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唐宋以来,富民阶层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一个对乡村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乡村精英群体,推动乡村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是中国传统社会得以长期保持发展和繁荣的重要原因。中国传统社会之所以形成一股强大的乡村社会内在发展动力,最根本的原因是土地产权制度变革。这就启示我们,解决中国今天的“三农”问题,最为根本的是要在乡村内部建立起自我发展的动力机制,任何简单地靠外力的拉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村社会的发展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将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与培植乡村精英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加以考虑,通过创新土地产权制度来培植乡村精英和促进城市精英回流乡村。
关键词:三农问题 土地产权制度 乡村精英 发展动力
历史与现实永远有割不断的联系。传统中国社会之所以能不断发展繁荣,并保持世界领先地位,主要就是农业文明一直保持旺盛的发展能力。而这一发展能力的形成,关键在于中国乡村社会内部始终存在一股强大的内在发 过程,可以概括为四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即部族社会―豪民社会―富民社会―市民社会。这四个历史时期的不同特征就在于“民”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不一。
从社会发展史来看,在上古三代乃至更早的历史时期,由于极其低下的经济基础和较为简单的社会形态,“民”是村社的附属物,“民”的社会分化尚未显现,一个村社就是一个“部族”,个体小农家庭是整合在村社和部族之中,可谓“部族社会”。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个体小农家庭从村社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变成了国家的“编户齐民”。秦汉大一统之后,一些贵族和军功受勋者依仗其身份特权,获取大量土地和地方统治特权,从而形成了世袭的、拥有强大权势和经济实力的地方性势力集团―――门阀士族,又称为“豪民”。这些“豪民”在秦汉、三国、魏晋南北朝的大动乱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谷川道雄将其称为“豪族共同体”,我们亦可将这一时期称为“豪民社会”。
中唐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社会财富力量迅速崛起,引起了新的社会分化,由此兴起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富民阶层。新兴的富民阶层在追求个人财富增长的过程中,促进了商品经济向更深层次、更广程度发展,使传统社会内核发生裂变,开创了社会大变革的历史时代。这个新兴的富民阶层在追求社会地位提升的努力中,把自己变成知识拥有者的同时也使自己成为正统价值观的布道者和乡村社会控制的主要力量,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做出重要贡献。
中国传统社会后期,随着手工业经济和城市经济的增强,原始工业化进程启动,昔日活跃在乡村社会的富民阶层也开始呈现出向市民阶层转变的历史趋向,直到今天,它仍然伴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在转化和发展着,市民群体不断壮大,市民在对个人财富、公平自由、社会秩序的强烈追求与积极争取的过程中,为社会注入民主与自由的清新空气,推动着社会制度的创新与变革。
在“民”的历史演变过程中,对中国传统社会影响最为深远的,要数唐宋时期富民阶层的兴起及其壮大发展。所谓“富民”,在史书中有多种称谓,主要有“富室”、“富家”、“富户”、“富人”、“富姓”、“多赀之家”等等,意指经济状况优越、财富积累多(尤指田产多)的个人或家庭。富民虽然包括少数靠工商业致富的人,但绝大多数是乡村中靠土地经营致富的人,而且即便是工商大贾,也多置田产以为世代家业。因此,可以说,唐宋以来兴起的富民阶层,主要是乡村富有者。
随着这一阶层财富力量的不断壮大,获取新的社会地位、谋求社会话语权就成为其追逐的目标。隋唐以来科举取士的官僚选拔制度实施,为平民的社会流动提供了一个重要通道。科举制度规定,任何人无论出身、地位,只要他能熟读儒家经典和通晓文学知识,他就有望通过科举考试入仕做官,进入
国家官僚体系。这一制度安排切合了富民阶层谋求更高社会地位的政治要求,培养弟子读书应试成为富民家庭或家族的头等大事,宋代人曾说“中上之户,稍有衣食,即读书应举,或入学校”①。一旦有弟子通过勤学苦读在科举考试中获得功名,便“身享富贵,家门光宠,户无徭役,庇荫子孙”②,不仅个人社会地位得以确定,整个家族也因此而获得了荣耀。科举入仕的华彩转身,并没有使富民阶层因此而脱离乡村社会,中国的士大夫在外任职之时,多以家族事务共裁者或支配者的身份影响着其家族乃至乡土社会,当他们退职返乡赋闲之时,他们更是成为家乡社区的公共事务的组织者和主持者。而那些没有入官为仕的低级知识分子,多以教私塾为业,为村民所尊重,在乡村社会生活中也同样发挥着传播知识和推动道德教化的作用。明清时期,这些持有知识的富民被称为“士绅”。而事实上,富民士绅化在唐宋时期已经开始。
从财富拥有者到知识持有者,从“素封”到国家正式制度认定“功名”,富民阶层在追求更高的社会地位的过程中,逐渐脱颖而出,成为对乡村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精英群体。美国学者包弼德曾撰文指出,由唐至宋,社会的一大重要变迁就是形成了一个“地方精英”集团③。实际上,这个“地方精英”集团就是富民阶层。笔者以为,与其称之为“地方精英”,不如称之为“乡村精英”更为恰当。
二
作为乡村精英的富民阶层,从产生的那天起便对乡村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动力层”和“稳定层”。其主要表现为:
