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产权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不论是对产权的功能、意义,还是产权本身的结构属性都有着深入的讨论,众多学科都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归结起来说,土地产权研究主要有两大取向:一个是产权的经济学范式,另一个是产权的社会视角。
在产权的经济学范式中,“产权是一束权利”作为其基本的命题,具有德莫塞茨指出的“排他性”和“可转移性”的特性。而“权利产权”的思路可以追溯到著名的科斯定理,即所有权的明晰界定可以促使人们通过市场机制来有效率地分配风险和激励。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相对于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来说,也是最有效率的。进一步说,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是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以契约分析为起点,以私有制作为产权清晰的最终参照,并在此基础上推演出只有产权清晰才能有效率的结论。中国的一些学者引进了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从两个角度对中国农地产权进行了分析。一方面,指出了中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在性质上存在着产权模糊或者产权残缺问题,并指出了国家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从而导致效率不高,国家拥有侵犯农民使用权的空间。另一方面,表明了中国土地产权改革的方向是以明晰土地产权的私有化倾向。产权理论在对中国的土地物权化改革中已经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可能进一步产生影响。然而,产权的经济学范式的中国化不仅存在着解释困境,而且遭遇了实践困境,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正如周雪光指出,“产权理论是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诞生,私有制的产权制度一直占据支配地位,并随之发展起了一整套相应的经济制度,在这个背景下,产权的概念长期以来仅仅是经济理论的一个前提假设,而不是一个研究关注的课题,没有进入研究者的分析视野。”也就是说,产权的经济学范式讨论“产权”的前提是有着来自于个体主义、市场化的西方市民社会为基础的,也因此产权学派的中国化也面临着“食而不化”的难题。
中国显然与西方社会有着较大差异的社会基础,由此,“产权本身的内涵是什么”成为了社会学、人类学视域中研究产权的起点。刘世定提出的“占有”与“关系合同”概念以及对占有制度三个维度的分析,周雪光提出的“关系产权”概念、关系产权理论均是对“产权是一束权利”视角的一种超越。张小军则从实质论的角度,论证了产权的复合存在,包括经济产权、文化产权、社会产权、政治产权和象征产权。还有一些学者则是具体考察产权的界定过程,分析产权是通过行动者的互动而自发地建构出来,“成员权是界定集体产权的基本准则”。社区集体产权主要不是一种市场合约性产权,而是一种社会合约性产权,在市场合约不完备的情况下它有可能以非正式的方式比较好地处理和解决社区内部的合作问题和产权冲突,具有界定和维护社区产权秩序的作用,但是在制度环境发生急剧变化时这种作用将十分有限。张静在研究农村土地纠纷处理问题时指出了土地使用的多种规则,在实践中常常随着政治权力和利益集团的参与而被选择性的使用,具有不确定性。而熊万胜认为从横向静态对比看地权规则可能具有不确定性,但是从历史变迁中可以发现不同时期都有一个主导性的规则来维持小农地权的稳定,其主导规则也随社会的变迁而突生、转换和湮灭。张佩国则运用历史人类学的方法,从农民村落共同体的意识着手考察村落和地权的关系,认为村籍和地权有着内在的联系,在农民的村籍观念中村落和宗族是合二为一的,其逻辑是封闭的族群关系网络背后隐含着村民对本村土地资源的独占观念。