农村土地政策从多个层面推动着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进程。 关键词:农村土地政策 人力资源改革动力 价值明示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我国农村人口数量繁多,潜在人力资源丰富。2008年末,我国总人口为13.2亿,其中农村人口为9亿,占全部总人口的69.7%。[1]可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民仍然占到全国人口相当大的比例,农民素质的提高和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水平直接影响着农村现代化的推进,进而关系到改革发展的全局。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实质是投入资金作用于农村人力资源,以改善原有资源禀赋,形成具有更大潜力的人力资本,以期得到更高回报。[2]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回首过去三十年的改革历程,真正对农民进行的智力投资、技能培训等等一系列的典型的人力资源投入都非常有限并且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别,那么农村人力资源整体水平何以取得飞跃呢?回望历史,我国在农村投入精力最大的是土地政策的调适和优化,而这两者之间的某种内在关联却在很长的时间里被人们忽视了。诚然,土地政策的调整并不能直接的参与到农村的人力资源开发中去,但是土地政策的变化所带来的生产和分配关系的变迁却可以有效地作用于人力资源开发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从而促进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进步。如果说土地之于农民的生产生活至关重要,那么针对土地制度的变革毋庸置疑是推动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最主要的历史动力之一。 一、改革动力的历史回望:渐进的三个阶段 土地制度是农村各项改革的基础和核心,农村乃至全国的一切的飞跃和进步都是以历次的土地制度改革为契机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面对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僵化的农村土地经营管理体制和不合理的产品分配结构,我们党和国家开始了艰辛的改革探索。这一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完善和改进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78-1985):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实践。1980 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指出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该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在这之后的几年里,中央陆续发出文件对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良好做法给出了正面和积极的评价,并在1984年的中央1号文件(《关于1984 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把土地承包期延长到了15年,给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2、第二阶段(1986-199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了法律上的依据:“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3、第三阶段(1993- ):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时间步入了二十世纪的最后一个十年,在第一轮的土地承包中所订立的十五年的期限已经陆续到期,中央为稳定和提高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期30 年不变。在2008年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凤阳小岗村时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 二、农村土地政策与农民价值明示 (一)政策调适:制度与诉求的对话 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并非一个激烈的革命过程,与发生在二十世纪上中叶的几次土改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一轮土地制度改革是通过合法的政策工具来完成的,并且带有鲜明的演进色彩。在经典的政治学理论中演进性变革一般被理解为改革,即社会或政治体系内部逐步和渐进的改善过程。因此改革代表着连续性的变化,一种制度的重组或重构,而不是废除或取代之。[4]分析以上三个阶段的实施过程,是一种典型的具有连续性特征的制度重组和制度创新,每一个过程以中央文件或者国家立法的形式来推动,在各个过程的实际运作中间也是以相互衔接的连续性政策逐步加以完善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只不过这种诱因不是来自于通常所说的市场中的利益需要,而是来此广大农民自身的利益诉求。土地制度的改革实际上是围绕土地和地上产品的分配这一中心而展开的国家制度与农民诉求的对话,而推动这一对话展开并持续进行的正是多方位的政策调适。不难看出,各个政策提出的时刻都非常富有人性化,有时候甚至是到了迎合农民心理变化的程度。1978年的一个冬夜,安徽凤阳小岗村的21个农民共同签下生死文书,分田到人,包产到户,开启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先声。这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全国各地的公社陆续有人开始效仿,这意味着广大农民已经开始表露心迹。于是1980年的中央出台文件初步认可了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在1986年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后面的几轮对话同样如此,农民有渴求,但是农民并不太明白如何去回应制度变革和呼唤新的政策支持,他们只能是用实干和产量来表达着质朴的渴望。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显然更加能理解中国农民的诉求和历史对当代中国的期冀,总能在最关键的时刻,最恰当的时机,以最大程度满足农民诉求和最稳妥的坚守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式,来开启制度和诉求的新一轮对话。 (二)价值明示:剩余索取权的回归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经济理论中以及西方人力资本理论中都包含着人是经济社会发展主体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思想。[5]那么人力资源开发的一切活动应当应当是以明示人的价值为基础,土地政策在与农民诉求的循环博弈中总的指向便是对农民价值的承认和尊重,此种政策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就是开始让渡长期被集体占有的剩余索取权并使其归位。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人类的生命所系、生活所依,因为土地担负着人类的最基本的粮食供给。而土地之于农民的意义还不仅仅在于满足供给,土地还是农民的一份事业,与其他行业的人们一样他们也想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回报。但是在人民公社时代,按照工分进行分配,农民丧失了土地生产的剩余索取权,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国家政策调整以后,以农户为单位的劳动(经营)者首先占有其全部劳动(经营)成果――产品及其价值,然后,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应上交国家的税收和定购任务及集体的提留、统筹。[6]国家通过政策手段明确了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农户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由于农户成员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所以任何成员偷懒怠工都将会内化为这个家庭的生产成本,这种情况下,劳动监督费用大大降低,农户生产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7]农民不再是被动的按照集体的要求进行生产,而是在承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承包地,并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取得劳动成果。在之后一系列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国家都把能否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放在首要地位:确定农业政策和农村经济政策的首要出发点,是充分发挥我国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并且提出,我们一切政策是否符合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农民的积极性。[8] 生产积极性这种对人的精神层面的开发和提升乃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高端境界。如果说物质投入与其所转化出的人力资本遵循一定的能量守恒,那么精神的解放则有可能成为人力资本持续扩张的不竭动力。农村土地政策之于农民,首先是精神层面的激励和鼓舞,同时又形成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多层次的关联。 