(一)富民阶层是乡村经济发展的推动者富民阶层区别于平民阶层的最主要特征在于“富有”,即他们具有财富积累的优势。求富是富民永恒的追求目标,广置田产、勤俭治家、多种经营是富民实现财富增长和保持家业兴旺的主要手段,于是“富者有弥望之田”,“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富民之家地大业广”之记载不断出现于史书之中,在富民的家训中亦将买田置业、聚财守产等治生之策传授子孙④。富民积极经营土地的目的,不仅是要从土地上获得粮食收入以供家庭消费需求,更重要的是要土地多产农产品,把农产品用于交换以获得货币财富的积累。在这一逐利目的的驱动下,地主成为商品粮和其它农产品商品供给的主体,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农业生产呈现出按比较利益分工的专业化生产特点,商业性农业获得了较大发展。富民还积极从事非农经济活动,如经营手工业、矿产业、商业、文化教育事业等等,以此取得相应经济收入。
在传统社会,乡村富民殷实的财富,还为乡村商业信用的发展提供了必要借贷资本,一定程度上为贫民维持农业再生产活动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史书记载“农事方兴之际,称贷富民”①,说明富民是乡村放贷的主体。不可否认,乡村高利贷有其剥削的负面效应,但借贷资本在乡村经济中的流动,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农户急一时之需的经济困境,使周期性的农业再生产活动得以继续,一定程度上也保护和维持了贫困小农的生计经济。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农村进行了经营体制改革,极大地释放了农村生产力,农村大地上最先冒出了“万元户”,这些先富起来的乡村富民在村社兴办乡镇企业,吸收了本土乡民到乡镇企业务工。一些诸如江苏华西村、云南大营街等乡镇企业发展好的乡村,农民的身分没有变,但他们的劳动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祖祖辈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现在每天穿着工作服,按八小时工作制在企业里上班,按月领工资;农民生存的土地没有变,但他们的生活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他们已经从土坯房搬进了整齐规划的别墅群,住上了令城里人羡慕的住房。村民家里多数有几十万的存款,有轿车等高档消费品。
由此可见,富民阶层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为乡村经济注入了新鲜血液,特别是把新的经济关系―――商品经济―――导入了乡村社会,使中国传统农村家庭自始至终不是一个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经济实体,而是一个与商品经济密切结合的经济实体,正是这一新型经济关系渗透到了乡村社会的各角落,唐宋以来中国传统农业经济呈现出繁荣发展之势。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也无不以乡村精英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积极实践者带领广大村民致富奔小康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富民阶层是乡村文化的持有者和传播者
富民阶层的另一个追求,是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培养弟子读书科举应试便成为几乎所有富民家庭执着不懈的精神追求,正如宋人苏辙所言:“读破文章随意得,学成富贵逼身来。诗书教子真田宅,金玉传家定粪灰。”②笔者曾撰文指出,富民追求文化教育的目的有三:一是培养子弟科举入仕,二是赢得在乡村社会的地位与声誉,三是免除身家力役。③从唐宋至明清,一代代富民孜孜不倦地致力于家庭或家族的文化教育,他们或设立学堂、延请教师教授弟子,或创立义学,支持同宗弟子读书,资助聪慧之族人弟子博取功名;或不惜千金购书藏书,以延续和传承文化知识。这些以财富雄于乡里的富民家庭,无不以诗书礼义持家。这是唐宋以来中国传统社会文化教育发展的重要原因。
由于富民想方设法培养弟子读书,并积极出资出力兴建私学,乡村教育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以宋朝为例,昔日被称为穷乡僻野的兴化军,随着富民家庭文化教育的展开,也出现了“家知教子,士风浸盛”④的风气。乡村社会私塾兴盛,富家弟子从小习读诗文典章,下层士绅以教书为业,为乡村社会的知识吸收与知识扩散提供了重要的平台。这不仅在乡村社会里不断复制和培养出了一批知识精英,而且使过去一直被上流社会所独占的教育权和文化持有权向下移,普通平民也能够接触和学习文化知识,从而扩大了儒家文化思想在乡村的传播,推动了全社会的知识发展。
在当今社会,不少农民出身的企业家在自己富起来之后,也同样致力于促进乡村知识发展。他们积极为贫困学生捐款提供教育费用,他们在贫困地区兴办“希望小学”,等等。这说明,当今富民以其财力促进乡村教育发展的努力,早已超出了古人“培养弟子”的狭隘个人主义色彩,而是超越于家庭家族、超越于本土乡村,把眼光投向了全民族教育振兴和文化发展的博爱之举。
(三)富民阶层是乡村社会福利的倡导者和供给者
正如科斯特所指出,在农民眼里,“只有富人们的资源被用来满足宽泛界定的村民们的福利需要的范围内,富人们的地位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富人被要求作出的慷慨行为并非没有补偿,它有助于提高富人的日益增长的威望,在其周围聚起一批充满感激之情的追随者,从而使其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合法化”①。唐宋以来,富民阶层作为社会的财富力量异军突起之时,他们也在乡村社会中积极塑造正面的社会角色,极力树立个人威望,努力谋求乡村社会话语权。他们中的大多数正是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财富―――来实现这一目标的。通常的方式是以提供乡村社会公共产品和村民福利来实现的,如出资修建地方性农田水利设施,修路筑桥,在灾荒期间进行赈灾救济等。黄宽重指出:“宋代各地的公共建设与文化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当地的士人与富豪,而富人是主要的赞助者。”②还有一些乡村社区福利是以家族性福利分配的方式出现,宋以来很多乡村都有“义庄”、“义田”,通常是富民率先捐献出部分田产作为“同宗族人”共有的田产,利用“义庄”、“义田”的租佃收入周济同族乡党。