由上可见,产权的经济学范式主要在产权的经济属性层次探讨问题,进而在制度层面对产权进行界定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产权的社会视角则是循着格兰诺维特和波兰尼“嵌入性”的路径,注意到财产上的权利关系之外还蕴涵的人与人的关系,关注了社区视角、地方社会生活方式和地方社会文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社会史的研究者注意到了中国传统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祖业”现象,祖先在财产权的所有者占有特殊的地位,以及与宗族构成之间的关联。科大卫指出了明代珠江三角洲的宗族控产如何变得可能,认为这是“因为祖先变成了控产的法人,也就是说,一个宗教的观念,变成了一个法律的观念”。张小军也认为明清到民国时期,从象征地权可以重新理解中国的地权结构,进而解释为何契约地权在中国不充分的原因。滋贺秀三在论述中国的家族法原理中也点出了中国人对于财产的理解离不开与家族的关系。实际上,“乡村地权分配的基本单位是家,同时这种资源分配又是在村落社区的社会生态空间中展开的;就研究单位而言,也须将家、族与村落有机地整合起来”。
产权的社会视角意识到了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家族,人与地方社区的关系,看到了土地产权经济属性之外的社会属性,以及两种属性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而社会史中对“祖业权”的理解给予我们对中国土地产权的理解有着颇多的启发,然而,不足的是,一方面,对于“祖业”现象本身还是缺乏对其专门深入的分析,对于祖业与家族、地方社区之间如何形成关联依然没有得到阐释。另一方面,对于“祖业”的关注多通过史料中的习惯法进行分析,对于“祖业”在当下农民土地观念中的表达与实践,少有学者关注。基于此,本文关注“祖业权”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产权表达与实践,其问题意识来源于笔者2011年7月在赣中宗族性村落石头村及所在乡镇石头镇相关情况的20天调研。我们发现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土地制度变革之后,当地农民却依然有着根深蒂固的祖业观,其背后的逻辑值得我们深入的追问。而以往的产权社会视角的研究虽然意识到了产权与地方社区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具体研究中主要以“过程―事件”的方法进行分析,而村落仅仅作为一种背景,甚至看不到村落这一社会结构。因此,本文将从村庄的内部视角出发,将村落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纳入,结合过程―事件方法探寻这样一些问题:祖业观与祖业权是一种具有哪些特性的土地权属观念的表达与实践?它们又是如何嵌入于乡土社会之中?
二、“祖业权”:土地权属观念的乡土表达与实践
(一)村落的历史与现状:一个宗族性村落
石头村是赣西北地区的一个镇郊村,地形以丘陵为主,与镇中心接壤,距离市区约90公里,交通较为便利。石鼻村全村人口1822人,383户。由于地处镇中村,故而石鼻镇中心建设占用了石鼻村两三百亩土地。目前村庄尚有水田1400多亩,旱地400余亩,人均约1亩耕地,主要种植水稻、花生、油菜、西瓜等作物。
石头村只有一个雷姓家族在这里繁衍和生活,至今已有51代,是一个典型的宗族性村落。通过1989年重修的族谱以及年长老人的讲诉,解放前村庄中有着严厉的族规,有族长、有族田、有公用的“禁山”等等,历史上更是与其他家族有过激烈的械斗与世仇。解放以后,尤其是文革对于当地的宗族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当时摧毁了村庄中所有的寺庙,但是祠堂确实保留了下来,按当地的老人的说法是:“贫农也是需要祠堂的,他们也一样需要祖先”。由此可见,尽管当时摧毁了一些宗族象征性的载体或者挪为他用,甚至禁止了在祠堂中的任何仪式,但能否消除根深蒂固上的思想观念则存在疑问,这也是改革开放后,许多地方宗族复燃的原因,石头村也不例外。1989年后,村里陆续重修了祠堂、家谱等这些象征性的东西,并举行了一些庆祝大会。当然,随着时代的变迁,如今的祠堂已经不再承当婚嫁、丧失和祭祀功能,只剩下了象征的意义,似乎村落的性质的发生了脱变。然而,尽管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迁,宗族的文化因子却还是渗透在当下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不仅表现在农民强烈的对祖先的崇拜观念和传宗接代的生育观念上、还表现在父权制下的家庭关系上以及以集体械斗、村级治理中的公共性、抱团的铝合金经济上。
