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韩松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土地法制学人 >> 韩松 >> 正文

对黄中伟、高飞、廉高波发言的评议
2011-10-29 00:00:00 本文共阅读:[]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11029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数十位专家学者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及财产权制度研讨会”。下图依次为西北政法大学韩松教授、浙江师范大学王景新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黄忠副教授作评议。

 

评议人:西北财经政法大学韩松教授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韩松教授:

感谢主持人和三位报告人的报告,高飞老师和廉高波博士都是来自于一线的教员,他们分析了当前集体经济主体发展的问题。高飞老师全面地给当前集体经济组织的状况、存在的问题从调研方面做了分析。廉高波博士介绍了当前研究得比较热的专业合作社在集体经济实现过程中的作用问题开展的调研,博士的发言全面地展示了调研的内容,不仅涉及到合作社自身发展的问题,还包括身处的环境问题,比如说文化建设的问题等等。不足之处是没有把集体经济实现的作用进行进一步的概括,当然做到这一步也很不容易。老师的发言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了全面的论述,我们讲集体经济,农村经济的农地问题就是农业问题,他从农地的性质到功能做了分析,分析到自然属性与环境功能问题,资产属性与投资功能问题,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农地改革的几项现实任务。我们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地的问题离不开农业的考虑。他的对于集体经济也有解释的意义,从黄老师的报告里,更多的是放在农业的角度来考虑,老师提出了要把适合农民自己做的交给市场,适合集体做的交给集体。谢谢大家!

 

 

评议人:浙江师范大学王景新教授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王景新教授:

黄中伟教授的论述给了我们两点启示,我们讨论更多的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怎么样获得承包土地以外的、自己拥有控制权的农地权利。原有意义上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长期承包长久不变,集体已经无法控制,通过减免税收也得不到收益了,如何在这个之外再找一块地出来是值得研究的。谈到集体功能时,他谈到了弥补市场不足,从这一块来认识集体经济的功能给了我们启示。高飞博士谈到更多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因为现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确实非常混乱,我觉得应该更多地考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的解决可能比法律地位的解决更难。纵向的看,从法律规定应该是三级分享,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乡镇人民集体已经没有载体了。乡镇不是公社了,乡镇政府是不是可以作为集体经济的代表,这个已经是存在问题的。我们调查的大量情况来看,乡镇集体经济算是没有了,有的是有一些资产还存在,但已经没有载体了,乡镇人民政府不是人民公社,这一级是有问题的。村民委员会代行村级组织的功能在全国比较普遍。有一半的村是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占了59.1%,接近60%的村是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在很多地方也弱化了,但是在有的地方有很强的。合作社包括股份合作社,社区性的组织改造过来的合作社,但是这个合作社不是那种专业性的合作社,一定要是社区的。合作社的形式也是可以考虑的,可以从多元化的角度来考虑。老师的报告非常的清晰,把专业合作社和村委会的联系进行了论述,还谈到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当中和社区间的各种组织产生的矛盾以及面临的一些问题,我觉得非常有意义。但是专业合作社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农村集体经济,它应该说是新型的集体经济,因为不代表全村,只代表一部分人。专业合作社基本上没有承担社会功能,而村集体经济是要承担社会功能的。谢谢大家!

 

 

评议人:西南政法大学黄忠副教授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黄忠副教授:

 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今天非常荣幸能和各位作交流。刚才两位老师对三位报告人都进行了评议,留给我的机会不多了。我对合作社了解得不是很深,我就谈一些自己的感触。我感觉到老师的背景介绍很丰富,很佩服他能做这样的调查,他所提出的问题很重要。下面我谈谈自己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看法:

      第一,思考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是为谁实现的问题。核心就是要考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意义,这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但是在中国政府对公共产品供应不足时,由集体来做是可以的。有些事情农民也无法做,私有制也无法解决时,由集体来做是必须的。我们觉得甚至要考虑到其他资源,包括国有的矿产、能源,这些和国家经济命脉和政策安全挂钩的可以是国有的,但是和国家经济命脉和政策安全挂钩不挂钩的,对于集体经济能不能利用呢?可以进一步地作思考。

     第二,通过什么人来实现。因为集体是具有市场性的,这就意味着最终的实现要落实到市场上来操作。界定产权是不可能做到的,也是不应该做到的,只要承认集体就不能做到产权清晰,只有私有制的产权才是清晰的,这个时候也会面临着委托和代理的问题。所以高飞博士谈到集体是抽象的,确实是抽象的,如果具体了,就要变成共有或者是私有了。在抽象的概念中,现在的核心问题在于怎么解决两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利益分配的问题,一个是成员,一个是集体以外的成员,为什么要对集体以外的人分配利益呢,因为乡与乡之间是有差别的。我感觉这和国有企业改革具有相似性,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也面临着这些重大问题,比如委托代理怎么去解决。我看到陈小君教授的课题报告概括了两点,一个是集体的企业,它的实现方式是可以参考国有企业的改制,另外一个就是集体土地的问题,集体土地的问题也是两个,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面临着管理层的控制,尤其是代表人的控制问题,二是如何实现规模化的问题。控制的问题实际上还是一个委托代理的问题,所以我觉得问题的核心是现在我们政企不分,代表人擅自处分,这些问题就是要进行激励和约束。

     第三,拿什么去实现。农村需要有一些财产来实现经济价值,一般的资本是劳动力、科学技术等等。我这里要谈的是土地,现在的土地基本上是当做资源来看待,没有进行资产化。重庆现在有六千多万亩林地,三千多万亩耕地。现在我们的土地包括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财产的明确化上有两点,其中一点就是林地。建设用地面临的核心就是福利性与市场化、财产化的悖论问题。福利性和市场化是不矛盾的,美国的一位教授提出了一种新的财产权问题。我们现在怎么去增加补偿都是无法做到公平的,而且我们的征地模式是带有计划性的。要明确土地的资产属性。

     第四,通过什么方式去实现。这里面要注意几个问题:成本问题、地方的差异问题、构建多元的实现方式问题。因为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不一样,国有经济现在抓大放小,政府保的都是有政绩的人。能否通过多元的方式,这里面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农业用地面临的是规模经营的问题,廉老师谈到的新型股份合作社。二是建设用地的流转目前谈到最多的是直接流转。

      我的发言到这里,感谢各位教授!

 

    (文字校对:章益松   未经发言人审核)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