水利设施、道路桥梁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赈灾救济和经常性帮扶弱者属于社会福利范畴,在现代社会,它们都应由政府供给,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平衡器”。但即便是现代社会里,受政府财力的限制,乡村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的供给也是相对短缺的,比如当今的中国农村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些有乡村“能人”的村庄,在“能人”的带动下不少村民走上了致富之路,与此同时集体经济实力也壮大了。这些村社靠集体经济的力量修筑了乡村公路、改善了村容村貌,有些还建盖了养老院、幼儿园,向村民发放养老金、学费补助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村社的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供给困难问题。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当今社会,都存在着政府对乡村公共产品和社会福利供给不足的问题。富民在乡村社会倡导和推动的这些社会公益事业,无疑是积极主动地承担起了政府的部分职能,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村民对社会福利的强烈需求,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对乡村社会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四)富民阶层是国家乡村治理的主要依靠力量
富民阶层对乡村社会的贡献远非捐钱捐物,为自己树一块“仁义道德”的牌坊,他们有更远大的社会目标。他们积极致力于乡村社会事务的活动,是在努力推动乡村自治与国家治理的自觉调适。
唐宋以来,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过去由豪强望族把持的基层控制力量发生了变化,新兴的富民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非正式控制力量。这些乡村富民和居乡士绅常常出面规劝行善、调解纠纷,成为乡村社会的道德仲裁者和纠错矫枉者。如《明公书判清明集》中所记载的判例,有30%都是通过民间调解来处理的。随着富民对乡村事务的控制力逐渐增强,他们逐渐发展到建立乡会、社案,主持乡饮酒礼,制定村规乡约,形成具有一定组织建制的乡村社区自治组织管理系统。陕西蓝田县由吕氏兄弟创设的中国第一部乡规民约《吕氏乡约》,可以说是建制完善、组织严密,它对村民的行为规范无所不包,并且所规定的惩罚手段从经济到人身生命,这已经把乡村社会变成了富民的势力范围或“士绅的权力场域”③。
尽管如此,不断扩张的乡村社会控制力并没有被士绅所滥用,这些深受儒家思想浸润的乡村知识分子总是试图在他们的“治家”原则中贯彻仁义道德等正统伦理思想,从而达到把国家倡导的“礼治”与村民自觉的社会规范统一之目的。葛兆光的一项研究在分析了士绅统治乡村与国家治理之间有可能出现冲突的同时,也特别指出:“总的说来,国家与士绅、政治权力与文化权利在支持以道德为核心、礼法为背景的文明在社会中的扩张方面,却是相当一致的,国家通过刑法对民众进行‘惩罚’,而士绅则常常是通过教育进行‘规训’。”④
由于富民阶层已经发展成为乡村社会控制的主要力量,这就迫使政府不得不调整国家基层治理方式,从过去以“抑富”转变为依靠富民、利用富民治理乡村。唐宋之际,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由乡官制转变为职役制,从而使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治理呈现出巨大的历史分野。由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其实质是基层管理者选拔标准的改变,即由过去以“德才”为主要标准转化为以“财力”为主要标准。宋代的衙前、里正,基本上是由上三等户充任,南宋推行都保制,上三等户仍是应役的主体。明代的粮长制,是“以良民治良民”①之策,地方官员所选拔出来的“粮长”,均为田土多者和家产殷实者。明后期的里甲制和清朝推行的保甲制,也无不以乡村富民为国家基层治理的主要依靠对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出现了新的财富力量,政府同样也十分重视他们的利益诉求和在乡村社会的作用,每一届人大、政协会议,都有一定比例的乡镇企业家、乡村致富能人被选入代表,参政议政。这也说明,任何时期,富民在乡村基层治理中的作用都不可忽视。
综上所述,富民阶层不仅是一股强大的财富力量,而且还是一股强势的文化力量和政治力量,对推动乡村社会发展起着重大作用。富民在追求财富和知识的过程中,推动着乡村社会经济增长和文化发展,成为乡村经济文化的“推进器”。富民阶层作为乡村控制的非正式力量和国家基层治理的主要依靠对象,在乡村积极探索将国家“礼治”法则秩序化、日常化、生活化的政治实践,促进了乡村社会风尚的文明化和民众行为的规范化,成为乡村社会的“稳定器”。
三
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国家治理理念,几千年来被中国统治者奉为圭臬。为了实现“均”,统治者总是想方设法“摧抑兼并”,“贱商人”,甚至还采取“算缗”“告缗”等极端手法来打击“显富”之人。中唐以后,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和壮大,统治集团乃至整个社会事实上已经认识到富民阶层作为乡村精英是乡村社会的发展动力,统治者一改打击豪强大姓的传统做法,转而肯定富民和主张保护富民,社会上出现了一股保富思潮,形成“保富论”。