正是如此,当前农民虽然主要是在全国各地经营铝合金产业并获得了较高的收入,但这种外向型的经济并没有让我们看到村庄的萧条景象,而是随处可见装修精致的三层楼房,以及热情不减的建房高潮。“总是要回来的,落叶也是要归根”,构成了当地农民对自己最后的归属图景,也形成了农民朝内的生活面向。
(二)“祖业观”与农民土地产权观念认知
所谓“祖业”,是指自己祖辈在土地改革时甚至土地改革之前分得或购买的土地,既包括土地,又包括山林以及宅基地等。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经历了土地改革、土地集体化、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当前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等一系列的土地制度变革,应该说,传统时期的土地权利已经被打破。然而,我们在农村调查中却发现许多农村都还普遍存在着“祖业”的说法,石头村的村民就经常告诉我们,“这是我们祖宗留下来的”、“这是我们雷家的土地”等等。也就是说,尽管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和支配实际形态随着制度变革而变化,而他们骨子里关于土地产权的认知却保持了稳定性。当然,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农民对于“祖业”的认知并不是均质的,而是有程度上的差异。
一是关于祖坟山。石头村的农民在死后全部安葬在一块统一的山上,凡是雷姓家族的人都可以在此安葬,包括那些本是雷姓家族却被行政划分到其他村落的雷氏子孙。石头村有一部分村民在集体时期被划分到了紧邻的周家村柴厂小组,然而,柴厂小组的雷氏家族人都依然安葬在石头村里的雷家祖坟山中。在村民的认知当中,祖坟山是一种绝对的“祖业”,因此也是所有家族成员共有的。
问:你们都不是一个村了,怎么还愿意让他们(柴厂小组的雷家)安葬在你们的祖坟山?
答:我们都是一个祖宗下来的啊,这山他们当然也有份,只要是雷家子孙,人人都可以安葬。
答:这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山,他们也是雷家子孙,他们当然可以安葬。
二是关于祠堂及所在土地。石头村目前有一个大祠堂和三个香火堂,大祠堂归属于村落中所有雷氏家族成员所有,而香火堂则是归属下边的房支。祠堂和几个香火堂是在1989年后重修,当前没有多少实际的功用,而更多是一种象征的意义。
问:为什么要重修这些祠堂呢?
答:这主要有几个原因,80年代以后政策松动,经济上也有所好转,而我们的祖先是最先到达这里的,他们吃了好多苦。我们不能把祖先的祠堂毁掉,要让后人知道我们祖先在这有多少代,是怎样的延续下去的。
问:如果这个祠堂废弃,这个土地归属谁呢?
答:如果真是废弃了,大祠堂的土地就是归所有从这里繁衍的雷家子孙所有,小香火堂就归所在房支所有。
三是关于林地。林地在解放前后的土地权属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动,由原来的全部归属家族所有,到集体化时期的集体所有,再到分田到户以后的村民小组所有,而在2009年林权改革在当地落实以后,在名义上已将林地归为个人所有。不过,林权改革中农民不愿意分山到户恰恰反映出了村民并没有对林地私人产权化的愿望。
“2009年林改在我们这里是不适合的,绝大部分的村民都没有分林子的愿望,一个是我们这里林区少,分到每家每户,农户不会去管理,这样会把林子毁掉,不如由集体管理的好。而且许多村民认为林改方式不合理,本来都是老祖宗留下来的山,确权以后出生的人等于都没份了。于是有不少村小组为了应付这次林改任务,就采取纸上操作,以完成任务就行。”
