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5日开始三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强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立法目的
修订草案在第一条中增加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据介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立法目的还应体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拟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拟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审计事项。有些常委会列席人员和地方提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也应纳入审计范围。
延长了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时的申诉期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延长了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时的申诉期限。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申诉期限由“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修改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
提高了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中的比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高了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议中的比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中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修改为“五分之四以上”。
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事项,不作具体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删去了此前“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的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此前规定,表决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认为,对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事项,本法不作具体规定为宜,可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对村民选举委托投票范围予以明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对村民选举委托投票范围予以明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城市化过程中部分新建居委会仍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城市化过程中部分新建居委会仍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在城市化过程中,将乡镇改为街道,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实际情况是,不少撤村后改称居民委员会的,其居民仍从事农业生产,仍承包原有的土地,集体经济的性质与形态基本未变。因此,修订草案明确,对于这类过渡阶段的新建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仍应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