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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的影响
2014-04-20 22:26:33 本文共阅读:[]



    【摘要】农民在不同时期进行土地流转的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本文在湖北省京山县调研的基础上,认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形式有主动长期限流转、被动长期限流转、短期限流转三种。土地流转对农民的阶层分化有着重要影响。当前土地制度安排忽视了举家务工阶层和村庄贫弱阶层的利益,因此他们对土地制度的态度与“中农阶层”不同。基于实证分析结论,文章提出了保护贫弱农户地权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阶层;农民阶层分化;土地制度安排

土地制度是中国农村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土地流转更是当前土地制度变迁的争论焦点。许多学者对此展开了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其成果主要集中于土地流转的形式、成因、影响及规范土地流转的对策、措施等方面。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大多也只关注其对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或规模经营、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利用、农民增收及农业现代化等方面的作用。还有一些研究从乡村组织对农地的调控来研究土地流转及其影响。这些研究成果,几乎没有涉及土地流转对当代农村社会结构,尤其是阶层结构变迁的影响。陈成文和罗忠勇的一篇文章着眼于农村整体结构,关注了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结构的重构[1]。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农村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在整体上产生较大阶层分化并不奇怪。我们更需要在一县甚至一村中考察土地流转所导致的阶层结构分化,这也是本文旨趣之所在。一些学者虽然认为土地流转放开会导致农民两极分化,[2]但只是宏观判断,缺乏微观上的事实依据。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土地的占有状况是阶级和阶层分化的重要依据。1930年代中国思想界围绕中国农村社会的性质展开学术论战,以陈翰笙为代表的“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就是采用阶级分析方法,从土地问题入手,科学地证明中国农村阶级关系仍以封建因素占主导地位,农村的社会性质仍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革命时期的社会调查中,毛泽东同志也将土地占有状况作为阶级和阶层分化的重要依据,为全面认识当时中国的阶级状况,全面了解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论证土地革命的必要性起了关键性作用。[3]在新中国土地改革之后,土地对农村阶层结构分化的影响不再显著,所以学者对农村阶层结构的讨论主要依据是职业分化。陆学艺等人认为,体制转型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组成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分化为九个利益群体,包括传统农业劳动者、农民工、私有企业和小型外资企业雇工、农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私有企业主、农业经营大户、乡镇企业管理者、乡村干部。[4]取消农业税之后,农业耕作有了可观的收入,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分层和农民阶层分化的重要影响重新凸显出来,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研究的。

2008年国庆节前后,我们一行40多名师生深入湖北京山县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质性调查。调查分为两个组,在两个镇分别选了五个调研村,所有成员驻村调研。同一个镇的调研人员二三天碰头一次,开一个晚上约四个小时的现场讨论会。调研结束后,全体调研人员在武汉召开了两天的研讨会。通过调查和研讨,我们对京山县农村有了较为深刻的整体理解。在质性访谈和量性统计的基础上,本文将讨论土地流转对农民阶层分化影响。

一、土地流转:政策与复杂现实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党和国家政策始终强调要稳定承包关系。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十五年不变。1993年的中央、国务院11号文件提出,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针对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存在的违反土地政策的现象,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强调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20033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在耕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国家对家庭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保护的基础上,法律规定三十年之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中央也始终允许和鼓励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1993年的中央、国务院11号文件更加明确了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民自愿基础上依法、有偿流转。199412月农业部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十五届三中全会重申,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2001年中央18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还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如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等。《农村土地承包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取消农业税后,中央继续强调农地承包权的合法流转。国发(20059号文件《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探索农户间转包、转让、互换等土地流转方式,加强对承包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强迫流转案件的督查力度。国发(2006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200712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从政策来看,中央一直希望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而有效保护农民权益。但现实情况却非常复杂,农民在不同时期流转土地的动机、目的和具体方式有所不同,不同地方农村的具体情况也不相同。与全国中西部许多农业地区相比,湖北京山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比较好,因此从1980年代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就有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主动进城务工经商。到1980年代末期,由于农民负担日渐加重,许多农民不堪重负,只好将土地流转或摞荒,被迫进城打工,摞荒的土地则在村集体的组织下进行流转。这种情形在1990年代更多,一直到2003年税费改革之前都普遍存在。税费改革不到两年,中央决定全面取消农业税。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但不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反而还对农民发放各种补贴,种田逐渐变成有利可图的事情,之前摞荒的土地顿时变得抢手,土地的流转形态和具体状况因此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此时,一方面,农民流转土地的愿望普遍降低,土地流转的比例下降;另一方面,一些农户却因占有土地太少种地不划算而不得不流转土地。而且,1980年代后期到税费改革前农民因负担过重而被迫流转土地的行为,到这一时期逐渐成为影响农民阶层分化和农村社会分层的重要因素。