四是关于荒地。土改以后,荒地依然保留在各个家族村落之中,并没有划分到个人,而在集体化时期当地实行联动大开荒,于是就出现了A村开垦B村的荒地的情况,并在分田到户以后,这些开垦的荒地仍然由开荒者继续耕种,并上交农业税费。虽然开垦土地已经过去三十多年,但是在农民的认知里,土地的所有权依然归属原有的村落家族,开垦的村民只拥有使用权和经营权。虽然在后来的征地中出现利益分配的纠纷,但是这种“祖业”的权属关系却是一种地方性的共识,双方并没有太大的异议。
“我们开荒的土地确实原来是他们老祖宗留下的,土地是他们所有,但是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的税费,当然土地应该由我们来经营。他们想要回去经营也是不可能的。”
“这土地是我们雷家的土地,他们开荒的,现在他们种地的话,我们肯定也不可能去要,也不好要回来,不过如果出现征地的话,那这些土地卖的钱就应该属于我们的。”
五是关于老宅基地。老屋宅基地是祖业的,这是所有村民最众口一词的表达。因此,当地的老祖屋在村落中随处可见,甚至已经破败不堪,但是当地土地部门始终无法对这些老宅基地进行整治。在村民的认知中,这老屋宅基地往往都是几个兄弟共有的,可以在家族内部转让自己的份额,让一个人在原宅基地上建起房子,但绝不允许转让给外姓的人,这里头带有关于“风水”的象征内涵。而更多时候,农民都是选择重新选择一块宅基地进行建房,以避免老屋宅基地中可能引发的纠葛。
“宅基地是祖业的,是他们自己的,农民就是这个老思想,没办法,所以我们这里都是空心村,土地整治工作十分困难。”
“我在联合村,想搞新村建设,开了6次会,做了很多工作,但是一个农户就是不肯将老屋拆掉,将老宅基地出让,他就说‘我这栋房子生了好多儿子,赚了很多钱,这样破坏了风水’,我们还是没能说服他,最终这个新村建设还是没有搞成。”
六是责任田。分田到户以后,每一个农户都分得了自己应有的一份责任田,在二轮承包之前,当地一般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每五年调整一次。二轮延包以后土地30年不变的政策,也使得当地的田地不再调整。农民对于责任田的产权认知的直接表达是属于集体的,但是在征地的利益分配的争议中,我们还是看到了农民“祖业”的观念,他们认为征地的土地收益应该归家族中所有人共享,但是受土地不能调整的限制,在整个由同一家族成员构成的村民小组或者整个村庄中,无法对被征地农户使用权的利益进行重新调配,最终以二八原则在家族集体和农户之间进行分配。
“这高速公路的钱怎么可以给个人呢?这是雷氏子孙所有人都有份的土地,给了个人不就等于土地私有了吗?”
“我当时就想重新调整土地,把这个土地赔偿的钱进行平分,但是政策限制不让调地,没办法。”
“村集体当然要留有一部分,雷子雷孙对土地都有一份,你把土地都占有了,这怎么行?集体获得一些征地款可以用于村庄公益建设,让每个人都能享受,而农户占大头,是要补贴其在这承包期内经营权丧失所带来的损失。”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不论是祖坟山、祠堂及所在土地、林地、荒山、老宅基地、责任田都共同反映出农民对于“祖业”的认知,而祖业观虽然与国家界定的产权观念相冲突,却构成了一种“地方性共识”,影响着国家的法律实践。虽然这种观念,在主张土地私有产权化的学者看来,祖业权以及经过改造的集体产权是一种模糊的产权,但是“以‘共同占有’为特征的集体产权,在集体成员间绝非是模糊的,实际上他们基于对某种原则的共识而形成的权利分配格局,总是异常清晰的”。而农民对产权的认知,虽然与国家构造的产权安排和结构有很大的不一致,当问题涉及到他们安身立命的根本――土地――之所属时,农民的认知遵循的主要是习俗产权的逻辑,他们的这种“合法性”意识根深蒂固。
三、嵌入在乡土社会中的“祖业权”
(一)“祖业权”的内涵及其性质
祖业权作为一种非正式的乡土产权,主要是一种基于家族(宗族)的共同所有产权,在观念上,祖先往往成为控产的法人,而实际中,“我”主要是作为当下使用权的主体,而子孙后代则具有未来享有使用权的资格,使得祖业权的主体是在家族绵延中形成的产权复合体。因此,其内涵固然与物权法意义上的私人产权有着很大的差异,从笔者所获得的田野材料和既有相关的一些研究中可以看出,祖业权主要包含有三方面的特性。
