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二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有不少重要内容的修改引起广泛关注。比如,一审稿中“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这次明确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这部法律草案的有关规定有望在不久后为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这部法律草案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特别表现出三大亮点。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是,草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这样表述的初衷在于更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以便更易于化解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第三大亮点是:仲裁是又裁又审,可以先裁后审,二者均沾。这与民商事仲裁不一样――后者是或裁或审,只能选择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介绍说,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结果,若有不服、认为裁得不公,在一定期间内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向农民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为了保证对纠纷的公正处理,草案对仲裁地点还做了精心的设计。一审稿规定,仲裁原则上是在土地所在地的村或镇进行仲裁,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士解释说,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以及人大调研时,都发现若到农村土地所在地仲裁,经常会涉及较为尖锐的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不过,在土地所在地进行仲裁,也是一个便民的规定,应该坚持。
所以,二审稿就将该条款改为“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而不像原来那样必须要经过同意才能在仲裁委员会进行――如果双方都要求的话,说明双方矛盾不大,就可以在双方所在的乡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