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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
2008-12-16 15:31:24 本文共阅读:[]


申报用地首先满足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的需要,城市建设用地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务必于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申报          本网讯(吕苑鹃)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确定申报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预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确保扩大内需新增投资项目用地,申报用地首先满足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的需要;切实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与耕地占补平衡,城市建设用地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严格审定违法违规用地补办手续,保证新增建设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把握进度抓紧申报城市建设用地,务必于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申报。   通知强调,在消化存量用地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实际建设能力,确定申报用地规模。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要全面考虑市域范围内各项建设用地需求,特别是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防止土地利用计划过度向中心城市倾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凡2007年批准的城市用地尚未完成省级审批同意实施方案的,除特殊情况外,该城市不应申报2009年用地;2008年批准用地实施缓慢的城市,2009年申报用地规模相应减少。   通知提出,城市申报用地要首先满足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的需要。各省(区、市)和有关城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中央投资和地方筹资的上述项目用地的统筹和管控,在规划修编、计划指标、用地布局、审批手续、供地方式等方面作统筹安排,积极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在申报时限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按照新的规划落实拟申报的具体建设用地区位;未经国务院批准规划的,仍按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用地区位。   因急需建设、有重大影响、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新增投资项目用地,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可以在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规划修改方案,随同城市年度用地方案一并申报。   通知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城市申报用地时,对征地方案要严格把关。督促有关城市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足额补偿;制定社保措施,落实社保资金,切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排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规费。同时,从2009年起,城市建设用地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申报用地时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批准后抓紧实施;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前,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必须通过省级组织的验收和实地核实,先行完成补充耕地。   通知指出,严格审定违法违规用地补办手续。根据2008年部组织的第八次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各地应按照部12月1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依法查处,在对人和事查处到位前,不得补办用地手续。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联合检查,对城市在执行土地利用规划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保护基本农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关,督促有关城市落实整改意见,保证新增建设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通知要求,把握进度抓紧申报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尽早研究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改进工作,提高效率。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城市申报基础上抓紧汇总审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要求一次性呈报国务院,有关报件一次性报国土资源部。对于一些为促进经济增长,新增投资项目较多的重点城市,在组件完成后也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单独呈报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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