第一,具有人格化的特征。“祖业”顾名思义是来自祖宗创造和遗留下来的家业,土地的产权所有首先要追溯来自祖先所有,而“我”是继承了来自祖先的家业,同时还将继续延伸至我的子孙后代。土地的所有主体并非是一种实然状态,而是一种应然状态。任何一个当下支配财产的主体都不具有真正的产权,财产要归包括死去的“祖先”、活着的“我”、未出生的“子孙”这样一个在时间上无限延伸的家族所有。土地产权烙上了“人格化”的深深烙印。因此,农民一般不会轻易卖掉土地,那是对祖先的不孝,也是对子孙的不负责任,这叫“吃掉前人的,也是吃掉后人的”,因此,对于无论何种形式的土地被征用,村里的老人往往表达出深深的惋惜和无奈。即使在不得已买卖土地的时候,也是整个家族中的雷氏子孙应该共享其利益,而不能完全归个人所有,高速公路征地和镇政府征地在农民与家族集体之间的二八分成即是一个例子。而每一个人往往更多的是希望能为子孙置恒产,创造更大的家业,“创业”不成至少要能“守业”。因此,土地产权虽然是一种对土地的财产权利,但是“绝不能将产权混同于拥有的物品……产权并非物质对象,而是一些在社会中受到广泛尊重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则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土地在农民的认知中,绝不仅仅是一种物品,而蕴含着较多的文化内涵,土地的人格化特征与西方物权化意义上的人与物的关系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具有象征性的特征。祖业观下的土地,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物质财产的指称,更暗含着深厚的象征意义。象征性是指农民的财产观中,不同的物品,所承载的意义是不一样,这种意义来自于它与祖先的关联性,越是与祖先联系紧密的财产的等级性就越高。比如,祖坟山是一个家族的“命脉”,动了祖坟可能就会破坏风水,可能给子孙招来灾难。祠堂和老屋也是同样是家族的象征,因此即便废弃,也不能被别人占有,这里不仅是对祖业的一种守护,更是一个家族、宗族的荣誉兴衰的问题。正是如此,空心村中的大量老屋宅基地才迟迟无法进行整理。即便是一般的私人土地,村民也常说,“古来都是家族兴旺时大量置地买田买地,只有家族中道衰弱万不得已才会卖田卖地”,“在土地之上办义校、祠堂、庙宇,为子孙后代置恒产,也就留下了家族的根基”。而类似祖坟山等象征意义的土地产权实际上是花再多的价钱,农民也是不会用于市场交易的。土地的这种象征意义,呈现出了土地在经济属性之外的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
第三,具有社区性的特征。祖业观下的土地产权,隐含着土地与家族直至村落社区之间的关系。在传统时期,土地产权的社区性可以表现在一个家族总是留有公田、族田用来祭祖并帮助贫弱群体和办义学,以在经济上彼此顾恤,这体现了土地蕴含的社区性的福利功能。而土地、房产交易有“亲族先买权”的民间习惯,即在买卖土地的时候承认亲邻的优先权,如若没有经过亲邻的同意,村民与外人的交易将作废,这等于对个体当事人的土地交易权施加限制,避免土地流出村落社区之外。在石头村调查,村民至今依然有着不成文的规定,外姓不能迁入本村并分得土地,正是如此石头村至今没有一户外来户,事实上这是以血缘家族设置了“成员权”的门槛。而即使在宅基地的交易中,也是要严格遵循“亲邻先买权”的原则。当下,镇里每一次对村里土地的征用中,村集体都要收取20%的管理费用于村落的公共品建设,让家族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分享其应有的福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集体”所指的并非是行政意义上的村集体,集体实质为家族的指称,只是在当地当前的行政设置中家族可能与整个行政村或者某一个村民小组重合。石头村的行政村集体与家族合一是作为一种类型,因为它是一个只有雷姓的宗族性村庄,虽然当前已经没有了长老会之类的传统权威和组织,但村集体事实上担当起了类似宗族组织的功能,所以石头村村民的土地赔偿款可以在村集体与农民之间进行分配,实为雷姓家族集体与雷姓成员之间的分配。如果一个行政村中含有多个姓氏的宗族,往往一个姓氏构成一个村民小组,此时集体的实体就是村民小组,而其村民小组的内核其实也是与其家族统一,如周家村由龚、雷、柴等多个姓氏组成,每个姓氏构成一个村民小组,因此周家村龚家获得的土地赔偿款则是在龚家村小组与龚家村民之间的二八分成,其他村民小组以及在此之上的周家行政村不具有分配土地赔偿款的资格。也就是说,当地土地赔偿款的分配的实质是家族成员与整个家族集体之间的一种分配,而非是行政意义上的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后者只是乡村干部在现代土地制度话语下的一种表达。所以,通过这种分配制度所达成的在村民小组或村庄内的公共品供给,其享有福利的资格是作为一种家族集体成员权的资格,而并非是一种行政集体成员权的资格。可以看出,通过土地资源的调配,当前的村集体因为与家族具有同构性,使得村集体某种程度上类似传统时期的家族承担了土地应有的社区性功能,农地的集体产权与祖业权都具有社区性的特征。