由于面对不同的境况,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现实形态也有不同,具体情形包括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被动长期限流转土地、短期限流转土地。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会使受让者预期性长期限获得土地,被动长期限流转土地会使受让者意外长期限获得土地,而短期限流转土地会使土地流转受让方暂时获得土地。

1.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与预期性长期限获得土地

农民在城镇立足后放弃村里承包地,或事先预计可以在城镇立足而主动流转承包地。应该说,这种情形从1980年代到税费改革后都存在,但主要发生在1980年代税费还不那么重时,以及税费改革后种田有利可图时。因为1990年代,农民大多因不堪税费重负而流转土地。京山的市场经济发展比中西部很多地区都要发达,从1980年代开始,就不断有农民流转承包地进入城镇。在曹场镇龚村,60户流转大面积土地的村民中,有13户属于主动流转的情形。其中有6户属于本来就是“半边户”或通过制度性的“农转非”进入城镇,他们中有的夫妻一方是乡镇干部、乡镇事业单位员工或中小学教师,有的是民办教师或“临时工”获得了“转正”的机会。这6户放弃土地的做法较为稳当,现在生活也不错。另外7户放弃土地建立在对自己进入城镇的乐观判断基础之上,其中6户现在城镇安家能够维持生活,另有1户重返农村,不过他没有回到老家,而是在邻镇的一个村子里买了房子和土地。这6户在城镇安家的有4户过着较为富裕的生活,另2户的生活相对不宽裕,但也不算贫穷。这两户,一户在镇上买了瓦房,以卖豆腐维持生活;另一户以理发维持生活。

当农户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时,受让方当然地按照预期长期获得土地,我称之为预期性长期限获得土地。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的农户,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会保留房屋,将土地转让给其它村民或交还给村庄集体,这基本只发生在1980年代;其余大部分人会将房屋和土地一起出卖,大多卖给外来的山区移民。取消农业税之前,京山县的乡村干部天天都在为土地上的负担而发愁,如果有人愿意接手土地,他们非常热情,乐意为外来移民的安家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包括为山区移民迁移全家户口,甚至专门开车去山区省县接农民来“考察”,这被称为“外出招农”。这种土地流转的合同中,不但有流转土地农民的签名,还有乡村干部的签名。外来农民按照预期长期限地获得了土地,在2005年的“确权确地”中,作为“外人”的他们几乎没有受到任何歧视。2005年以后,仍然有外来山区农户以这种方式获得土地和房屋,但乡村干部不再积极配合,尤其是不会帮外来农户迁入户口,因为他们已经意识到土地的效益。在他们看来,如果迁入户口,二轮承包期满后,就必须按照村民待遇给这些外来户分田,这样本地村民可供分配的承包地就不会减少。当然,他们也不积极反对,因为反对会导致土地无法流转,从而得罪本地农户。这样,外来农户获得的土地虽然预期不是永远,但至少在二轮承包期内是可预期的,因此这也是预期性长期限获得土地。

2.被动长期限流转土地与意外长期限获得土地

1980年代后期开始,到2003年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越来越重,而粮食价格却持续偏低,农民种田不赚钱,很多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这种流转不但不要报酬,有时还要“补贴”,最高时一亩田需要300元“补贴”。由于土地承担着各种税费,土地抛荒就意味着税费无所着落,基层政府便不允许撂荒,农户即使不耕种也得交税费,这就是李昌平所描述的“农民想不种地还不成”的情形。[5]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农户将房子和土地一起流转给外来的山区移民;一些农户想方设法将全家的户口迁走,甚至下掉成为“黑人”;另外更多的农户干脆横下一条心,不管不问,将土地一扔,外出务工经商,土地因此出现大面积抛荒。有的村民外出时虽然交代了庄邻代耕,但短时间内土地便易手或摞荒。将土地撂荒而外出务工经商,乡村也不可能再指望收到税费,因此只得想各种办法将抛荒地流转出去。

乡村两级所能想到的方法包括划片承包、低价承包、改变土地用途等。划片承包是指村集体为了解决耕作和灌溉问题,将田分片重分,同一农户的田集中在一个片内,以方便修建堰塘、小机台等小水利。[6]划片承包是为了提高农民接手承包地的积极性。低价承包就是村集体以比常规税费负担低的价格将抛荒土地流转出去。这种情况下村干部往往抱着“能拿一分钱的税费是一分,有总比没有好”的态度。改变土地用途就是乡村干部允许改变耕地用途,以吸引村民承包。京山县属低丘陵地区,岗田离水源较远,难以灌溉,离江、河、湖泊较近的低洼田又容易受涝,这两种田往往被农户首先抛荒。这些田被抛荒后,没有农户愿意耕种,村里便将这些田拍卖。岗田的买主种植速生杨,低洼田的买主则挖鱼池养鱼。总之,在村集体的主持和村干部挖空心思下,抛荒农民流转出了土地,其他农民获得了土地。

