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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东|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
2021-06-02 23:15:49 本文共阅读:[]



内容简介

当今社会,物权已然由静的状态中走出来,而日趋价值化与流动化。于是,财产的流转与利用变得极为频繁和重要,并为一国之经济发展所依存。因此,在整个物权制度体系中,物权变动的地位日益凸显。而在物权变动体系中,因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可分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通常经由交易而实现,乃是人们意思自治行为之结果,物权变动的完成意味着交易愿望的满足,一国的交易秩序也由此而构成,可见,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意义非凡。也正因如此,自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我国民法学理论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研究范围的不断扩大和争议问题的研究深入,民法学界对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尤其是物权变动模式的著述不胜枚举。但相较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研究则相对薄弱,学理研究并未给予充分的重视。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然无关交易安全的构建与维护,但依然在物权变动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一席之地,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数量也是逐年增多。我国 《物权法》在一般规定部分专节用四个条文对此予以规定,《民法典》物权编基本上吸纳了《物权法》的规定,仅删除了受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的内容。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的基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有的基于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有的基于遗产继承,有的基于事实行为,还有的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不同类型的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内在的逻辑关联,仅外在共同适用相同的物权变动规则。近几年,我对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做了一些研究,一些观点得到学界的认同。实际上,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十分复杂,其并非单纯的物权法问题,而是一个物权法与民法其他部分如继承法、婚姻法,或者与其他部门法如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之间的交叉问题。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极具挑战性。

作者简介

刘耀东,法学博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首届大连市优秀青年法学法律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等5项。出版与参编学术著作《继承法修改中的疑难问题研究》《继承法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释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等7部。在《现代法学》《法学论坛》《民商法论丛》《东方法学》、《北方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出版信息

作者:刘耀东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4

目录

引 言

一、问题的缘起

二、本书的讨论范围

三、研究意义与价值

第一章 非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含义

第二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正当性基础

一、公示替代说

二、社会实情符合说

三、弥补产权过渡期间权属空白说

四、本书观点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一、须基于法律明文规定之原因而发生

二、须有特定的法律事实或事实行为发生

三、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

第四节 基于法律行为与非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

一、基于法律行为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别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与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第五节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罗马法与日耳曼法

二、法国、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

三、小结及与我国立法的比较

第二章 遗产移转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一节 因遗产继承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遗产继承的性质

二、遗产继承第一阶段的物权变动

三、遗产继承第二阶段的物权变动

四、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与夫妻共同财产制间的冲突与协调

第二节 因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遗嘱继承与遗赠同一立法模式

二、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立法模式

三、《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的解释论

第三节 因遗产酌给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遗产酌给请求权的性质

二、酌给遗产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 无人继承遗产的物权变动

一、无人继承遗产的性质

二、无人继承遗产国家所有与物权变动

第三章 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一节 基于建造建筑物等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建造人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时间

第三节 建造人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要件

第四节 建造人能否基于建造行为取得违法建筑的所有权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

二、违法建筑在私法上的定性

三、违法建筑的处分

第五节 违法拆除建筑物能否导致物权变动

第四章 基于公法上的原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一节 因法律文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二、给付判决、确认判决与物权变动

三、形成判决、形成裁决与物权变动

四、形成性调解书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五、我国立法上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

第二节 基于强制执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拍卖成交与以物抵债裁定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二、强制变卖裁定可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执行回转裁定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第三节 基于政府征收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征收的正当性基础

二、征收的正当性保障

三、征收决定引起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五章 基于法律规定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一节 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定移转

一、不动产抵押权因债权转让而移转

二、抵押物分割

第二节 因夫妻财产制导致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发生的物权变动

二、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节 法定抵押权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依房地一体原则设立的不动产抵押权

第六章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第一节 未经登记不得处分物权

一、“未经登记不得处分”中登记的性质

二、未经登记的物权的效力

第二节 违反未经登记不得处分的债权合同效力

第三节 违反未经登记不得处分的处分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未经登记不得处分的例外

一、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

二、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建筑物所有权的让与

三、不动产共有人之一死亡而有无继承人不明时的共有物分割

结 论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中文译著类

三、论文类

四、外文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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