祖业观下土地产权的人格化、象征性和社区性,构成了祖业权在性质上是使用权较为完整,转让权等却受到极大限制,也就并不具备西方私有产权意义上的完整性。人格化的特征意味着土地并非归个体所有,还属于祖先和子孙所有。土地产权的社区性中呈现的土地交易的“亲临先买权”制度和设置边界的“成员权”都反映出了“中国农村传统中对土地产权的一个重要观念,即实际上占有、耕作土地的个人或家庭并不拥有土地的完整产权”。而具有象征意义的土地产权,本身就是要凸显土地的社会属性和文化属性,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土地产权的经济属性。因此,传统以来的祖业权以及延续下来的祖业观念在集体产权中的表达绝非是西方社会意义上的私有产权的性质。
(二)嵌入在乡土社会中的“祖业权”
任何一种观念的生成都离不开其所生长的社会结构,正是在乡土社会中有着自洽的逻辑,祖业权才得以成为了一种地方性的共识。正如杨懋春认为,人与土地构成中国农业家族的两根支柱,人与土地的关系以及建立在土地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家族、村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基于这种血缘关系发育出来的中国人的自然观和生命观,所决定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是与西方私有财产关系以及在私有产权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关系具有本质差异的,人与土地的关系当然也包含在内。
以血缘为纽带的乡土社会,“绵延性”的家族追求一直是中国数千年来的文化传统。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传宗接代一直是中国大多数家庭最大的人生任务,传宗接代、延续香火是中国人安生立命的基础。在对这一“本体性价值”追求的过程中,有限的生命获得了永恒的意义。尤其是在中国农村,农民一旦绝后而香火不继,生活也就失去了目标和方向,生命也就此失去了意义。因此,“每个人都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还要子子孙孙传下去,从而香火不断,生命不息。有限的生命可以融入子子孙孙向下传递的无限事业中去,而具有永恒的意义。无论生活多么艰难,只要可以延续子孙,就会有光宗耀祖的希望,就值得忍耐与坚守”。正是这种对家族“绵延性”的追求,形成了中国人的“宗教”意义,而建立在生育这一人类繁衍的最基本的行为基础上所发生的血缘关系,构成了家族进而构成了乡土社会。而这种“绵延性”家族理念也一样投射到土地的观念上,使得土地蕴含有“祖先、我、子孙”的三重人格特征,土地的产权所有既来自“祖先”,也属于“子孙”所有,而现世中的“我”只是这一绵延链条中的一环,只有指向过去和未来,才能获得根本的意义。除了这种绵延的理念之外,还在于只有依托于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的获得和世代相传,才能保证家族的延续和荣耀。滋贺秀三曾用一个十分形象的比喻指出了财产与家族之间的关系,“树干和木质化的树枝等等是死去的祖先,在这些上面萌发出的绿色的新芽是现在的家族群,而财产可以比喻为由树干输送到树枝的树液。芽蕴藏着不久变成枝进一步生出无数个芽的可能性。没有树干就不会生芽,而如果没有芽的机能树就会枯死”。所以,“财产和家族人数同时逐渐地增多起来是家的荣耀,而其反面即是由‘家破人亡’这样的语言所意味的家的败落”,土地中蕴含的象征性文化内涵一如家族荣辱兴衰的意义,中国的土地产权的事实上是着落于整个家族的。