1997年,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十五年期满,中央出台政策,要求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各省根据政策进行了农村土地的第二轮承包。由于种田税费负担太重,农民对二轮承包没有积极性。于是,包括湖北京山在内许多地方的干部也只好顺水推舟,让第二轮承包走了过场。“走过场”建立在土地没人要,农民不争的基础上。2003年以来的税费改革及农村形势变化,使得种田已有可观的收益,农民开始向农村回流。他们回村要地,就与在村种田的村民发生了矛盾。回村农民在法律上拥有农地承包权,而在村农户手中则有与村委会签定的合同。回村农民拿出中央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法律和政策文件,说村委会签的转包合同不符合中央政策,是非法合同。而且,有些农户声称拥有承包权的土地已改作它用,难以恢复原状。这导致了一系列纠纷。面对互不相让且各自有理的矛盾双方,乡村干部想不出有效办法,土地纠纷也常常因此激化,伤人甚至死人事件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200411月,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政策文件《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若干意见》,对农村土地进行了“确权确地”。它要求“全面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工作,妥善处理土地二轮延包遗留问题和土地承包纠纷”。这个文件以当时土地占有状况为基础,既为当时农村土地的实际占有提供了支持,又承认了1997年前后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既为当时土地的实际占有者的要求提供了可能,也为满足那些拥有法律上农地承包权的农户留下了一定空间。这一政策安排既合乎现状,又不严重违背法律,为妥协解决土地纠纷提供了可能。

在实践中,京山县乡政府的处理方式是,以当时的土地占有状况为基础进行确权确地,但要求种田大户匀出少量土地,给税改前抛荒的农户每户2亩口粮田。当时矛盾非常激烈,2005年贺雪峰教授曾到京山县曹武镇调研,据他介绍,那时镇干部每天都驻村处理土地问题。即便如此,曹武镇当年还是发生了29批次83人次针对土地的上访。[7]至今为止,一些得到土地确权的村民还未能实际拿到土地。这样,2005年没有及时回村要地的村民被迫长期流出了全部土地,及时回村要地的村民也被迫长期流出了大部分土地(京山县人均2亩土地,户均10亩左右)。在龚村60户大规模流转土地的村民中,有47户属于这种情形;他们中的24户现在成了非城郊村的“失地农民”,其中3户因将房子和土地一起卖给了外来移民而丧失确权确地资格而成为“失地农民”;另外23户村民全家仅有两亩口粮田。与此相应的是,当时获得土地的农民因政策和情境变动意外长期限的获得了土地承包权。

3.短期限流转土地与短期限获得土地

短期流出土地的情形常常很难判断是主动还是被动的,当事人之所以选择短期流转土地,往往是因为对土地存在较长远预期,而对其它谋生方式预期不长或感到不安全。1980年代,当农户家庭劳力不足时,他们往往会选择短期流转土地。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种地不挣钱,受让耕地的人一般也不会长期接受耕地。那时的土地承包是一种债的关系,期限只有15年,客观上也不可能长期流转耕地。只不过由于1997年中央实行农地承包三十年不变,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地承包关系确立为物权关系,加上种田有利可图,农地利益格局发生了根本性转换,原本属于短期流出土地的行为却非预期地变成了被动长期限流出土地。

当前京山农村的土地流转中,除了少数对实现城镇化非常自信的农户将房子和所有的耕地一起出卖外,绝大多数农户都只是短期限流转土地。短期限流转土地的大部分农户都是在2005年“确权确地”中仅仅获得2亩口粮田的。在龚湾一组,现在有承包田的18户农户中,在家种地的只有10户,剩下8户都是举家外出打工,他们都是每户仅仅有2亩耕地。而在龚湾三组,共有25户,全家外出打工的农户有12户,其中5户将口粮田短期限流转给其他农户耕种,剩下7户连口粮田也没有。这些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户大多是取消农业税之前就外出,也因此被动流转了土地,现在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有着更多的土地需求,因此不会将土地长久流转,而是想着回村种田的可能性。与此相应的是,土地流转的受让农民短期限获得了土地承包权。

二、土地占有状况与农民阶层分化

从上面的情形来看,存在多种不同的土地流转方式,这既与不同时期的三农政策相关,也与农民自身的不同处境相关。在不同境况下,农民对土地采取不同的流转方式;反过来,土地流转对农民的处境也有很大影响。我们可以从村庄内部的阶层分化来看土地流转与农民处境之间的关系。

京山的村庄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不断有村民实现城镇化而离开村庄,外来村民则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进入村庄。曹武镇龚村人口最多时有630多人,目前村里有户籍人口510人,确权确地户数131户。那些将户籍完全迁走的家庭,一般是通过考学、招工、外出经商等途径完全离开农村,他们可以在城镇里立足,有房屋和稳定的工作,实现了“城市化”。也有极个别家庭当年为了躲避税费而将户口下掉,现在在外打工,生活并不稳定,这类人应当被当作在村人口。另外一些家庭,虽然有在城镇立足的足够实力,在城镇也有房子,但并没有将户口迁出。因此,统计相关阶层人口的比例很难十分精确。我将以户籍在村家庭为基础,结合其它情况,根据农民的经济状况和就业状况,来分析村庄内的阶层分化。大体说来,在村农民家庭可以分为五个阶层:外出经商阶层、半工半农阶层、小农兼业阶层、举家务工阶层、村庄贫穷阶层。

