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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研究综述
2015-05-18 09:12:08 本文共阅读:[]


【摘 要】 旅游城市化是旅游和城市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旅游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会涉及农民土地权益,目前鲜有我国学者将二者相结合研究。文章梳理了我国学术界研究旅游城市化的相关文献,分别从旅游城市化的概念界定、发展的驱动力、类型等阐述我国旅游城市化的现状和特点;还结合我国众多学者对农民土地权益研究的文献,分析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现状是产权模糊和农民土地权益容易被侵害,并进一步归纳了农民权益受到侵害背后的原因。简述了旅游城市化对我国农村的影响。 关键词:旅游城市化;农民土地权益;研究综述    一、旅游城市化研究现状    (一)旅游城市化的概念界定    游城市化开始于福特制时期的高额工资和大众消费,并于20 世纪70 年代后福特制时期的大众享乐消费达到完善国内学者因对旅游城市化研究的差异,对此他们提出了多种的概念界定。关于旅游城市化黄震方将其界定为:指旅游区非城市人口向城市转移和聚集,旅游城市的数量不断增多,格局不断扩张,城市在人们的旅游活动中作用逐渐增大的现象李鹏在黄震方的基础上增加认为:旅游城市化还具有旅游景区景点的人工化、城镇化趋势。王冬萍则认为旅游城市化是旅游的发展促进了人口、旅游和城市的资本以及物质等生产力要素向旅游附着地区聚拢和延伸,从而促进城市地域的不断推进和扩展的过程,它包括使城市范围扩大和使城市质量提升两方面内容。陆林从城市化的角度认为,旅游城市化是指旅游作为推进城市化的一种动力,指引人口向城市积聚的过程;从消费的角度认为,旅游城市化是指为满足人们由传统的日常型消费转换为现代的享乐型消费, 提高城市功能的过程 邱云志从城镇化的动力机认为:综合旅游城镇化是一种以文化差异消费为基础,以旅游资源或旅游目的地为引力场,以吸引外来游客形成旅游流的临时性集聚从而带动旅游目的地有关城镇要素的集聚及部分人口长住并循环累积的现象。安传艳认为旅游城市化是旅游作为推进人类社会的经济转型、社会变迁和文化重建的一种动力来推动地方区域城市化的一种过程和现象, 内涵分别是城市的景区化和景区的城市化。    (二) 旅游城市化的驱动力    不同城市的旅游城市化的动力机制有所不同,学者们通过对不同城市的驱动力的研究发现,旅游城市化的动力机制虽有差异,却也是大同小异。我国学者认为,我国旅游城市化的驱动力主要有:旅游城市化的初始动力也是主要的动力是旅游活动,因此旅游作为城市化的动力之一,既可以在城市化的中、后期发生作用,使城市经济转型或城市功能多元化,也可以作为城市化的原动力,使城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生质的飞跃。在地区由城市发展为旅游城市的过程中,旅游的需求带动旅游城市化,旅游资源的供给推动旅游城市化,旅游的政策引导旅游城市化、旅游城市化的基本动力是旅游资源动力。地方经济动力和社会动力;从内外动力机制分析:内驱动力是旅游需求产生的拉力和旅游供给形成的推力;外驱动力是城市化的带动、政策制度的规范、区位交通的便利、资源环境的供给等;从各地区上分析发现, 长江三角洲地区发展主要来自于城市化发展的动力带动,城市旅游资源的丰富积累,人口、经济的聚拢和扩散,旅游的提供或需求,外来旅游者对城市旅游目的地的选择,旅游政策的方向,旅游业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设施的完备等;汤口镇形成旅游城市的发展动力机制是区位优势‘资源禀赋、政府推动和居民的积极参与。    (三)旅游城市化的类型    国外, 美国学者 Gladstone 因不知 Mullins 提出的旅游城市化理论能否适用于其他国家和其他类型的旅游城市而引入了区位商概念,将美国的旅游城市分为旅游大都市和休闲城市两种类型,由于旅游资源型的不同,他进一步将旅游城市化分为退休者、海滨度假类,资金密集型旅游吸引物类两种类型。李亚娟等通过以北京市为例对大城市边缘区乡村旅游地旅游城市化进程的研究,将北京市边缘区乡村旅游地的旅游城市化发展模式总结为:乡村嵌入型,城市延伸型,乡村内生型;李亚娟等认为城市边缘乡村旅游城市化的对象有异于以前旅游城市化的,这一地区具有城市和乡村两重特性,对于它的研究更具有它本身的特殊性。    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研究现状    (一)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现状    农民土地权益现状最为突出的是农民土地产权模糊,权益受到侵害,产权模糊最根本的是现行征地制度与农民的土地产权认知不相一致,其次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残缺,表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不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行政权的严重干预,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未能完全实现;此外还有内、外部土地所有权残缺,土地承包权残缺,土地发展权残缺和不公平农地收益分配制度,具体为: 1.