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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流转代征收:违法用地新变种
2012-05-11 14:52:28 本文共阅读:[]


【中国农地法律网编者按】随着农用地流转时兴,过往以租代征的违法用地形式有了新变种,这便是以土地流转代替土地征收。在国家力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背景下,这种现象理当高度重视,尤其要对某些地方官商合谋、政府主导的违规个例理当重典问责。

眼下,在江苏盱眙县,就有一个涉及2100亩农用地流转的项目金陵天泉湖商务中心区涉嫌此种违规。其开发主体,一方是金陵饭店集团,一方是盱眙县政府,双方合资的项目开发公司由前者控股,土地事宜由后者负责。
  我们之所以质疑该项目在用地问题上涉嫌以土地流转之名代替征收,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农民是否实质性失地,这在由当地村集体、农户、项目开发公司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书中足以说明。
  首先,从流转期限上讲,合同公然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之规定,造成农户一旦流转,即永久让渡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该合同约定了在国家规定的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项目开发公司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在转让金给付方面,合同还约定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金(含二轮承包期满以后的转让金)以每亩8400元单价计算,且项目开发公司取得二轮承包期满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发包方(指村集体)不再收取相关费用。显而易见,受让方对农户土地是一次性买断。
  基于以上两点,农民失地已无疑。诚然,当地也虑及农民失地的后顾之忧。我们注意到,该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男55岁、女50岁以上者其土地经营权转让金、垦荒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金自愿优先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此外,在另一份《生活、就业安置协议》中,项目开发公司给予农户补助安置费1.1万元/人,安排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到公司就业。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农民失地的事实。
  需要强调的是,土地流转并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但是,反观金陵饭店集团和盱眙县的做法,则无异于鸠占鹊巢,反客为主。其土地流转合同显示,自合同生效日起,村集体与农户原承包关系随即终止,由项目开发公司承接建立新的承包关系。项目开发公司在觊觎利益上更加得寸进尺的是,国家征用合同内土地所产生的利益和补偿归其所有,概与农户无关。
  原本旨在促进农民增收、推动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制度,经此官商筹谋早已背离了政策初衷,盱眙县当地农民的利益将何以得到保障?
  而面对质疑,金陵饭店集团将责任推诸其合作方盱眙县,盱眙县官方则默不作声,如此表现令人无语。恰在前几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还向媒体表态称,不能搞大资本下乡,兼并农户的土地经营权
  综上,上市公司金陵饭店有关人士如何再大言炎炎,称江苏省委农工办调研组高度评价其母公司金陵饭店集团在盱眙县土地流转的好经验,并拟在全省推广。
  盱眙个案是否构成以土地流转代征收的坏典型,还有待相关国土、农业部门在充分调查后向公众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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