1.外出经商阶层

这个阶层长期在外做生意,目前对农村土地几乎没有依赖,他们游离于村庄,但户籍在村里,属于村庄的上层阶层。从三个村的总计数据来看,占总户数10.4%的家庭属于这个阶层。他们中有的做较大的生意,有的不过是以出卖自身劳动力的小生意。总体而言外出经商阶层的年收入一般在3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至少有10万。龚村两户最富有的经商者,存款应该达到了100万。外出经商的15户村民,有13户在城镇里有房子,其中有6户在镇上买了房子或建有房子,7户在县城或其它县市买有房子。除此之外,他们中的一些人在村里还有旧房子,一般由老人居住;另外少数人的旧房子因年久失修而倒塌;还有些人在外出做生意时就将房子转手卖掉。

当然,虽说外出经商阶层处于村庄中的上层,其中的大部分人已经稳定地实现了“城镇化”,最成功者甚至可以进入大城市。龚村的张金海,1995年时开始外出到甘肃打工,后来成了装修公司老板,2003年在兰州买了房子后,其妻子辞掉了民办教师的工作,全家搬到了兰州。然而,也有极少数人在城镇化过程中遇到了障碍,重新返回村庄,或要求重新返回村庄。龚村的邓春竹1990年代在武汉卖米,后来生意不好回到邻镇喂鱼,2003年又回到村里将兄弟的田推成鱼池喂鱼。外出经商阶层的村民因前期有些积累,回到村里经济条件也一般过得去。但取消农业税之后,土地上的利益结构更加刚性化,外出经商农民不太可能再回到村里。如龚村的邓得义,现在60多岁,他1990年代初搬到镇上做小生意,当时当时将户口从村里迁出但未迁入其它地方落户,“确权确地”时因没有户口而未能得到承包地。他现在收入不多,想搬回村里,但因没有土地也不可能,儿子也只好一直在外打工。不过,总体而言,这个阶层中的大部分人在外经商收入较多,并不那么关心土地。

2.半工半农阶层

这个阶层长期在外务工,同时也从事农业,对农村土地也有所依赖,他们属于村庄中的富裕阶层,备受村民羡慕。从三个村的总计数据来看,有23.1%的农户属于这个阶层。半工半农阶层一般都有10多亩土地,种地收入一年可达1万元,打工收入约2万元左右,总收入一年3万左右。这个阶层的半工半农状态,是通过吕德文所说的“不完全家庭模式”[8]实现的。年轻夫妻一起外出打工,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甚至留守婴儿就成为普遍现象,老人照顾小孩并继续从事耕作成为常态。在京山一带, 70岁以上的高龄还从事耕作是普遍现象,帮儿子耕作也是普遍现象。这样,农民家庭实际上并不完整,是隔代的。在打工经济的重要背景下,外出打工是比农民种田更重要的选择,这样,“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格局不再,而变成了“老年人主内,年轻人主外”的代际分工、代际接力格局。这种格局实际上是以打工为主,以农业耕作为辅的,因此它是“半工半农,以工为先”的。这种“不完全家庭模式”,是半工半农阶层农民适应市场经济最有效率的方式。

黄宗智认为,当前中国农村面临的是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半工半耕制度的逻辑是:人多地少的过密型农业因收入不足而迫使人们外出打工,而外出打临时工的风险又反过来迫使人们依赖家里的小规模的口粮地作为保险。农民生存理性使他们在城乡之间的流动。这样,就使过密型、小规模、低报酬农业制度和恶性的临时工制度紧紧地卷在一起。[9]其实,半工半农阶层的生产生活逻辑与过密型农业还是有所不同,它受打工经济的影响非常大。打工经济不仅仅改变了农民家庭的经济基础,使农民的生计突破了农业和农村的局限,而且被纳入了城市市场经济体系中。在这个体系中,农民的家计不一定再以农业和农村为基础;至少对于半工半农阶层而言,家庭经济的重心在于打工经济,而不是农业耕作。他们往往将农地收入看作另一项触手可及的收入,而不仅仅是生活的基本保险。当然,这个阶层的经济形态需要不完全家庭模式的支持。如果缺乏这种支持(如家里的老人实在无法再从事耕作),他们既可能变成小农兼业阶层,更可能变成举家务工阶层。在无法维持半工半农的生产方式时,只要家庭没有特别情况(如需要在家里照顾孩子),大多数农民会选择全家外出务工,而选择将土地流转,放弃农业收入。由于不完全家庭模式中劳动力有限,半工半农阶层并没有扩大土地的强劲内在动力,能够维持现状他们就很满足了。