宋人苏辙说:“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此理势之所必至,所谓:物之不齐,物之情也。”②这一言论代表了当时多数官僚和知识分子对富民的基本看法,富民不再是洪水猛兽,他们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自中唐以来,不少士大夫发表了为富人辩护的言论,唐有柳宗元言“富室,贫之母也,诚不可破坏”③,赵宋立国之初出现了“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④之言论。北宋苏辙认为大姓是“州县赖之以为强,国家恃之以为固”的重要力量,“非所当扰,亦非所当去”⑤,应合理地加以保护。南宋思想家叶适更是将“保富”的重要性提到上至国家富强、下至基层稳定的高度,他认为富民是国家
“上下之所赖”,是“供上”“养民”的社会中坚力量,国家不应“破富人以扶贫者”⑥,而是应积极保护富民,让富民阶层发展壮大。唐宋时期产生的“保富论”思潮一直延续到明清,明代丘浚提出要“使富者安其富”⑦,清代思想家王夫之也提出应“纾富民”⑧的主张,清中期的思想家魏源更是大声疾呼“土无富产则国贫,土无中产则国危”⑨,提出了要大力维护富民经济利益的政治主张。“保富论”的提出并非偶然,事实上是肯定了富民阶层是推动乡村社会发展的动力所在。
晚清时期,当统治者终于从“治天下”的精神幻想中回归到“管国家”的严酷现实中时,中国已经远远落后于西方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面对帝国主义列强坚船利炮凌辱之耻,中国的知识分子开始积极探索图强求富的社会变革。戊戌维新运动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倡导的一次资本主义改良的政治试验,其领袖康有为在痛陈中国当今之弊病及发展资本主义之必要性时指出:“中国今者公私交匮,几成赤地,全在增资本,奖富实耳。资本增矣,富豪多矣,而后贫者依以谋生,中产得以渐富,地利赖以广辟,大工大商赖以举办,而后国赖以立。……吾国若多富豪,如迦利忌、落基花路、摩根者,岂止内地之农工商矿可大起,即远边之辽、蒙、回、藏之实力可速拓植,中国之贫民,岂复忧生,中国之富源,岂可思议也?”①强调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在于培植大富豪,只有形成一个经济实力强大的富豪群体,才可能促进国家工商业发展,加快边疆落后地区的开发,实现国家富强之目的。著名科技史专家李约瑟毕生致力于中国科技史的研究,他惊异于中国14世纪以前科学技术所取得的卓越成就之时,也困惑于明清以后中国科学技术走向衰落的事实。在解释这个后来被称为“李约瑟之谜”的问题时,李约瑟指出:“治经济史者谓中国之经济制度,迥不同于欧洲。继封建制度之后者为亚洲之官僚制度或官僚封建制度,而不为资本主义。正缘资本主义之翼覆,欧洲十六七世纪乃有近代科学之伟大发展。大富人之未尝产生,此科学之所以不发展也。”②以李约瑟的这一观点来看,中国科技发展的高峰时期是11世纪,恰好是富民阶层作为社会财富力量崛起的时期,而15、16世纪中国科技创新的动力逐渐丧失,到19、20世纪时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一历史时段,正是中国的富民阶层逐渐衰落,最终走向消亡的时期。这充分说明富民阶层不仅是乡村社会的内在动力,很大程度上也是整个国家发展的动力所在。
四
中国传统社会为什么会形成一股强大的乡村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这主要是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
早在2000多年前商鞅变法“民得卖买”,就首次承认了私有土地产权。但在中唐以前,国家对私有土地产权干预较强。在中古田制下,土地主要是一种社会等级的体现,是政治要素。从秦简牍有关“授田”的记载,到北魏、隋、唐大规模实施“均田制”,无不体现了国家王权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拥有强大的权力,所谓“计口授田”,并非以自然人而是以社会人为分配土地的对象,也就是说是按“人”的身份等级、社会地位来进行土地分配的。这种按等级授田,反映了在当时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政治力量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唐代中期,商品经济开始恢复性发展,市场经济因素犹如星火燎原之势,迅速在城乡各地发展起来。到宋代,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昔日宁静的乡村社区开始出现了“草市”“墟市”的喧嚣,一些村庄已被新兴的“市”“镇”所取代;过去以“耕织”为业的农民也逐渐“不务正业”,他们或“唯以植茶为业”③,或“乡落细民步担入市”④。商品经济是一种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市场为导向配置资源的经济,“是天生平等派”,必然对原有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和瓦解力。不言而喻,受商品经济冲击最大的,正是传统社会基础性产权制度―――土地产权制度。
中唐以来,出现了一股越演越烈的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之风,尽管政府三令五申,也推出过一些试图救世的田制,但此风屡禁不止,乃至于发展到政府无法控制的地步。到了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已经是“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⑤,当局者只好“兼并者不复追正”⑥。两税法的实施,正式宣告了“均田制”以失败而告终,自此,“田制不立”,土地私有制正式确立。如果说商鞅“废井田,开阡陌”是第一次承认土地私有制合法性的话,那么,唐宋时期则是土地私有制确立起主导性地位,唐宋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出现了重大变革。
土地私有产权的最基本特征,在于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处分他们的土地产权,即“有钱则买,无钱则卖”。市场化的土地产权流转,有效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些缺乏劳动力或无再生产投资能力的贫穷农户的土地,通过市场交易流向了有经济实力的地主手中,地主通过租佃经营或雇佣劳动组织生产并进行必要的再生产投资,使土地的经济价值得以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效率大为提高。宋人苏轼曾指出:“曷尝观于富人之稼乎?其田美而多,其食足而有余。其田美而多,则可以更休,而地力得完;其食足而有余,则种之常不后时,而敛之常及其熟。故富人之稼常美,少秕而多实,久藏而不腐。今吾十口之家,而共百亩之田,寸寸而取之,日夜以望之,锄耨艾相寻于其上者如鱼鳞,而地力竭矣;种之常不及时,而敛之常不待其熟,此岂能复有美稼哉?”①
