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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粮食生产
2011-11-29 12:52:54 本文共阅读:[]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以解决务农劳动力结构性短缺问题,有利于农业科技的推广以及土地产出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关键要稳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推进农业机械化,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大金融保险、补贴、用地等政策扶持力度。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必然选择,是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的必然趋势。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意义重大  规模经营可以解决务农劳动力结构性短缺问题。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后,大多将承包地流转给种田能手、种粮大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弥补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较好地避免了土地撂荒,有利于实现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得到了提高。  规模经营有利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规模经营主体更有能力筹集资金、投入精力来平整土地、修建沟渠、硬化路网,使耕地集中连片,为大型机械作业提供基础条件。使用农机不仅能有效地替代劳动力,还能大幅降低生产成本。2010年底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2%,比“十一五”期间提高了16个百分点。  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科技推广应用。规模经营者更注重粮食生产效益,更在意科学种田、选用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不仅节约了成本、增加了产量,还大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效益。  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土地规模经营不仅可以通过“小块变大块”消除田埂,增加种植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还能通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以小麦为例,传统人工撒播亩用麦种30~40斤,机播仅需15~20斤,病虫害统防统治比分散防治节约用药30%以上。  规模经营有利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中,规模经营者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在规模经营主体的带动下,粮食生产的耕种收等主要环节基本实现了机械化,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模式不断出现,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对规模经营、大户生产等相关问题的认识  种粮大户比一般种粮农户效益可观。衡量种粮效益,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分散自耕农户,其粮食产值在扣除农资等物化劳动后,剩余的可以视为劳动报酬,也可以视为种粮效益;另一种是规模经营大户,其粮食产值在扣除物化劳动、土地租金和雇工成本后,剩余的才能视为业主报酬或种粮效益。据调查,安徽淮北一般农户经营自家承包地,目前一年稻麦两季纯利为900元左右;种粮大户租地种植,由于租金和雇工成本较高,一年稻麦两季纯利约600元左右。从这个水平看,虽然种粮收益还是较低,但对规模种粮大户来说,由于规模较大,种粮收益相对是比较可观的。  种粮大户比一般种粮农户更有种粮积极性。农民作为理性经济人,是否选择种粮是建立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基础上的。在粮食主产区,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全完善,老人和妇女在家就能种粮,其他劳动力可外出务工经商,劳动力优化配置有利于增加家庭收入;而且随着粮价提高,农民更愿意种粮。一般农户种粮往往为了解决口粮,而大户种粮更多地出于增加收益,种粮大户更注重降低成本和提高单产,更注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增加产出。  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是当前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主要因素。农民普遍反映,虽然粮价涨了但农资价格也快速上涨,粮价上涨收益很大一部分被抵消了。未来一个时期,农资企业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和工人工资等仍可能继续上涨,再加上国内经济快速发展拉动石油、煤炭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的影响,农资价格上涨较快的趋势在短期内很难改变。随着农资价格持续攀升,农民种粮收益会受到较大影响。降低种粮成本、提高种粮收益还需要多方努力。  粮食生产也可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当前,农民分工分业、务农劳动力结构性变化在全国是普遍现象,这为规模经营发展提供了前提。限于基本国情,我国农业规模经营只能是适度的,而且要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农业生产传统、农业劳动力和人口的转移等相关条件,引导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从调查情况看,不仅养殖业规模经营发展很快,而且种植业规模经营比重在提升。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加快、规模经营增加是明显趋势。据农业部今年最新统计,全国农户承包地流转比例升到14.7%,黑龙江省流转比例升到25.8%,浙江省流转比例升到38.9%。  推进适度规模经营要解决关键问题  稳定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在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经营权分解为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并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鼓励农民自愿转出土地、促进规模经营发展。一是明晰农民土地权益。通过土地确权颁证稳定农民土地预期,明确承包权的财产权,鼓励农民转出土地经营权,避免农业经营过度兼业化和副业化。二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中心,健全各项服务职能,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平台;同时明确土地流转政策边界,遏制耕地流转“非农化”倾向。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在土地流转时尊重农民意愿,鼓励规模经营业主与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办法,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抓好三方面建设:一是农田水利设施。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干、支、斗渠及泵站设施建设由中央政府买单,农渠和毛渠建设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以县级为重点统筹规划项目建设,分期分区域重点投入。二是耕地改良。加大土地整理、高产创建、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建设力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平整土地,推进集中连片经营。平整土地涉及到承包地块调整,需要创新相关政策和制度,在农民自愿前提下推进。三是路网配套设施。重点解决南方丘陵山区机耕道路建设问题,加强电网配套改造,为机械化生产提供必备支撑。为体现支持规模经营的政策导向,要建立土地流转农业项目优先制度。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特色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涉农项目,要尽可能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相结合,优先且重点安排项目资金。  着力推进农业机械化。一是发展植保、抗旱等专用机械。在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大田抗旱浇水、粮食烘干等方面,研发生产一批价格低廉、性能优良、操作方便的专用机械,让规模经营主体有选择、买得起、用得上。二是发展替代劳动力的其他机械。针对玉米收获、水稻种植、油菜机收机播、棉花机收、甘蔗收获等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机械作业水平。同时,加快发展其他特色农产品、畜牧水产等生产环节的农机具。三是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大型、具有复合作业功能农机具的补贴标准,将大型采棉机、甘蔗收割机的单机补贴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将粮食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20万元。每年新增农机购置补贴重点向规模经营大户和专业合作社倾斜。  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要在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基础上,重点关注统防统治、机械化、抗旱排涝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一是立足农产品区域布局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以粮棉为主、产业结构单一的地区,重点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畜牧、家禽等养殖大县,重点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在蔬菜种植、水产养殖等区域,重点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二是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由于实力相对较强,规模经营主体更有能力带头发展社会化服务。对规模经营主体领办农机服务、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专业合作社,在开办运营、技术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在用油、用药、机械设备等方面给予补贴。  加大金融保险、补贴、用地等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加大金融保险支持。规范规模经营主体的准入标准和条件,推广各类法人规模经营主体,提高金融支持规模经营的可行性。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方式,规模经营主体的应收账款和农副产品的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大型机械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房屋、厂房、汽车等财产均可探索抵(质)押的方式。把规模经营的水果、蔬菜、糖料、茶叶等经济作物和肉牛、鸡、鸭、鹅等畜禽,以及种子生产、大型农机具、渔业等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提高补贴比例,增加补贴总量,并探索建立农民按不同费率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分级承保的农业风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风险保障水平。二是增加对规模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考虑两种办法,一种是在现有补贴种类基础上,新增补贴向规模经营倾斜,按照土地经营面积(畜禽存栏量)、产出量和商品量分等进行补贴,直接补贴种养大户;另一种是增加专门针对规模经营的补贴种类,由各级财政共同筹集资金,直接补贴规模经营主体。三是认真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结合地方实际,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相关规定,积极解决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问题。同时,鼓励探索仓库租赁或粮食银行等模式,解决种粮大户的储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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