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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确保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解读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9-01-02 19:26:34 本文共阅读:[]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2018年12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两条规定,将直接影响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分析法律修改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产生哪些具体影响。

农村妇女因婚姻等因素丧失土地现象较常见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曲相霏看来,原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已经从多个角度对农村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规范化保障,中央文件和政府规章也都强调平等保障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侵害农村女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

“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通过的一些决议架空了法律,使法律规定沦为空文。”曲相霏告诉记者,据相关调查,有的村甚至强迫收回大龄未婚女性的承包土地以促使其出嫁,结婚、离婚、丧偶女性被收回承包土地更是常见。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张保红发现,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主要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土地是固定的,而妇女却常常因婚姻变动居住地。农村妇女出嫁就很难再享有出嫁前的土地权益,即使享有也会很难经营。二是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与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矛盾。妇女面临婚嫁问题,其土地权益并不是稳定不变的。“三十年不增不减强调稳定,强调经济效率,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强调公平,二者出现匹配问题。”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周应江长期关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部分农村妇女,因为婚姻、外出务工等原因,有可能丧失原来的承包地,在嫁入地难以获得承包地,相关的土地权益难以保障。”

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更进一步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将产生积极影响,意义重大。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突出了农户并强化了妇女在农户(家庭)中的地位。”张保红说,“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里的家庭成员,既包括土地承包协议签订时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也包括土地承包协议签订后嫁入妇女和新生婴儿。必须明确的是,妇女在嫁入农户的同时即取得农户内家庭成员资格。

张保红认为,这里的平等,主要是指嫁入妇女和新生婴儿能够与其他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享有的土地权益是完全的,既包括承包地的经营收益,也包括承包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收益。

“登记是土地上的权利人享有土地权益的标志,将家庭成员全部列入权证的做法更有利于保障妇女儿童的土地权益。”张保红说,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在进行确权登记时,务必要以户为单位将包括已婚妇女在内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簿和登记权证。当前已有一些地方采取了这样的登记方式。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使得这些实践中的做法具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张保红看来,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户作为主体更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并提高妇女的地位。以户作为主体解决了妇女因为婚嫁而不能稳定享有土地权益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妇女在户内的地位,在分家析产时也可以均等分到一份土地权益。

周应江认为,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虽然在条文中没有提到“妇女”,但是实际的作用和效果将对农村妇女产生积极影响,对农村妇女取得、享有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更进一步。

“权证的作用在于对权利的确认、证明和保障。”周应江说,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对于土地流转或者发挥其他融资的作用,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妇女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分子,是家庭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之一,在权证上写上姓名,对于妇女今后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非常有益。

在曲相霏看来,原《农村土地承包法》强调的是家庭承包,法律中见“户”不见“人”,即法律只规定家庭承包户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在承包户内部各家庭成员的关系,导致家庭中女性的权益往往被掩盖。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对家庭成员的权利明确化,使法律中既见“户”又见“人”,既规定了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确定了承包方内部关系,也使男女平等得到了明确体现。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大了违法的成本。”曲相霏告诉记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权证记录,要剥夺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本就增加了,更不能轻易否定已经确权登记的权证,想不顾事实强词夺理地否定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行不通了。

需要出台权证更改程序等配套措施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长久不变”的表述。

曲相霏认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长久不变”使“不变”成为常态、成为原则,“变”则需要提起特殊的程序,这也可以朝着有利于保护女性权益的方向解释,并且不会侵害女性的选择权。女性结婚后如果选择到夫家生活、参与夫家的土地承包关系而自愿退出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这一法条不会成为障碍。

如何将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相关条款落到实处?

曲相霏告诉记者,要使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取得保障女性权益的良好效果,还需要出台配套措施,严格实施权证更改的程序规定,并且保障好当事人的诉权。不能因为女性出嫁、离异或丧偶就划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女性的名字。权证的更改需要法定理由、法定程序,放弃权利需要本人到场确认。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

张保红认为,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际明确了妇女一旦嫁入一个家庭便自动取得以这个家庭为基础成立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并进而与其他户内成员一样均等享有该农村承包经营户名下的土地权益。存在摊薄其他户内成员的土地权益的问题。法律应当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对“人多地少”的农户定期给予一定的补偿。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利于作为家庭成员的已婚妇女享有农村土地权益,但这些权益是静态的。”张保红说,妇女特别是已婚妇女真正享有农村土地权益还需要强化妇女在生产经营决策中的权利。

需尽快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此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有实质性突破。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9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周应江告诉记者,现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之所以存在落空、丧失的现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很重要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收益、土地征收分配等的基础依据。目前还没有国家层面的规则,实践中不同地方的做法不同,影响了流动妇女、进城务工妇女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取得问题。

曲相霏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最复杂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不能解决农村妇女土地财产权益的所有问题。尤其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后,很多权益的享有需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在很多地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本由村规民约来规定。需要尽快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村女性的土地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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