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最直接受益者,当然是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使地主的经济实力逐步增强,而不断增强的经济实力又支持他们扩大土地购买,进一步扩大财富积累。于是“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②,“势官富姓占田无限”③,社会上逐渐出现了“多田翁”“足谷翁”、“富家翁”等记载,在各地则有“高强户”、“出等户”“无比户”等称谓,表明一批“富民”正在崛起。郑学檬在论及唐五代太湖地区经济发展的新趋向时,指出一个新的趋向就是当地富民增多④。事实上,这已不单是一个富户增多的问题,而是一个“富民”阶层的崛起。
唐宋以来,富民阶层日益壮大,这不仅表现为富民数量增长而“声势日众”,而且还在于富民阶层不断“吐故纳新”,其内部始终保持着新鲜血液和旺盛活力。个中缘由,仍然决定于土地私有产权的制度安排。土地私有产权确立以后,土地可以自由流转,由土地多寡决定了财富地位的富民阶层也因土地的流转不断变动,“地主这个圈子是一个free set,人们可以自由加入,也可以自由退出”⑤,故时人有言“千年田换八百主”、“富不过三代”、“十年天地转三家”、“富儿更替做”等等,表明了社会上贫富升降很普遍。这就意味着富民阶层并非一个凝固的社会群体,而是一个进退有序、升降无常的流动的群体。当时,社会上虽然也存在剥削和压迫,但确实形成这样一个状况:土地市场优胜劣汰的原则总是将那些经营有方、勤俭治家的人选拔进入富民阶层,科举制度平等竞争的制度安排又使那些学而优者被选拔为士绅。而那些懒惰者、骄纵者、不思进取者则被市场法则无情淘汰,沦为贫者。由于有这样的优胜劣汰机制,乡村社会始终有一股无形的力量推动着很大一部分平民不断努力、勤劳生产、奋发自强、自我超越,这是一种时代精神,推动着乡村社会不断创新和发展。土地产权是由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一系列权利组成,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确立,使
土地产权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在土地市场上流动,从而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地权交易形式。“地权的分割及其交易形式的多样化,使明清以来土地流转突破人格化交易的限制在更大的地域与更广泛的民众中展开”⑥,明清以来田底、田面、二地主等名词的出现,意味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产权实现了更为多样化的分离,土地的所有者完全可以脱离土地经营而以资产所有者来坐享土地收益,就如同现代社会中某一个人在股票市场上购买一只股票一样,他只需要考虑这只股票是否业绩优良,而不需要考虑这个企业如何经营。由于土地既不需要耕作,又不需要经营,即便是收租这样的事情,也可以交由中介者来完成,这就激发了更多的人投资土地的积极性,土地投资已经不再是居乡富民的专利,而是扩展到城市体系乃至全民的投资行为,这使工商业的积累不断地、持续地流向乡村社会。所形成的这种资本流向结构,虽然也导致了不断强化传统小农经济而难以开启现代经济新时代这一严重问题,但若就农业论农业,正是因为有持续不断的资本投入农村和农业,中国才得以建立起辉煌了几千年的农业大国的强势地位。
五
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发展演进的历史进程,我们得出的重要启示是:乡村精英是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根本力量。前面已经论述,唐宋以来,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和富民阶层士绅化的转化,乡村精英就逐步登上历史舞台,成为推动乡村社会发展的动力。然而,当中国近现代化启动以后,昔日乡村社会的这股中坚力量,却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消亡。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这一段历史时期里,中国艰难地开启了近现代化的大门,同时也产生了乡村精英急剧消逝的社会问题。导致乡村精英消亡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明清中后期,由于人地关系紧张,土地收益率不断下降,昔日“耕读”守业的富民家庭多转向“服贾”治家,大量富民迁居城市,离开乡村,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渐离渐远。二是1905年清政府废除科举制,普通民众“学而仕”、“富而贵”的社会流动通道被堵塞。三是国家对获得功名者的种种特殊待遇取消以及新式教育对传统教育的冲击,使很多乡村文人经济上陷入窘境,社会地位急剧下降。四是新式教育以发展工商实业为主,接受新文化的知识分子职业机会多限于城市,流回乡村者很少,乡村社会的知识分子逐渐减少。
发展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实现强盛的必然选择。以工业化为主导的现代化之路,必然对传统农业带来破坏性冲击,无论是美国的激进式农业革命模式还是俄国的渐进式农业改良模式,都是在现代化进程中探索一条工农协调、城乡一体的现代农业和现代农村的发展之路。反思中国现代化之路,其间最大的失误,就是城乡二元结构并没有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步消除,而是在现代化发展中不断加剧。
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使中国驶向了现代化的高速公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信息化浪潮却没有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同步进行,中国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城乡二元体制所导致的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不断加深,从而形成了多种矛盾交织的“三农”问题。