3.小农兼业阶层

这个阶层以从事农业为主,以在县城和镇上务工为兼业,对农村土地有着高度依赖,他们属于村庄中的“中农”阶层,是村民进行面子竞争和攀比的基本标准,是贫弱农户追求的目标。从三个村的总计数据来看,有46.4%的农户属于这个阶层。在京山,小农兼业阶层一般都有10多亩的土地,种地收入一年可达1万多元,打工收入1-2万左右,一年有2-3万左右的总收入。这个阶层的半工半农状态,受黄宗智所说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生产方式影响更大。农业收入不足迫使他们外出打短工,但短工只是他们增加收入的方式;他们频繁地在城乡之间的流动,但城市工作不会改变他们生活基本样态,而只是他们致富的手段。与半工半农阶层以打工经济为中心所不同,小农兼业阶层是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吕德文区分了为了生存的兼业和为了致富的兼业。[10]显然,京山农民的兼业属于为了致富的兼业。因为对于小农兼业阶层而言,农业劳作的收入不但可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存,还有所剩余;而且,村民不需要也不再进行过密型农业生产和劳动力投入,就可以维持生存有余的生活。为了致富的兼业,其意义在于生产额外的财富,而不在于维持生存。

小农兼业阶层在心态上非常保守,他们在本质上还是小农,他们有扩大土地的内在需求,却在行动上缩手缩脚。他们期望通过短期限土地流转短期限获得土地,而很难通过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而预期性长期限获得土地。在我们的调研访谈中,这个阶层的农民都表现出对拥有几十亩土地的“地主”的“妒忌”,希望自己能够有更多的土地。其实,如果他们愿意,也可以通过购买进城农民的房屋和土地来使自己变成“地主”。2008年,两层四间砖混房屋加上9亩地的价格总共才2.1万元。然而,本地的小农兼业阶层虽然有购买房屋土地的经济实力,却似乎并没有这样的“地主梦”,进城农民的房屋和土地往往被外来山区农户买走。小农兼业阶层更倾向于通过短期限土地流转获得举家务工阶层一户两亩左右的少量土地。

4.举家务工阶层

这个阶层以外出务工为业,目前对农村土地已经没有依赖,他们属于村庄外的“流浪者”,基本切断了与土地的联系。他们往往只在春节时回一趟家,有的农户甚至春节也不回家,村里有人甚至几年也没有回家,有的举家务工者甚至干脆在城镇买了房子,除了户口还留在村里外,已经与农村农业脱离了联系。从三个村的总计数据来看,有10.8%的农户属于这个阶层。在京山,举家务工阶层通常有2005年“确权确地”时所确定的2亩口粮田,但有的农户“确权确地”后并没有真正拿到土地,有的甚至连口粮田也没有。那些有口粮田的村民,在家种这点田显然不经济,因此一般都是将这2亩田流转给在村种田农户,而选择举家外出打工。他们一年的有打工收入有2万元左右,这是他们的家庭总收入。也有少量农民家有10亩左右的耕地,不愿意守着耕地,而举家外出打工的,他们常常是有更好的门路,能有2万以上的收入。

举家务工阶层的农民对土地有着特别的要求,这种要求不是马上种地的要求,而是期望能够重新分地,将土地“确权”给自己,然后他们会转手流转出去,继续在外打工。举家务工阶层一般是取消农业税之前抛荒外出的农民,因此被动长期限流转土地,成了非城郊村的“失地农民”。他们对未来充满忧虑,无论他们现在打工收入多高,他们对未来都没有安全感。他们担心自己年龄大了,或突然生病,不能继续打工,生活将难以进行下去。他们是村庄中较为弱势的群体,因长年在外,很难有效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见。2005年确权确地时,他们陆续返回村庄声称土地权利,但返回时间并不统一,因此轻易地被“各个击破”,最终只获得2亩口粮田。

现在这个阶层中偶尔有人回来找村干部主张土地权利,他们的境况很多都值得同情,村干部也觉得这个阶层应该获得一些土地,但无能为力。回来要求土地的一般是年纪大、或者有病不能继续打工的村民。由于每个人的生命周期和生命阶段不同,所以在同一时间点上,这个阶层的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强度并不不同,因此他们很难组织起来,成为一股对土地提出强烈要求的阶层,尽管组织起来最符合他们的长远利益。孙桥镇的一个农户因年老无法继续打工,只好回家,但村里已无他的承包地,房子也早已倒塌,这个农户只好在镇上搭了一个小棚,靠拾荒度日。举家务工阶层看起来似乎与农村已经切断了联系,其实不然。他们在城市务工,而在农村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他们在城市赚钱,而在农村赡养老人、抚养小孩;他们年轻时在城市打工,年老时回村养老。[11]这样一来,举家务工阶层,就是通过劳动力的输出带来资源的输入,从城市务工获取收入,而在农村完成生活的其它部分。