三、农村土地政策与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多层次关联 (一)宏观层面――农业生产力发展催生了农村综合配套改革 1、农村土地政策调适的成效检视 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大大的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提高了农业发展活力,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为农村配套改革的全面启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林毅夫教授曾经运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 检验农业改革对农业产量增长的实际效果, 结果表明, 1978―1984 年, 农业产出增长的大约42%应归功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9]这个比例足以说明农村土地政策的关键地位,而在之后若干年的发展中,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完全成为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制度常态,也就不宜简单测算制度变量本身对农业产量的影响,但土地制度改革的巨大作用在1978―1984年的发展中已然得到了充分的彰显。 2、农村土地政策与农民群体的“马太效应” 马太效应是指好的越好,坏的越坏,多的越多,少的越少的一种现象。农村土地政策调整所带来的 “马太效应”首先体现在农户物质财富的积累上。由于土地政策的优化农民在完成了税收任务和上交的提留、统筹以后,能够合法的获得剩余产品的所有权,他们依靠部分剩余农产品的交易可以获得扩大再生产的资本,如此循环往复农民的物质财富逐步积累起来,而且财富会越滚越大。 农村土地政策调整所带来的 “马太效应”还体现在农民自身素质的发展和自我权利的维护上。广大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之前,生产所得大部分都收归集体,物质积累相对匮乏,有些地区的农民甚至难以满足基本的生活血药。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往往是置于物质和经济利益需要之上的。在物质并的富足的情况下农民首先考虑的只能是最基本的生活,没有多少闲暇去考虑更高层次的需求。而当农民的物质积累达到一定水平之后,他们开始有了参与选举、改革户籍制度、接受良好教育甚至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等等的诉求,而且这种诉求和需要的层次不断升级。 综合来看,土地政策改革在农民群体中产生的马太效应一方面是精神激励、物质积累、权利享有等各个层次的内部提升;另一方面各个层次间的递进也是一种好的更好的马太效应。农民的进一步诉求使国家以农村土地政策调整为契机,在农村又先后开启了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改革、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农村教育体制改革以及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各项配套改革。实际上,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成功运行为农村的人力资源开发提供了巨大的物质支持;追本溯源,假如没有适时的土地政策调适,那么作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联通环节的其他诸多改革也就无法启动。 (二)微观层面――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人力资源开发要素的优化 1、基层民主:提升了管理意识和组织效能。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农村的基层村民自治制度也得到了完善和加强。农民可以用自己的选票选举村干部,在选举过程中,农民自然而然的就增强了管理意识,也学会了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的方法,从而使整个农村的组织效能得到了空前的提升。农民通过有效的政治参与,可以提高其理解力,强化其判断力,达到个人发展的更高层次,这使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在更高层次上得以实现。 2、户籍制度:建立了便捷的人才流动机制。人力资源的目标之一是改善组织的效能,人力资源能否朝着适当的方向流动直接关系到组织效能提升。二元的户籍制度延缓了中国城市化的进程,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随着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深入,农民从人民公社中解放出来,农民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有更大的空间选择自己的发展,这就为农村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条件。户籍制度改革旨在改革过去二元户籍制度把户口分为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做法,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来打破城乡分离,实现城乡劳动力的自由迁移,是社会整体组织效能提升的有效途径。 3、社会保障:土地和农保发挥合力。从一定意义上说, 离开土地保障来谈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是不现实或不具备普遍意义的。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 土地收益在农民总收益中的地位都是不可忽视的,应该正确认识农村土地制度在构建我国社会保障特别是农村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10]时至今日,虽然国家在不断试点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是最具基础地位农民也最可依赖的保障仍旧是土地,即使大量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以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在未来的探索中,让土地保障和新型保障两种手段得到有机结合或许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的合理路径。 4、农村教育:人力资源开发的直接推手。人力资源开发的核心是人的学习,这要借助于教育培训、激发鼓励、科学管理等手段来进行。随着农业生产中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和农民经营范围的日益拓展,农村人力资源的文化素质差异成为农民收入差异的主要因素。同时,农村人力资源素质低是制约转移数量特别是转移层次提高的主要因素,而且大量分析表明,农村人力资源的素质与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和层次成正比关系。[11]一方面,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使农民有能力兴办教育;另一方面,农民在视野开阔和参与能力增强之后,逐步激发了对学习的渴望,开始主动要求接受教育。教育供给和教育需求在农村土地政策调整的轨道上找到了契合点,农村教育开始成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直接推手。 四、阶段的结论与展望 人力资源开发是一项规划性的活动,回顾三十年来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进步,可以发现人的发展与农村土地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力资源开发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就是在由土地、农民构成的农村这个社会子系统中进行的。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成功运作和潜在运行,都有赖于土地和农民关系的成功理顺。改革开放以来渐进的土地政策调整过程就是国家政策与农民意愿的调适过程,就是土地制度对农民主体价值明示的过程,这从源头上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这是最高层次的激励和开发。在土地和农民关系理顺的基础上,在农村又陆续启动了多项综合社会改革,这些改革的成果直接的作用于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各种要素:扩大了基层民主、优化了户籍制度、完善了社会保障、推动了农村教育。基于这种宏观和微观的内在关联,土地政策对农村的人力资源形成了自下而上、由内而外的开发助力,让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得到了空前的提升。 时至今日,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仍然有许多制约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环节和疏漏,政策调适还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持续下去。无论何时,分析考察农村人力资源开发都不应该忘记和忽视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曾经和仍在发挥着的巨大作用。值得指出的是社会的变迁在不断进行,要维持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就必须时刻把握农村发展的节奏,时刻注视政策的改革窗口,使土地政策的调整能够不断地适应广大农民新的诉求和期待。惟有这样,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才能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断的推动农村的人力资源开发事业走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