在各种复杂交错的“三农”问题之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乡村精英丧失和流失。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村人口通过户籍制度被严格束缚在土地上和乡土社会中,没有任何社会流动的可能;文化大革命的“破旧立新”使乡村传统文化根基被破坏殆尽,新制度下乡村教育投资的短缺使农村教育发展滞缓;以农业高积累支持工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措施抽空了农业财富,集体化和平均主义进一步迫使农民普遍走向贫穷。乡村社会,再也没有富民,更无有知识有财富实力的乡村精英。20世纪80年代,中国率先从农村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最先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农民有一部分人富了起来,高考制度的恢复使农家弟子获得了社会地位上升的通道,以招收农村青年为主的部队服役制度也成为农村青年的另一条出路。农民的发展通道在逐渐增加。90年代以后,曾经被抑制在土地上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终于在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中获得了新的出路,成千上万的青年农民背井离乡涌入城市,用他们的劳动为城市创造财富的同时也有大量打工收入源源不断流回乡村。由此可见,广大农民的求富之路和发展之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扩大。
然而,这一令人欣喜的变化并没有为乡村社会的发展带来本质上的改变。不断加深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分异日益扩大,几乎所有通过读书、参军离开农村的杰出青年都想方设法留在了城市,从此永远成为“城里人”,除了与仍然在老家农村的父老亲戚保持血缘关系外,他们与乡村已经毫无关联。他们在农村没有土地,没有住所,没有投资,甚至没有朋友,他们更不必也不能够去处理乡村事务。这些昔日的乡村精英彻底抛弃了农村,为城市的发展不遗余力地贡献力量。那些靠自己勤劳与聪明才智最先发家的“万元户”或在市场中沉沦了,或在乡镇企业改制中成为民营企业家,逐渐融入了城市社会里,乡村只是他们艰难创业过程中最温馨的记忆,乡村能人不断被现代化的城市体系抽走。
那些来城市求生或发财的农民工,尽管他们多为小学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却是农村仅有的一批初等文化知识的劳动者。他们又一次被城市体系所卷走,老人和留守孩子构成了村庄里的人文景观。农村社区空壳化、土地撂荒化、文化荒漠化问题的出现,已经不仅仅是农村劳动力的流失,而且是乡村资金的流失、文化的流失、人力资本的流失,这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农村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问题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城乡二元体制,是城市体系大大高于乡村体系的工资报酬率、社会保障制度、公共福利、发展机会等吸引着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具有知识优势和财富优势的乡村精英群体自然成为最易于进入城市体系且有条件迁移城市的主体,而城乡二元体制形成的最关键原因则是土地产权制度安排。
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由于不同的产权制度对资源的使用有不同的规定,资源配置效率是不一致的,对人的激励作用也是不一样的。从中国历史上土地产权制度的演进来看,从上古三代时期的“田里不鬻”,到先秦时期的“民得卖买”,到魏晋南北朝隋唐时代的“均田制”,到中唐以后的“田制不立”,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耕者有其田”,到集体化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到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一直处在国有―私有―国有―私有这样循环往复、不断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中,每一次私有化浪潮都是对国有化的否定,每一次国有化的回归都不是彻底的国有,而是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国家对土地的管制,如均田制就具有国有和私有的双重特性。在这个螺旋式循环发展演进中,土地制度最终都在向着彻底私有化方向发展。
当今中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永佃制”。“永佃制”保障了每一个农民都有权利获得土地的经营权,也一定程度上允许经营者对土地进行诸如出租等方式的处置权,但由于土地的核心产权―――所有权被一个虚位的“集体”所拥有,从而为土地产权流动设置了障碍,同时也为土地产权的流动无序化打开了大门。
