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网4月20日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审议曾于六次会议时初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这部法律有望在不久后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土地流转是促进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政策,也是一项深得民心的好政策。但是,再好的政策都必须有法律的保障才能顺利地实施。否则,就会大打折扣,走了样。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是,在中央这个决定下达后的半年时间里,各地出台的有关土地流转的规定“五花八门”,不利与规范土地流转的实施,甚至个别地方政府还利用这个时间差,又圈了一部分土地,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集访和群体突发性事件。实践证明,贯彻落实中央这一重大决定,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才能保障土地流转政策的顺利实施。所以,这次全国人大第二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的意义重大,非常及时。它为解决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全国人大对审议这部仲裁法草案非常细致。曾经两次审议此案,还将在很大范围征求农民朋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再次修改、颁布实施。如,在原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为仲裁范围之内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在这次修改后的草案中表述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全国人大对这部仲裁法草案修改的非常认真仔细。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个总体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行为,才是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具体表现。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比例科学,且符合实际。草案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这样规定比较科学,符合实际,能大大减少长官意志和脱离农村实际的行为。草案还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这样的规定更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深得民心,不但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而且也鼓励广大农民朋友依据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