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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行集体土地建租赁房试点
2012-04-14 11:08:51 本文共阅读:[]


【中国农地法律网编者按】上海市将于今年在全市层面推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此类租赁住房将办理大产证,并严格禁止销售和转让。

据《劳动报》报道,以“完善保障制度,推进住有所居”为主题的第四届中国房地产科学发展论坛于328日在沪举行。作为本市重点推进的保障房项目,市房管局在论坛上透露,去年本市市级财政向各区县下达公租房专项补助资金31.3亿元,今年将在全市层面推开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据悉,上海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一符合、一优先、三不变”。即不能利用农业用地,优先鼓励利用农村闲置废弃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权利人不变、建设用地用途不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变。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只能按照原有的权利人、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办理大产证,严禁按套办理小产证,严禁销售和转让,坚决杜绝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变成“小产权房”。

今年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牵头选址,在全市新规划了21处项目,用地面积约55公顷,可建建筑面积约106万平方米,主要分布在浦东、崇明8个区县。目前正在落实建设主体和实施方案,力争在2012年内全面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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