5.村庄贫穷阶层

贫弱阶层是村庄的最底层,这个阶层主要有两类,一是因病致贫的农户,二是土地少而又无法脱身外出打工的农户。两种情形都存在的,则是最贫穷的农户。这个阶层以从事农业为主,因缺少劳动力而无法兼业,他们对土地有着高度依赖。他们属于村庄中的“贫农”阶层,是村民所需要努力摆脱的身份地位。对于贫穷阶层而言,小农兼业阶层是他们的攀比标准和追求目标。从三个村的总计数据来看,有8.8%的户数属于这个阶层。因病致贫的农民如果拥有10多亩的土地,种地收入一年也可以达到1万多元,就不会是村里最穷的人。如果他的耕地并不多,就可能变成村里最穷的人。那些只有2亩口粮田的农户,如果受条件限制不能外出打工,或者不能通过其它副业致富,就会变成村里较为贫穷的人。这些条件限制常常是因为小孩需要照顾,而老人身体不好或已不在世,无法以“不完全家庭”模式维持半工半农结构或小农兼业结构。龚村的龚二平就属于这种情况,他的妻子去年因患癌症去世,剩下龚二平种着五亩地,带着上高中的儿子。在访谈中,他对自己处于贫穷阶层深感忧虑,但又无可奈何。

三、不同阶层农民对土地制度的态度

从上一节的论述可以看到,土地流转对农民的阶层分化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从京山经验来看,一些农民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进入城市,一些农户则因为疾病或其它家庭原因而落入村庄贫穷阶层,但从总体上讲,土地状况与农民阶层分化有着密切的关系。虽然一些农户会在理性思考下主动放弃土地,但当前土地的占有状况主要是由收取农业税费负担、取消农业税、“确权确地”等政策性因素造成。土地占有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阶层状况。占有土地多的农户可以轻松成为半工半农阶层或小农兼业阶层,进入村庄的“中农阶层”;而占有土地少的农户只能成为举家务工阶层,如果境遇恶化,则可能落入村庄贫穷阶层;只有少数人的阶层状况与土地状况无关,他们可以凭借努力获得成功。

显然,不同阶层的农民对待土地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可以成功进入城市的农户主要集中在外出经商阶层,他们是进城务工经商者中的最成功者。曹武镇龚村户籍人口最多时有630多,现在只有510,“流失人口”中的相当部分就是成功进入了城市。现有占全村户数的10.4%的外出经商阶层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完全可以成功进入城市。应该说,成功进入城市的人在数量上不少,但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还很少。这部分人放弃农村土地大多出于自愿,是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他们的行动是成功的。不过,外出经商阶层中也有少量不成功者,他们也是主动长期限流转土地,但他们放弃土地的策略并不成功,他们现在回到村庄必须寻找新的出路。从整体上而言,这个阶层并不关心土地制度,只有当他们中的少数人无法在城市立足时,才会对土地重新有需求。

半工半农阶层和小农兼业阶层都是城市和农村的“两栖动物”,不过半工半农阶层以城市为中心安排生产,通过“不完全家庭”来实现;而小农兼业阶层则以农村为中心安排生产,通过日常生活的半农半工来实现。这两个阶层是农村的“中间阶层”,他们财富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土地,他们是现有土地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在取消农业税之前,农业负担严重时,他们没有放弃土地,或者短暂放弃后又重拾土地,因此二轮延包和“确权确地”没有使他们被动地长期限将土地流转出去,甚至还意外长期限获得了土地。这部分人对自己的土地状况较为满意,对现有的土地政策非常拥护。这两个阶层占农民总数的70.1%,是农村的“中间阶层”。其实在2005年湖北省“确权确地”之后,农民土地相当不平均,从“确权”中得到了50亩耕地的农户大有人在,而很多户籍在村的农民却没有寸土。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对土地政策却异议不大,主要是因为农村社会存在着庞大的“中农阶层”,他们就是半工半农阶层和小农兼业阶层。当政策制定者、研究者深入农村调研时,问农民对于土地的态度,问农民是否倾向于更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占主流的意见往往出自“中农阶层”,这大大忽略了农村其它阶层的意见。

举家务工阶层看起来似乎与农村已经切断了联系,但他们实际上必须依赖农村进行生活安排。他们的工作在城市,生活安排却在农村,在农村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他们通过劳动力的输出带来资源向农村的输入。[12]这个阶层虽然向往城市生活,却没有能力在城市立足。这个阶层的农民不一定热爱土地,他们却需要土地。他们需要土地,却不是马上需要土地来养家糊口。他们之所以对土地有所需求,是因为他们对城市生活感到不安全。这个阶层中的一部分人是主动放弃土地进入城市,但大部分人却是在税费负担严重时被动地长期限流转了土地。当举家务工阶层因为家庭境遇变化(如老龄化)或经济环境变化(如当前的经济萧条)想返回农村时,他们却没有了退路。显然,现有的土地状况和制度安排限制了他们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迁徙自由”。

