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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8-09-13 18:37:02 本文共阅读:[]



                                                   渝农发〔2008〕395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农业局:
    为及时、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渝办发[2007]250号文件的要求,我委在各地农业部门积极申报,并经有关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决定在万州区等10个区县(附件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试点。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农业部批复在我市部分区县开展试点的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附件2)。请各试点单位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各项试点任务,及时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及典型经验,高效、正确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联系人:易南平,联系电话:89133592。
    附件:重庆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方案
    为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农业部批复在我市部分区县开展试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为指针,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机制创新,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促进城乡统筹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
    1.探索和完善适合本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现状和纠纷特点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仲裁工作规程和仲裁机制。
    2.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提出纠纷仲裁解决的思路和方式方法,推进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3.加强仲裁队伍管理和素质建设,提高依法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能力。
    4.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利,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三、试点内容
    试点期限一年,从我委批复之日起计算。试点期内,试点单位要突出抓好建立健全一个机构、清理规范一批政策、制定完善一套制度、培训选拔一支队伍、探索一种有效解决机制等五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一个机构。依法建立有权威的工作机构,是开展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试点单位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尽快建立健全本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一是设立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有关部门登记,能够依法独立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仲裁委员会要吸收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法制、法院等相关部门参加。试点单位要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二是要明确职能任务。依法确定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权限和责任事项,保证仲裁机构依法行政。三是要配备仲裁基础设施。本着方便群众和简单朴素的原则,要为仲裁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庭审设施以及调查取证设施等。
    (二)清理规范一批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经历了较长时期,国家和各级根据不同历史阶段形势和要求,从宏观和微观层次,形成了时间跨度较大、政策要求不尽相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政策体系,特别是区县一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政策较为复杂。试点单位要对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政策体系进行全面清理,在坚持国家和市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具体政策依据,统一仲裁员裁决标准。
   (三)制定完善一套制度。规范的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的基本保障。确保仲裁程序规范严密的关键是要抓好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对仲裁纪律、工作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等关键环节都要制定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建设规范仲裁工作的各项程序,保证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二是实行政务公开,要把各项制度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各界了解仲裁程序,加强群众监督。三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业务主管部门及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不按政策办事,违反仲裁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要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四是规范仲裁文书样式和档案管理办法:包括仲裁档案的归档范围、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密级、检索办法,查阅、抄录、复制的审批手续等。
    (四)培训选拔一支队伍。仲裁员要实行仲裁员任职资格制度,实行持证上岗、聘任制。对于符合任职条件的农经干部和其它人员,经仲裁委员会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者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聘用上岗。各地要大力开展仲裁员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培训《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和本地仲裁具体规定等方面内容,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探索一种有效解决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是一种特殊的纠纷,其纠纷处理要采取特殊的解决机制。各试点单位在仲裁实践中,要从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去探索仲裁机制建设,不能简单否定或取代已有的解决机制。要注重仲裁决定的可执行性,做好案件回访,尤其是对于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要进行跟踪督查。要与司法部门建立仲裁―诉讼衔接机制,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当事人,要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建立仲裁信息上报制度
    为了掌握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试点进展情况,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农办经〔2006〕17号)和有关工作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试点单位要将试点过程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情况分类整理、汇总分析,及时上报我委经管站,并形成经常性的工作制度。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信息的采集、上报。
    (一)试点筹备情况和总结报告。仲裁工作筹备情况,包括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聘用情况和仲裁工作配套文件制定情况等,应在试点批复后至首次开庭前以书面报告报出。试点总结报告应于试点期一年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情况报告。一是每月5日前填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情况月报表》(附件3);二是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交试点季度总结。季度总结要准确反映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情况、仲裁情况、区县乡村调处情况;对仲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提出有见地的分析报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典型案例报告。各试点单位要随时报送当地调解、仲裁和法院审理土地承包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正式出具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为准)。
    五、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仅靠试点单位自身难以较好完成。为了加强管理,使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委明确经管处牵头、经管站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试点的组织实施、培训指导以及督促检查工作,并对每个试点单位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各试点单位在仲裁试点筹备和实践工作中,主要领导要牵总头,分管领导亲自抓、亲自过问,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根据我委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本区县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于批复后1个月内上报我委。
    各试点单位要主动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始终坚持与各方面沟通与协调,创造条件,加强合作。一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各试点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仲裁工作情况,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在办案程序、法律文书和案件执行上,要加强与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三是具体工作中,涉及相关政策把握和业务知识时,要积极与林业、水利、土地、民政等部门搞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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