“绵延性”是家族与土地产权人格化和象征性共通的文化内涵,土地的“社区性”则是“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嵌入土地产权中的表现。正是如此,许多祭田、族田等,为宗族共有财产以作为救济孤寡和贫乏和补助教育作用,是一种从伦理负责的观念上产生出的一种措置和设备,“其(财产)相为共的,视其伦理关系之亲疏厚薄为准,愈亲厚,愈要共,以次递减”。而亲邻先买制度按照关系的亲属远近进行土地交易,正是遵照“差序格局”的表现。亲族先买制度反映了中国土地产权的一个重要观念,个人或家庭都并不拥有土地的完整产权,使用权是完整的,但是转让权确是残缺的,受到严格的限制,亲邻先买权是与村庄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制度的安排正是巧妙的把土地保持在家族或村庄内部,有利于规模经济之发挥,也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这种整合功能本身就符合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上的“伦理本位”的原则,受家族和村落结构的制约,同时也通过这种对土地交易的限制,在社区内部相互之间建立起了长久的信任和长远的预期,进而型塑和强化了家族和村落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达成一个紧密团结的社区共同体。一些学者也指出,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土地、房产交易有“亲族先买权”的民间习惯,其背后的逻辑是家族共财制,“对土地交易的限制与宗族之间械斗的道理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维护财产的边界”,从根本上来说,这些制度安排是为了维护村落共同体的边界,为家族的延续和壮大设置一道安全的屏障。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祖业权作为乡土社会的一种非正式产权形式,是嵌入在以血缘为主要纽带的家族和村落共同体之中,“绵延性”的家族理念在土地产权中的投射塑造了其人格化的特征,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与家族人丁一样构成了家族延续的基础,同时也是一种荣耀的象征。而祖业观下的土地产权具有的“社区性”正是中国“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的理念和原则嵌入在土地产权中的表现。土地产权的型塑与村落的社会结构有着自洽的逻辑,祖业权也就成为了乡土社会中自然的文化因子,在一系列的制度变迁中,依然直接或间接的在农民的观念中残留和保存下来,并在当下的实践中表达他们的“合理”诉求。
四、结论
在经历了新中国一系列的土地制度变革之后,祖业权作为一种非正式的产权在现有的农村社会中依然呈现多种形式的表达,在不同的土地类型中都暗含着某种程度的“祖业”认知观念。祖业观下的土地产权具有人格化、社区化和象征性的特征,使得其性质上具有较为完整的使用权,但是转让权却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使得其不具有独立产权的完整性,而明显区别于建立在西方市民社会基础上私有产权。中国土地产权的观念型塑与村落的社会结构之间有着自洽的逻辑,它与家族的绵延性、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有着密不可分的共通关系。因此,“祖业权”是嵌入在以血缘为主要纽带的乡土社会之中。本文沿着“嵌入性”的路径,从村庄内部的视角探讨祖业权的内涵及其生成、延续的原因,在于理清中国土地产权的性质与其社会基础的内在关联。除此之外,亦在提醒国家法律制度在不断建构农民的产权观念的同时,地方社会也在建构着关于土地产权的“地方性共识”,影响着国家法律的实践过程。忽视这一点,地权建设无疑会落入历史虚无主义的窠臼。
注:感谢在赣西北调研中调查组成员杨华、郭俊霞、王晶、于德丞、周星星等诸位同仁的集体调查与讨论,同时感谢桂华、林辉煌等对本文的写作给予的意见和启发。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背景下村庄变迁及其区域差异研究》(11BSH02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研究》(10CKS009)。
(《来源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