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因无偿耕种集体机动地而引发的纠纷
【案例来源】
方志权主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例精选》
【案情简介】
2001年,某蔬菜公司在流转合同到期后归还甲村15组土地16亩,由于当时耕种土地要承担税费,农业生产效益比较低,该组大部分农户不愿耕种,由黄某等8户农户分别无偿耕种了这16亩土地。随着国家税费的取消和强农惠农政策实施力度的逐步加大,现该组张某等其他农户要求被申请人黄某等将无偿耕种的16亩土地归还给集体,其产生的效益由全组成员共同享有,黄某等8户农户不愿归还。于是申请人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调解。
申请人:甲村15组张某等农户。被申请人:甲村15组黄某等8户农户。申请人要求黄某等将16 亩土地归还集体,其产生的效益由全体组员共同享。被申请人反请求张某等农户对过去已交纳的农业税费给予补偿。争议焦点是是否可以无偿耕种,对曾经缴纳的税费是否可以给予补偿。
【调解结果】
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开展了调解。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明确这16亩土地属15组集体所有。
(2)双方同意,黄某等8户农户可续种这16亩土地,期限为两年,至2013年5月30日止。续种两年就是作为对黄某等8户过去交纳农业税费的补偿。
(3)经15组成员讨论同意后,这16亩土地在2013年6月1 日起对外招租,其产生的效益由15组全体成员共同享有。黄某等8户农户若在2013年6月1日后继续耕种这16亩土地,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调解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结论与启示】
1、这是一起涉及无偿耕种集体机动地而引发的其他纠纷。
2、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本案中涉及的16亩土地为该组农民集体所有,因此申请人张某等提出的权益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收益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本案中,黄某等8户农户所耕种本组集体所有的16亩土地是符合规定的,但其承包方式不同于家庭承包土地,只是租赁经营。在当时耕种土地需交纳农业税费,且其他农户没有兴趣耕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黄某无偿耕种。随着农村税费改革、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耕种土地产生的效益明显提高,无偿耕种已不再可能,有偿使用并交纳租赁费用是必要的。因此,其他农户要求主张享有集体土地的收益也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然而,在主张权益时应考虑到被申请人在无人耕种时愿意耕种这些土地、并承担了土地的税费和一定的生产投入,应合理地给予一定的补偿。本案中,继续给予被申请人黄某等农户2年的无偿耕种作为补偿是合情合理的。
4、租赁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的优先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本案中,黄某等农户在续种两年期期满时仍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