村庄贫穷阶层是村里最底层的阶层,他们无法离开村庄,主要依赖农业为生,但他们却常常是最缺乏土地的,因此对土地有着迫切的需求。因病致贫的农户,似乎很难在短时期内摆脱困境;而因土地少而又无法脱身打工的农户则通过可能从事其它副业来摆脱困境。成为的兼业小农是村庄贫穷阶层农户的奋斗目标,如果奋斗成功,他们就可以摆脱村庄最底层;但如果奋斗失败,他们的境遇就会雪上加霜。龚村的龚三平以前外出打工,现在身体不好,只好回家来,他只有兄弟给的两亩田。为了赶上村庄“中农阶层”的生活,他将这2亩田用来喂鸭子,结果2007年养鸭行情不好,他没有挣钱,反倒亏了几万元。孙桥的一个农户,同样是以前外出打工,现在年龄大了,回家来务农,由于只有口粮田,他想通过购买收割机在村内外工作来弥补土地的不足。未料去年也是不赚反亏,他今年只好将收割机廉价处理掉。这是两个失败的例子,当然也有成功的个案。但是,村庄贫穷阶层农户是失败不起的,一旦失败,他们再要“翻身”几乎不可能。正因此,这个阶层对土地有着最急切的需求,他们期望能够通过拥有更多的土地来摆脱贫困。但是,他们既没有足够的资金通过购买房屋预期性长期限获得土地,也没有足够的社会关系通过土地的短期限流转来得土地。

显然,举家务工阶层和村庄贫穷阶层都对生活充满焦虑,前者的焦虑指向未来,后者的焦虑指向当下。他们都对现有的土地制度有着变革的要求,但要求的具体方向不同。举家务工阶层认为现有的土地占有格局起点不公平,期望重新按照人口“确权确地”,这样他们有了土地承包权,当下可以流转,未来有所保障。村庄贫穷阶层则期望返回1980年代初期的土地制度,期望能够不花成本地从村集体得到与村庄“中农阶层”一样多的土地,进而过上“中农”的生活。

由此看来,其实即使在中西部农村内部,不同阶层的农民对现行土地制度的态度也不相同的。因此,当我们在进行土地制度设计时,不能简单地说保护农民的利益,而是看哪个阶层农民的利益受到了保障,哪个阶层农民的利益没有保障。应该说,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在保护广大“中农阶层”的利益上是颇为有力的,但难以符合保障村庄贫穷阶层利益的需求,难以满足外出经商阶层失败时的利益需要,也难以保障举家务工阶层因家庭境遇变化或经济环境变化而来的回迁农村的“迁徙自由”。

之前,我曾从村庄内农民普遍平等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角度出发,主张维持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债权保护的农地承包权制度。[13]这类似于19821978)年代到19971993)年第一轮承包期间我国农村所维系的土地制度。在这种制度设置下,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受到债权性保护,承包土地可以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但不能在土地上设定抵押权或其它权利。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户籍、人口明确联系起来,当人口因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出现变动时,土地相应作出调整;如果某些家庭因征地、土地灭失等其它原由,土地也相应作出调整。调整的周期一般只有三五年,最长也不过十年。土地承包权受债权性保护,因此承包土地的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适用民法上“债的转让”相关规定,需要经过村集体同意。在这种制度设置下,村集体享有较大的土地调配权,村民的土地承包权较为平等,符合农民的地方性共识和平等观念。[14]

这种制度设置可以避免农民内部不同阶层占有土地资源不平等,当农民能够有效进入城市时,他们就自然失去了土地承包权。因此,它重点保护的是中下农民阶层利益的制度安排。对那些能够有效进入城市的上层农民阶层,几乎没有保护他们的“集体成员权”。不过,即使这部分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土地承包权流转所带来的收益,在帮助他们进入城市稳定生活中的作用也微乎其微。然而,这种土地制度安排也有它的缺陷,就是制度运作的成本较高。农地承包权实行债权化运作,并且人口与土地状况联系起来,就必然导致“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这样,土地频繁调整会使乡村干部和农民投入大量精力,带来各种矛盾,基层政府也要花很大精力调解相关纠纷,维持土地调整时的“稳定”局面。而且,土地调整也给村干部腐败带来了制度性机会,也许腐败事实上并不严重,但这到底是国家所不放心的。

也许正因此,第二轮承包时农村土地制度逐渐变成了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实行物权保护的农地承包权制度。1993年中央首次提出了“农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的政策,这一政策1998年写入《土地管理法》,2003年写入《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要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地使用权”。在这种制度设置下,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受到物权性保护,承包土地可以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从理论上讲还可以对土地设定抵押权或其它权利(目前还没放开)。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户籍、人口不再相联系。在这种制度设置下,村庄集体不再享有土地调配权,权力大大压缩。显然,这种土地制度运作的社会成本较低,但如前所述,它能保护广大“中农阶层”的利益,但并不能平等保护所有农民阶层利益。应该说,这种制度是折衷的产物。从社会效果来说,已经有一部分农民对之提出了质疑。外出经商阶层中的少量不成功者和举家务工阶层基于回迁农村的“迁徙自由”对之有了改革的呼声,村庄贫穷阶层也基于平等对之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尤其是最近由于宏观经济不景气,这种呼声有增高的趋势。但是,这两种呼声并不能被高估,因为他们所设涉及的问题还不严重,人群也不足够广泛,不足农户总数的20%