比如农民的宅基地,按现有的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户籍属于本地的农户如果需要建盖住房,可向所属集体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建盖。农户所建盖的房子并没有获得独立产权,因此农户的宅基房转让是非法的,农户也无法用房屋进行抵押以融资。这些“小产权房”在土地制度的禁锢之下成为了农户手中“死”的资产,无法流通和增值。不仅如此,“小产权房”的非流动性严重地限制了城乡人口和城乡资本的自由流动:城市里自由购置房子甚至购房可以解决户口的政策,为农村富余者或乡村精英流向城市提供了便利;而农村住房不能流动又为城市人口或城市精英流向农村设置了障碍;乡村的资本积累可以通过房地产投资方式流向城市,而城市的资本则无法通过房地产投资的方式流向农村。由此,形成了人流和资本流从“农村→城市”的单向流动模式。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北京宋庄的兴衰。北京通县宋庄因有众多自由职业者画家进驻从事艺术创作,由此引发的相关产业如旅游、服务、房地产及其租赁等,给宋庄带来了崭新面貌,形成房地产业、休闲旅游产业互相融合的产业格局。当地农民不仅可以通过租赁房产获得较高的租金收入,而且还通过参与开发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业而大获收益,2006年宋庄小堡村村民人均纯收入达13 700元。众多画家长期在村庄的创作和生活,为农村社区带去了浓郁的文化气息,促进了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促进了村民精神文化发展。一些画家为了长期在宋庄创作和生活,购买了当地农户的住房。随着入住宋庄的画家日益增多和相关服务业不断发展,宋庄房地产也随之涨价,一些早年出售房屋的农户反悔。2007年,出现了宋庄农民集体告画家购买其农房违法案,要求收回房产或支付高额转让费,39名画家败诉,被法院要求限期搬离所购农房。随着宋庄画家村小产权房案的败诉,不少宋庄画家在此永久安居置业的计划被搁浅,宋庄的艺术家们也逐渐开始离开这个中国先锋艺术的摇篮,而宋庄也因此日渐呈现衰落之趋势。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土地流动的无序化。尽管农村土地已经以30年为承包期的方式承包给了农户,但由于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掌握,处于“虚位”的集体往往被乡村基层领导人所控制,这就导致一些乡村基层领导打着“开发”、“规模化经营”、“城镇化”等旗号,以政府的强制力对土地进行“征用”,强迫农户出让承包土地。土地承包者不仅在“让”与
“不让”之间几乎没有发言权,而且在有偿转让金的讨价换价中也处于劣势。近年来,失地农民集体上访事件日益增多,多数上访农民反映自己的承包土地被非自愿低价征用或转让。失地农民贫困化问题也在不少研究报告中提出,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问题。
六
近年来,中央政府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农村,下大力气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了推动乡村的发展,除了国家对农业、农村的财政投入大幅度增加外,还采取了送科技下乡、图书下乡、派新农村指导员和“支医”、“支教”、“支农”人员到农村基层,这些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主要是一种外力拉动,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历史的经验教训给我们一个重大启示:必须将推动产权制度变革与培植乡村精英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考虑,在乡村培育内在发展动力,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如何培植新时期的乡村精英?第一,要继续深化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让农民能够经营土地致富。从历史上看,从“均田制”到“田制不立”的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引起了乡村社会新的财富力量崛起。从现实来看,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释放了农村生产力,出现了改革开放初期的第一批乡村富民。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完善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努力,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也不得不承认,中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还不彻底,土地产权还不够明晰,农民对土地支配权还受到不少制度约束。应赋予农民更加自由的土地经营权、处分权、支配权和收益权,使土地能够按农民的经济利益取向自由流转,使农民能够在土地流转和土地经营中致富,使土地成为广大农民短期或长期融资的工具,让广大农民手中的土地真正成为“希望的田野”。只有这样,中国广袤的乡村大地,才会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乡村精英,推动乡村社会的发展。
第二,要通过土地产权激励鼓励城市精英流向乡村社会。现代化不是抛弃乡村、摒弃农业、消灭农民,而是要建立起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新图景。人才和资本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这就需要建立起城市人口和乡村人口“双向流动”的机制。既要鼓励农民流向城市,让他们获得新的发展空间;也要鼓励城市人流向农村,让他们在乡村成就其事业和安居乐业。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土地产权激励是一个最重要最有效的激励机制,只有建立起良好的土地产权激励机制,才能够吸引一大批城市精英带着资金、知识与信息主动流向农村,从而构筑起城市与农村体系相互交融的桥梁。
