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统计法。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两部法律的修订情况。以下为人大常委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情况介绍。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2008年全国农村基层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15万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对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向记者解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四种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004年农业部在27个省、市、自治区进行调解工作试点,其中有244个示范区开展了这项工作。”他说:“调解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更加平和,仲裁过程中也要注意调解。仲裁裁决的优势是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注重调解,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是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
孙中华介绍,农业部为全面实施这部法律已做好准备:一是做好对法律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农业系统的广大干部,特别是承担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干部熟悉法律。同时,加大宣传,推进该法进村进户,让农民群众知道有这部法律。二是依法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地方,依法规范;尚未设立的地方,要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体系。三是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员的培训。各级农业部门将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的培训,为法律实施和仲裁工作提供明确的准备。农业部将重点组织省级和部分县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的培训,为各地开展培训提供力量。四是要抓紧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我们将和国家林业局抓紧起草,力争尽早出台。
孙中华表示,“刚刚通过的这部法律的第52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仲裁不收费是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他说,“法律的这项规定是立足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不高的实际,着眼于减轻农民负担而设立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农民群众的关心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