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无论在地表实施还是在地下实施,都绕不开土地使用权问题,因此要想完完全全地使采矿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解开采矿用地问题这个结非常重要。
目前,采矿权人特别是中小规模的采矿权人,采矿用地问题大多采用和当地村民协议的方式来解决,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以租代征”方式的另一种体现,但国家在处理“以租代征”问题的时候却忽略了以下问题:采矿用地中的“以租代征”,逃避了国家的土地监管,土地复垦措施无法落实,致使农用地破坏严重,干扰国家耕地保护目标的顺利实现,应该规划用地的土地利用要求无法贯彻;另一方面,“以租代征”的方式也解决不了采矿权人的所有问题。比如一个村庄占压矿产资源,采矿权人自己一般解决不了村庄搬迁问题,每每遇到这种情况,开采活动影响村民生产生活,与村民的纠纷不断,正常的生产活动无法进行。
国土资源部门如何保障采矿用地,维护矿产开采秩序,关乎我国矿山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除要严格执法、根除“以租代征”外,关键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运行办法。
在采矿权出让之前的采矿权设计阶段,建议引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机制。对于采矿权划定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及管制措施,要有一个科学的调查和评估,比如有多少村庄和基本农田等。如果开采活动需要搬迁村庄而这个村庄在开采期内根本无法搬迁,那就不能对这个村庄下面的矿产资源设置采矿权;如果开采活动需要剥离地表的基本农田或引起较大面积的基本农田塌陷等破坏,而该地块基本农田的管制措施中严禁开采活动,同样该地块也不能设置采矿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机制的引入,可有效避免合法的采矿权无法实现的尴尬局面。
此外,由于采矿用地有别于一般法律法规中的工业用地概念,工业用地的管理办法不能完全适应采矿用地的管理需要,所以迫切需要利用、整合现有法律法规资源,出台采矿用地管理办法,况且目前出台采矿用地管理办法的法律基础已经相当成熟。只有这样,采矿用地的管理才会逐渐走上规范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