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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融资湖南破题
2008-12-04 21:42:48 本文共阅读:[]


红网11月2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邱玉峰 实习生 文丹 冯推顺)“没想到租赁出去的土地收入还能在银行贷到款。有了党的土地新政策和银行支持,我与妹夫合伙发展生猪养殖的资金就解决了。
”昨日上午,在湘乡市举行争创“全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县(市)”启动仪式上,当接过湘乡村镇银行负责人送到手的2万元贷款,该市龙洞乡龙泉湖村农民肖明求笑逐颜开。此前,他把自家的20亩荒山租赁给一家当地企业,而却无法筹齐养猪的启动资金。
  
  湖南银监局副局长李赛辉表示,这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全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首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质押贷款,标志着银监会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农地转租收入可获得质押贷款
  
  要想获得贷款,银行规定必须有抵押物。受制于此,很多有创业想法的农民有心无力。
  
  3年前,肖明求家20亩荒山租赁给了湘乡市燕鑫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种植优质柑橘。根据合约,该公司在20年租赁期间将分期付给肖明求各种租金费用4万元。山地是租赁出去而且有了一定经济来源,但这笔收入毕竟是细水长流,难以一次性发挥更大的作用。“去年我投资2万元合伙养殖生猪,当年获利1万元。今年下半年想趁猪价下跌多进些小猪,扩大饲养规模。”尝到甜头的老肖告诉记者,由于资金短缺,没有抵押物,一直想搞生猪规模养殖的他到处求贷无门。
  
  “十七届三中全会,土地流转收入得到中央肯定。能不能让土地流转收入作为抵押?”得知老肖的困境,一个大胆的构思在湘乡市村镇银行负责人的脑海中形成。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该行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质押贷款的新融资模式得以出台。对于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可以用农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简称四荒地)等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入作为贷款质押和还贷来源。在经过实地考察后,湘乡市村镇银行决定对肖某发放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2万元,月利率比基准利率下浮10%。“贷款利率也合算。这2万元贷款一年利息还不到1200元钱。”拿着刚到手的2万元现金,老肖忍不住地开心。
  
  探路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
  
  “这种贷款由于有农业开发公司的担保,有农户自己养殖的生猪,现在又增加了农户其他多种收入来源等多重保险,所以银行没有风险,只有效益。”湘乡市村镇银行副行长罗佳煜介绍说。该市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出台了《湘乡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质押贷款提供了政策支持。作为全省首家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该行目前已推出包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质押贷款、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15个涉农贷款产品。对比该行两项涉及农地承包经营权贷款的范围条件,记者发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质押贷款所指土地,包括农田、四荒地,而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则只针对“四荒地”。
  
  据记者了解,去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相配套的登记、风险评估、抵押权实现等制度尚未出台,该类贷款的配套制度还亟待完善。那么,湘乡市村镇银行为何敢于开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质押贷款,而且认为贷款风险很低呢?记者发现,该贷款的借款条件有重要的附加保证措施:“转包人在未支付的流转收入额度内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还款担保责任。”这意味着,租赁土地的燕鑫农业科技开发公司将为老肖的贷款提供担保。而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要求,“发包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必须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成融资新路?
  
  十七届三中全会闭幕后的10月19日,《中央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对外公布。该《决定》对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等问题,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表态。但对于土地改革给出的答案相当谨慎――“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于争议更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进行抵押这一问题,《决定》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
  
  10月22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曾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背景吹风会上表示,在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应排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以避免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农民出现“失地、失业、失住房”问题。《担保法》等法规也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原因在于前者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后者是农民维持温饱所需之外的生产资料。陈锡文表示,用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并不是解决贷款风险的有效方式。在现阶段,把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为抵押是不现实的。
  
  此前,国内部分地区曾先后探索“公司+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基金担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和直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等方式,解决农民对土地规模化开发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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