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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新模式的成功案例
2010-07-12 21:01:35 本文共阅读:[]


10月19日,新华社授权全文播发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由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赏原则,允许农民以承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08年10月20日《湖南日报》)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授权农村居民向其他个人或公司流转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多人担心,一旦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稍有不慎,巨额资本就会潮水般涌入农村,瞬间摧垮农民现有的土地格局,果如此,整个中国将会失去稳定的基础!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中央文件有三个“不得”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个“不得”不仅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而且还为农民撑起了保护伞。再则,自愿原则给了农民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可以说,许土地流转是农民的重大利好。    在山东省宁阳县通过深入探索和大胆改革,首先尝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路子和“底金+分红+劳务收入”的土地流转相结合的方式。土地流转后不但使当地村民收入多了、村民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多了,还省去了后顾之忧,旱涝保收,日子过得更加充实。    在北依大汶河的蒋集镇郑龙村,那里土质肥沃,水源充足,历史上一直保持种植蔬菜的习惯。在当地村民与泰安弘海食品有限公司签订200亩地的有机蔬菜生产合同时,村里成立了郑龙村有机蔬菜合作社,村民以入股形式进行土地流转,以合作社为平台聚集土地,通过合作形式进行生产经营。这种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模式的运作、管理、经营和分配机制主要有四大特点:首先,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其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再次,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第四,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他们的具体分配方式是:按当年盈余的10%提取公积公益金,10%提取风险金,80%按股分红。公积公益金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发展合作社事业和社员福利事业;风险金用于合作社生产、营销遭遇重大经济损失时的补贴。    郑龙村的土地流转做法很快得到了宁阳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县推广。宁阳县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链条带动土地流转,搭建平台助推土地流转。引导农民以合作社为平台,以入股形式进行土地流转,通过土地合作进行生产经营,让农民更多地分享土地经营的收益。同时做了大劳务输出产业,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土地流转。而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科学运作保障土地流转。他们采用统一的流转合同,统一由乡村两级备案及鉴证。在土地流转前,当地村民主要种植小麦和玉米,由于种植粮食季节性强,人们的时间都用在种粮上。可是算下来,每亩地每年纯收入也不过500多元,日子过得很紧。但是在郑龙村有机蔬菜合作社成立后,农民将土地承包地作股份加入,仅底金收入、分红和在本村打工每年取得的纯收入就有8000多元。此外,通过土地流转,农民也从土地上解放出去,可以到外地打工。对于宁阳“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模式,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业集约化、产业化、标准化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是创新土地流转机制、改进生产经营方式、深化农村改革的有益探索。因为宁阳农村的土地流转是有严格程序的,而且符合农村发展的实际。更重要的是,它确实给农民带来了更多实惠和更高的土地收益。土地流转后与流转前相比好处主要有三条:一是挣钱多了;二是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多了;三是土地流转后没有后顾之忧,旱涝保收,日子过得更充实了。    在宁阳施行的土地流转机制成功是有原因的。一是有龙头企业作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助推器,企业发展规模越大对土地的需求越大,农民土地流转的面积就越大,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拉动也会越来越大。二是以合作社为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土地流转的载体,它把一家一户的土地聚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充满活力的有机体,并担负起对土地流转农户的管理职能。另外流转土地的农民仍然拥有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土地既是有偿“租赁”又是“入股”,并非是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彻底放弃;农民的土地权益仍然得到保护,农民集体成员身份没有改变,土地的保障作用得到了保证;建立了农民收入的利益递增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并非一次性消费。    在30年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户承包属于集体的土地,这一政策尽管确保了“耕者有其田”,但也造成了土地过于分散和地块过于狭小,难以达到规模经济的最低要求,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难以适应中国粮食安全的需要。时下,从客观上看,一方面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农村种地劳动力已经严重缺乏,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从事种植业不如从事非农产业,农民对耕地重视程度较低,农村土地抛荒现象日益突出;从主观上看,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越来越希望在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流转出处的土地上获得收益。可以说,允许农村土地流转正是顺应历史潮流的重大战略举措。    目前,推动土地流转已成为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容,国家应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土地仲裁立法进程,制定出台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健全更为完善的、适合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县乡两级作为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最基层,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制建设,从编制、经费上给予保证,以及时处理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规定,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不得将土地作为清偿资产的前提下,应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社,由合作社整合生产要素,组织生产经营。    虽然土地流转政策给部分地区农民带来了很大的收益,但是这仅仅是部分地区,要想继续推广还需要政府制订出台优惠扶持政策。政府扶持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在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还应制订更加优惠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展发展空间,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其外联市场、内联千家万户的作用,逐步打造产业品牌,自主开发经营项目,吸引农户入股,推动土地流转进程。同时各地还应普遍成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自负盈亏、自主服务的运行模式,形成以政府部门服务为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参与的土地流转体系,以适应农民土地流转的强烈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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