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林业厅、省信访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
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征用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其中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因户口迁移造成外嫁女和离婚妇女“两头没土地”、在城镇化进程中出嫁或离婚妇女土地被征用、不能平等获得土地补偿分配权、个别地方以村规民约或村民代表决议造成妇女不能平等享受土地权利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通知》明确要求:积极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因不同村(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产生的“时间差”,农村婚嫁妇女(包括离婚)的户口迁移造成“两头无地”的,应在现户口所在地落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农村出嫁妇女在原居住地(娘家)获得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已经收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能退地的应当退地,不能退地的,也可以采取确权方式予以落实。二是出嫁或者离婚妇女承包地土地被征收、征用,因享有与本地村民平等的补偿分配权利。三是不得以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的村规民约或村民代表决议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和收益分配权益。四是已经在原居住地(娘家)获得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因主动退回其承包地或者谎报未获得承包地,再向新居住地要求获得承包地。男到女方家庭生产、生活的,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通知》中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具有科学性,连续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体现在:一是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不同规定,尤其明确农村婚嫁妇女涵盖离婚妇女的实际情况;二是明确要按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规范解决农村妇女土地被征收、征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三是男到女方家庭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同样适用于《通知》中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通知》的出台,是辽宁省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也充分反映了省委、省政府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高度重视,优化了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制环境,对进一步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积极而深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