在生活中,村委会一般不会通过征集集体村民的任何许可抑或实际授权, 就擅自使用了村民们的农地行使权 村委会原是为维护农民的集体土地利益, 依此建立的制衡权利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但事实上村委会并没受到任何团体或组织的监督和制约 2.由于现阶段征用制度的不规范和不合理,农民公共利益不具体,大量农民失去了本该拥有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 3.土地发展权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一种权利,是一种能从土地所有权分离出来的财产权。    (二)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土地用地日益紧张,处于劣势的农民他们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发生。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非常繁多,涉及面宽广。从农民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民不善于维护自我的利益并且缺乏为农民维护利益的有效的组织和保障,农民不具备完善的自治组织,他们没有防范风险的意识, 也不能预估土地的增值,更不懂从长远的角度争取在土地交易中的利益, 并且在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民们更少有大家庭意识,弱势的地位使他们的土地权益极易被侵害 从相关产权方面认为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有, 产权的界定和执行受到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过高使农民不得不放弃一部分土地权力形成产权公共域,集体土地产权模糊,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从法律层次分析,农村缺乏有效维护土地权益的法律制度, 不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政策代替法律而使土地权益失去法律保护等使得农民土地权益屡遭侵害 征收土地过程中政府和土地征收程序在某种程度上会侵害农民土地权益,政府在仅有授权而无限权的情况下有很大的动用土地征用权的自由裁量权,此时政府的意图都可以看成是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政府垄断并压低征地价格、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扭曲、市场失灵及无法反应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造成农民土地价值损失,在土地征收中不太重视农民的利益,具体表现为:1. 现行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偏低,无对应的社会保障措施。2.企业商业性圈地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3.政府低征高卖,吞噬了农民公平享用农地增值收益。4.村委利用土地买卖来寻租,某些不良村干部利用土地从中牟利。5.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村级集体留用部分管理失控。    (三)城市化、乡村旅游化和旅游业对我国农村地区的影响    城市化、乡村旅游化和旅游业的推进对我国农村地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学者研究认为影响有以下: 从人口转移拉动经济上认为,城市化推动城乡良性循环,于是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从土地转移到城市并获得稳定职业和收入,而留在土地上的农民可以利用农产品的集约型和规模型的经营促进农业的高产和现代化; 同时,进入城市的人口拉动农产品的消费,提高农产品的需求量,有效提高留在本土的农民的收入;城市化拓增能增强城市增长极并扩大农村的辐射作用,改善村民们居住和农产品生产的环境,能有所提高农民收入。但因各城市化的差异,如不同城市的经济水平,城市化转移成本、人力资本有异等条件下,城市能否有效吸收或转移农业过剩劳动力有所不同,致使城市化增加收入的效果存在差异。    从就业上认为,城市化、乡村旅游的开发扩大蕴涵大量直接与间接的就业机会,这一过程表现出巨大吸引力和辐射力,拉动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非农就业及旅游工作、城市化进程促进农民收入结构发生了质的改变,收入由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转变为主要依赖劳动报酬性收入的增长。不仅如此,城市化和农村经济是相互作用,即城市化引导、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城市化向前推进。人口城市化在人口转移后对利用土地的方式产生了主要的两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方面是人口的从农村向城市转移后增加城市用地,致使农地主要是农作物耕用地向建设城市化转变; 第二方面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后,农村人口相对减少,于是农村住宅建设地也随着减少,土地使用性质的转向增加土地的其他使用途径。