四、政策意见与建议

最近一段时间,有学者提出农村土地变相私有化的相关建议措施,具体包括继续削弱集体所有权的基础,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到70年,加快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放开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甚至提出了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的政策建议。[15]这些学者在本质上希望土地私有化,不过受限于宪法规定才提出这些变相私有化措施。如果这种建议落实到政策和法律中,很可能造成不利后果。从土地流转与农民阶层分化的相关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在流转土地时,预期往往并不长,甚至都没有预期到自身生命周期的变化,而对进城务工经商成功过于乐观。事实上,固然有不少人可以成功实现城镇化,但这些人在人口比例上其实很少。他们今天已经遭遇了当年“理性”的恶果,在现行土地政策下,失去了向农村回流的“迁徙自由”。一旦放开土地变相私有化,丧失这种迁徙自由的农民将会越来越多,最终会有很糟糕的后果,可能会出现学者所预期的“贫民窟”。[16]而且,在当前的土地制度安排下,村庄贫穷阶层很难实现向上社会流动,他们有土地需求。一旦放开土地变相私有化,这些无法实现向上社会流动的农民会越来越多。当然,国家会继续扶贫,但现有一年几百元的贫困补助无异于杯水车薪,除非国家对他们进行巨额补助,否则他们很难实现“中农梦”。这样,党和国家“共同富裕”的许诺就可能落空,政权执政的合法性也会降低。

与激进的土地改革建议相比,现行土地制度是一个稳健的制度安排。物权化的土地承包权制度所导致的阶层分化,以及不同阶层对土地的相关需求,目前不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而将来是否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这取决于中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如果宏观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既有的小问题可以稳步加以解决;而如果宏观经济出现问题,必然有更多的外出经商阶层和举家务工阶层回村要求土地,向土地要求“迁徙自由”。目前离土地30年的承包期满还有15-19年,这十多年过去后,中国农地制度有可能在维持现有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度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人口对土地承包面积进行调整。是否需要调整,也许并不是确定的事情,它取决于十多年后中国的整体发展状况。一旦土地变相私有化,或土地承包期延长至70年,政府将彻底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丧失对土地的调控能力。这关系着党能否真正带领不同阶层的农民走向“共同富裕”。

基于目前土地占有状况和阶层分化的现实,我们提出以下两点政策建议:

第一,坚守现有稳健的土地制度安排。这也是目前中央所坚持的,它决定了十多年后的政府是否拥有根据宏观经济状况,对农民阶层分化进行调整的正当性与合法权利。

第二,以合适的方式保障贫弱农户的地权。目前有些乡镇政府和村庄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微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主要方式是通过协商,让种田大户拿出一部分土地分配给贫弱阶层农民。另外,可以考虑赋予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在土地流转市场中的“优先购买权”,让地方政府或村集体拿出一部分扶贫款,从土地流转市场中获得农地承包权,并以扶贫的方式分配给贫弱农户,这也许也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注释:

[1] 陈成文、罗忠勇:“土地流转:一个农村阶层结构再构过程”,《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4期。

[2] 温铁军:“农村政策的底线是不搞土地私有化”,《中国市场》200816期;李昌平:“中国农村菲律宾道路化的危险”,《绿叶》2008年第10期。

[3] 《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4] 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5] 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

[6] 关于划片承包,请参见贺雪峰、罗兴佐、陈涛、王习明:“乡村水利与农地制度创新”,载《管理世界》2003年第9期。

[7] 曹武镇党政办公室:“2005年全镇群众来信来访情况通报”,曹办发(20064号文件。

[8] 吕德文:“不完全小农家庭、资源输入与村庄治理”,郑宝华主编:《环境 健康 新农村》,云南民族出版社,2008年。

[9] 黄宗智:“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读书》2006年第23期。

[10] 吕德文:“闽粤赣客家边区的兼业与地方社会”,《古今农业》2008年第2期。

[11] 贺雪峰:《乡村的前途》,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9页。

[12] 贺雪峰:《乡村的前途》,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13] 陈柏峰:“对我国农地承包权物权化的反思”,《清华法律评论》第1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14] 陈柏峰:“地方性共识与农地承包的法律实践”,《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

[15] 厉以宁:“论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党国英:“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模式的转变”,《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2期。

[16] 温铁军:“农村政策的底线是不搞土地私有化”《中国市场》2008年第16期;李昌平:“中国农村菲律宾道路化的危险”,《绿叶》200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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