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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乡规划落实最严土地政策
2016-03-31 14:05:58 本文共阅读:[]


    【农地法律网编者】紧跟国家土地政策改革的风向标,地方各级纷纷采取相应政策,落实和细化地方土地政策的改革。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要求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落实最严格的土地政策,积极推进“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省域市域县域全覆盖的空间规划体系,探索建立全域覆盖、体系完善、部门联动、动态更新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    《通知》要求,科学确定地块开发强度,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原则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5,中等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2,小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0。严禁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严禁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严禁超面积规划、超批复建设各类开发区。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等。同时,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不得规划建设中心村。     根据《通知》规定,出让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商住比例、配建设施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    记者昨日从安徽省国土厅了解到,该省对城乡土地开发使用将严控容积率,规定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即控制独栋、联排、双拼别墅项目的数量。    根据安徽省政府下发的通知,该省今后城乡规划管理中将落实最严格的土地政策,要求科学确定地块开发强度,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原则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5,中等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2,小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0。严禁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严禁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严禁超面积规划、超批复建设各类开发区。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等。同时,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不得规划建设中心村。    该省规定,出让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商住比例、配建设施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中国农地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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