第三,要大力培育新农民,培养新时期的乡村精英群体。中国农村的落后和农民的贫困与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低,知识和技能薄弱有很大关系。虽然昔日的乡村精英即今日的城市精英也时常捐助“希望工程”,试图通过这样的形式来体现精英群体对乡村文化发展的社会责任,但这远远不够。在传统社会,乡村精英对乡村文化发展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正是在于他们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根植于乡村社会,从而使他们的知识与才能与乡村文化实现无缝对接,有效地促进了乡村文化的发展。今天发展乡村文化,同样也需要在乡村内部培养一个知识持有群体,通过他们在乡村的日常生活、人际交流、社区活动,把他们的知识与创新思想“涓滴”向乡村社会,以此带动和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农村先进文化的发展。这就需要把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培育新农民即新时期乡村精英群体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培养,让农民有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机会;要经常性地举办以农村劳动者为主体的各种劳动技能竞赛,让农民也能感受到其工作的社会贡献和社会价值。只有全社会为农民的知识发展、创业活动提供各种必要的支持与帮助,广大农民能够从社会评价中感受到务农的职业成就感和社会地位,才能使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者发展成为乡村社会的精英。
最后,要重视乡村精英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长期以来,城乡之间巨大差距的现实状况,使“农民”这个词被等同于“落后”、“愚昧”与“传统”,这是一种文化歧视和社会歧视,十分不利于乡村精英成长。应通过各种制度消除社会上对农民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同时对脱颖而出的乡村精英赋予他们更多的参政议政机会,对他们的事业发展给予更多的关心与支持,让他们能充分感受到全社会对他们的价值的充分肯定与认同,乡村精英群体才会日益壮大,中国乡村社会也才能有持续发展的“动力层”和推进社会和谐的“稳定层”。
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由于乡村精英在乡村社区里所具有的经济优势、管理优势和文化优势,他往往能够整合乡村中的文化力量、经济力量、宗族力量、道德力量和各种社会资源,并利用这些合力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因此,乡村精英既是国家可以利用来进行基层治理的一股强大力量,又是国家需要加以引导和控制的异己势力。在传统社会里,乡村富民中就有一些为富不仁、富而豪横者,他们“武断于乡曲”成为政府难以控制的地方势力。这在宋、元、明、清几代的文献中均有记载。当今中国乡村社会正在实行村民委员会自治,乡村精英往往被选拔进入村民自治委员会里,乡村精英既是国家的代理人,又是村民利益的代表,如何使乡村精英的这两个社会角色不发生冲突,这就需要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从乡村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广大农民的利益诉求出发,不断变革和创新,同时也需要一定的制度规范,使乡村精英对乡村的治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符合乡村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
总之,“编户齐民”的演变,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基础,从“豪民”到“富民”到“市民”的演变过程中,中国社会也出现了“豪民社会”、“富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发展与变迁。在这个历史变迁过程中,“富民”的兴起及“富民社会”出现意义重大,它既是一个承上启下的环节,又是一个变革发展的重大历史时期,是解构唐宋至明清乃至近代中国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的一把钥匙。中唐以后,“富民”阶层崛起,它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一个对乡村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精英阶层,他们强大的财富力量、知识力量、道德力量推动着乡村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乡村社会进步,乡村精英是乡村社会的“动力层”、“中间层”、“稳定层”。正是因为乡村精英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唐宋以来出现了“保富论”这一崭新的经济思潮,这事实上是肯定了富民是乡村社会发展的动力。中国传统社会之所以形成一股强大的乡村社会内在发展动力,最根本的原因是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唐宋以来土地私有产权的主导性地位的确立,为富民阶层的崛起和精英分子回流乡村,为乡村发展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现代以来,在中国探索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的乡村精英不断流失,乡村社会发展一度出现普遍贫困化乃至停滞。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使中国农村大地焕发了新的生机,但随着城乡差距急剧扩大,“三农”问题、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大问题。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单靠城市支持乡村、工业支持农业的外力拉动是不够的,最为根本的是要在乡村内部建立起自我发展的动力机制。这就要求我们要将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与培植乡村精英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加以考虑,通过创新土地产权制度来培植乡村精英和促进城市精英回流乡村,以乡村精英为“动力层”,推动乡村经济文化发展和维护乡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