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传媒观察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时评 >> 传媒观察 >> 正文

广东酝酿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即将入市
2010-07-11 22:24:41 本文共阅读:[]


土地一级市场外将生成新的农地市场,对相关用地行业影响重大   大洋网讯被确认为建设用地用途的广东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今后其使用权将允许在市场中流转。据人民网消息,广东省政府正在酝酿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将使得作为“农民的资本”的农村集体土地,第一次进入可经营范围之列。  农村建设用地可在市场流转  这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改革,将允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用途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其方式可以是出售、转让、赠与、交换、作价入股等。  这意味着,今后在国家严格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之外,还将生成一个农村集体土地市场。  专家评价说,这一举措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有着重要的意义,对用地行业的开发和投资更将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  权威人士透露,广东省政府的这一改革举措目前正在加紧酝酿,拟允许进入市场的农村集体土地,必须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途土地,并且已经得到批准,政府将通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与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对供应量进行总量控制。  权威人士称,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后,将有利于盘活农村原有的建设用地,从而大大减轻对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   征地补偿标准拟提高  据透露,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正在考虑制定政策,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其思路之一是对征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过去的按年产值计算补偿金额,改为按当地经济综合因素考虑,统一补偿标准。  用地企业须安排农民就业  在安置方面,作为强制性措施,将实行谁用地,谁按比例拿出部分职位优先安排农民就业;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再就业培训;在补偿金中提取部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当地最低补偿标准及统一标准等。  限制国家征地范围  据悉,广东在准备扩大集体土地经营范围的同时,还将逐步限制国家征地范围。一直以来,凡建设用地涉及农村土地的,都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并转为国有性质后再由政府出让。今后,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配套、道路、军事、学校、重点项目工程等的用地,以及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重要产业用地等,若涉及征用农地的,仍将实行国家征地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但一般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则将可由使用人与农村集体组织洽谈,其新受让的土地所有权照样保持集体性质不变,国家视其不同用途按章征税。  去年下半年,浙江省温州市制定颁布新办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  新办法规定,凡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依法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可相应转让。转让方式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作价入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先由市、县政府将土地征为国有,再参照国有土地转让办法办理手续。规划区外的农民宅基地,转让范围由原来的同村调剂扩大到同县转让,受让方把原来的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后,其新受让的土地所有权照样保持集体性质不变,也不需再交纳土地转让金;非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则视其不同用途采取不同转让办法,应缴纳的税费也不相同。(殷小杰)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