乡村旅游中如果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后乡村旅游资源便以公共资源的身份被多个行为主体一起使用,于是个体利益会因公共产权的特征和组织行动的逻辑而与公共利益极易产生矛盾, 因此导致了乡村旅游的核心资源 旅游派生的品牌资产被快速耗损和衰减, 由此便产生了乡村旅游的公地悲剧。居民在乡村旅游中对居住地的生活品质、传统习俗、日常民情、自然风光、社区形象等从知觉和态度的视角上发生了改变。从社会保障上认为,城市化一方面削弱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 但是另一方面却促进了现代化的集体养老 社会养老等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而旅游业对我国农村地区的影响分别包括四个方面: 1。乡村发展旅游改善了农村的弱势状态 2.传统农业向观光农业转换提高了农业的竞争力 3.乡村旅游改善了农村单一的产业结构 4.旅游促进了农村的城镇化。    三、研究述评    旅游城市化是现代化的必然产物,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的放松以及享受 我国学者就着旅游城市化开展的研究非常之多, 研究范围广泛, 涉及的内容不仅站在理论的基础上, 也结合各个不同特点的地区进行了实证研究, 为我国旅游事业及城市化提出宝贵的文献建议, 促使我国的旅游业更趋向成熟化 但是与旅游城市化紧密相关的农民土地权益的研究则相对较少, 若是单独研究我国土地权益也是很多,但将旅游城市化和农民土地权益二者相结合研究的却比较罕有, 我国的乡村旅游化的研究也尚未成熟 弱势群体的农民在现代化这个背景下更应被关注到,享受土地增值收益,才能更好的实现我们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1]黄震方, 吴江, 侯国林:《关于旅游城市化问题的初步探讨---以长江三角洲都市连绵区为例》[J].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2000, ( 2) : 160 - 165.[2]王冬萍, 闫顺:《旅游城市化现象初探---以新疆吐鲁番市为例》[J]. 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2003, ( 5) : 118 - 122.[3]陆林:《旅游城市化: 旅游研究的重要课题》[J]. 旅游学刊, 2005, ( 4) : 10.[4]邱云志. 少数民族区域旅游城镇化研究[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 2005,( 10) : 32 - 34.[5]安传燕:《旅游城市化内涵及动力机制研究》[J]. 现代管理, 2008, ( 8) : 223 - 224.[6]王旭科:《城市旅游发展动力机制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 天津大学, 2008.[7]陆林, 於冉, 朱付彪, 汪永青, 王薇:《基于社会学视野的黄山市汤口镇旅游城市化特征和机制研究》[J]. 人文地理,2010, ( 6) : 19 - 24.[8]李亚娟, 陈田, 王婧, 王昊:《大城市边缘区乡村旅游地旅游城市化进程研究---以北京市为例》[J]. 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 2013, ( 4) : 162 - 168.[9]钱忠好, 肖屹, 曲福田:《农民土地产权认知---土地征用意愿与征地制度改革---基于江西省鹰潭市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 2007, ( 1) : 28 - 35.[10]李建建:《我国征地过程中集体产权残缺与制度改革》[J].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 1) : 100 -104.[11]刘刚:《农民土地产权残缺与不公平农地收益分配制度研究》[J]. 经济纵横, 2008, ( 11) : 65 - 67.[12]赵万水, 慕娜瓦尔肉孜:《失地农民的土地保障》[J]. 农村经济, 2004, ( 1) : 24 - 26.[13]陈利根, 陈会广:《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与创新:一个经济学分析框架》[J]. 中国农村观察, 2003, ( 6) : 40 - 47.[14]张军岩, 王国霞, 李娟, 鲁奇:《湖北省随州城市化进程中人口变动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J]. 地理科学进展, 2004,( 4) : 87 - 96 + 116.[15]操建华:《旅游业对中国农村和农民的影响的研究》[D].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文章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3CMZ052) 和广西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编号: 201410596082) 研究成果之一 来源:《市场论坛》2015年第2期                  来源日期:2015年5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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