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报道称,在10月即将举行的立法会议上,将会对《土地管理法》做重要修改,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即在保持关于现行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建立起城市与农村不同的土地拥有统一使用权的体系,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保为法定不动产,其转让过程也要按照不动产进行转让,而由此也将形成全国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法律体系,将体现平等性、有偿性、期限性。这将是迈出土改改革的第一步。
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曾经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而今天以其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却已经成为了束缚我国农村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因素。经济学家周其仁曾经指出:“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公有的、合作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是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同时损失了监管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其要害就是国家行为造成的严重产权残缺”。
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有用且稀缺的物品都会被定价交易,即使它与现行法规不符。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一项针对17省农村土地的调查即显示,我国农地流转隐形市场已经逐步形成。基层政府和人民积极求变农地政策使得全国层面的改革呼之欲出,但现在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如何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障碍。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另外,《担保法》也将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排除在抵押品的范畴之外。即使是刚刚公布实施的《物权法》也继承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未承认农地的完全产权。第二,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制约着生产要素功能的发挥。作为社会保障功能,要求土地平均分配,定期调整,限制交易;作为基本生产要素功能,要求土地产权稳定,规模经营,流转顺畅。中央之所以对于农地政策改革慎之又慎,最大的顾虑就是对于可能出现的失地流民问题的担忧,而地方政府的尝试往往也是以土地使用权与居民社会保障的交换作为突破口。
残缺的产权造成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狭小、土地细碎化;农民城市化进程缓慢;“集体”定位模糊,农民利益被侵害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明确农地市场化并赋予完全产权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我们的相关工作只能顺应这一趋势。而在政策推进过程中也应该考虑现实可能性,在土地公有这一基本原则无法逾越的前提下,不妨将定义模糊、权属混乱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土地国有制。而另一方面则强化土地使用权、弱化土地所有权,将期限化的土地承包制度转变为长期化的永佃制。这样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定义土地的收益权,则土地的流转、交易、抵押等一系列财产性权利得到了变通的解决,且土地所有制上并未突破公有的框架。此外,尽快推广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剥离,这既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也便利了农地制度改革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