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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林权制度变革
2012-06-01 10:11:34 本文共阅读:[]


【摘要】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是因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森林资源的经济利益需求而推动的在集体林权从集体权益向个体权益的改革过程中并未对公益林与商品林明确区分尽管公益林林权实施了私人所有权形式但却存在与商品林同权不同利的缺陷加之生态补偿不能完全到位以及公权力干预公益林私权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公益林保护的不足并造成林业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的缺失针对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林权制度变革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生态购买生态补偿软法治理与公众参与等完善公益林林权制度的具体政策与法律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集体林权改革 公益林 生态购买生态补偿公众参与

2003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加强林业建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其后福建江西辽宁率先开展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政策实践经验200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它标志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推进阶段2011 年底全国已有25 个省( )基本完成明晰所有权承包到户改革任务目前全国已确权集体林地25 24 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2 23%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是因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森林资源的物质性利益需求而推动的林权改革在极大地焕发林农积极性获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造成了林业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的相对短缺因此对于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偏差特别是公益林林权在改革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只有及时地加以修正和解决才能保证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健康而有序地发展

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保护问题

林业价值是指林业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某种需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林业价值的增值与保护一般认为林业具有三大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林业的经济价值是森林作为生产要素被人类利用( 主要表现为消耗性利用) 所具有的价值; 林业的生态价值包括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净化大气产生氧气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多个方面; 林业的社会价值是林业所展现出来的社会意义是林业为社会提供生态经济需求以外的一切需求反映在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状态的改善和道德需求的满足方面包括林木的美学价值历史价值以及林间游憩陶冶情操增加林区就业和收入森林保健和卫生等

当前为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我国实现森林不同价值的途径是实施林业的分类经营根据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林业分类经营是根据社会对森林生态和经济的两大需求按照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原则相应地将森林林木林地区划为不同类别分别按各自特点与规律运营的一种经营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分为公益林与商品林两个类别公益林是为维护和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是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商品林是以生产木( ) 材和提供其他林特产品获得最大经济产出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经济需求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地林木主要是提供能进入市场流通的经济产品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表面上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所有权清晰所有者明确但是其存在的最大弊端在于国家或集体作为集体林权的观念性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虚置的现象代替国家和集体所有者身份出现的往往是作为管理者或经营者的具体组织单位或个人当前在公益林管理中由于缺乏对于所有者的合理监督管理者经营者或利益主体相对开放并无严格的限定权责边界模糊诸多公益林的利益进入了所谓各方据竞争的公共空间公地悲剧也就成为了必然结果同时存在于国家法律制度与民间常理惯习之间的产权配置结构的紧张关系无疑又加剧了公地悲剧”。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从产权作为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功能看林业的价值类别是配置产权合理分配林业利益的基本标准林业产权一般分为国家产权共同产权和私人产权三种形式林业经营应对应什么样的产权模式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三大价值的全面提升呢? 有学者认为林业的经济价值倾向于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最适宜的产权制度形式是私有产权林业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公共物品并产生免费搭车问题如若由私人通过市场提供会造成生态价值供给的严重短缺因此其产权属性应界定为公有产权经营者和提供主体为国家

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本质就是破除集体林业产权的弊端实行好的产权制度实现林业价值的全面提升集体林权改革就是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是实现产权的清楚明晰和合理分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08 6 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其总体目标为5 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换言之资源增长农民增收是经济价值的增长; 生态良好是生态价值的增长; 林区和谐是社会价值的增长

200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该观点得以充分体现决定规定: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采取不同的资源管理办法公益林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 商品林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支持。”同样按照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林改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点是集体的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属于集体的宜林地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林改然而据笔者在江西省的调研除有权属纠纷无法确权的以外原则上所有公益林都参与了林改如抚州市公益林总面积562 30 万亩其中确权的公益林面积达479 97 万亩90%的公益林参与了集体林权改革从前文提到的全国已确权集体林地25 24 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2 23%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全国其他省份集体林权改革的情况也大抵如此公益林基本上纳入了集体林权改革的范围

产权具有激励功能制约功能高效率配置稀缺资源功能集体林权改革引入私人产权无疑可以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提高林业资源的配置效率事实证明我国通过集体林权改革将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赋予林农进一步明晰了林业产权激发了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了林业的发展然而在私人产权形式下存在着能否保障足够的公共物品和无价格产品供应问题; 同时林业投资的长期性对私人投资也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私人在造林护林方面的积极性不够存在利用过度和投资不足倾向将公益林纳入了集体林权改革的范围似乎又存在着从一个极端走入另一个极端的可能其导致的结果是公益林被过度地商业性开发其生态价值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由此在大规模的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林改在焕发林农经营积极性的同时也使得公益林保护面临着一定风险并进而威胁到公益林生态价值的实现因此在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如何避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利影响保障公益林生态价值的实现是理论和实践部门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根据2001 公益林与商品林分类技术指标对公益林的界定各地对公益林进行了划分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林户也积极予以配合依笔者对江西省公益林实施状况的调研各地在实践中尽可能地把灌木林和混交林划为公益林其短期经济效益不明显而补偿资助在当时略高于林木利用的机会成本2003 年开始的集体林权改革在保持公益林性质不变经营方式不变的前提下将公益林也纳入了林改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林木的成材公益林林权制度变革中的问题将逐步显现和暴露如果不处理好我国集体林权改革中公益林制度变革所暴露的各种问题改革将有可能使我国的林业建设与发展陷入到生态保护的困局之中

公益林林权制度变革中的缺陷和不足

( ) 公益林林改后同权不同利不利于公益林的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任何一部法律明确地界定了林权的法律内涵通常使用的林权概念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学者们大多认为林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物权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林权是由物权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确认的权利属民事权利物权法的范畴还有学者主张林权应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纳入物权法的规范体系内加以明确不但可以使我国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得到进一步地充实也可以使森林资源的有效利用得到法理上的支持根据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确立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因此笔者认为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林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它可具体分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经营权和森林环境经营权等

林改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中的林木所有权包括商品林和公益林的所有权根据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农民对商品林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2006 年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曾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强调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五个原则首当其冲的就是坚持管住公益林放活商品林的原则按照物权法原理在同权的情况下公益林应当受到更多限制不享有商品林一样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如果相同物权的权能不同利关系未得到妥善安排那么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深入税负的减轻商品林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将会加剧林农的心理不平衡其后果要么是林农对公益林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抛山弃林疏于管理要么是林农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滥砍滥伐并最终导致公益林的丧失根据有关调查数据在林权改革林农承包林地后马上想采伐的占9 4%计划在1 5 年采伐的占47 3%5 10 年采伐的占24 6%10 年以上采伐的占18 6%换句话说有近60%的林农希望在五年内采伐林木

( ) 公益林林改后公权力行使受限不利于公益林的保护

物权法确立了对于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原则也打破了中国传统思想中国家社会本位有了个人及其权利的概念在国家公权下筑起了私权的保护墙而改革实际上就是要促进私权的扩大和保障集体林权改革后公益林和商品林一样都归农户享有所有权。“国家虽可能在一定限度内赋予私人或团体对环境资源有较强的使用与管理权但是必须受到国家密度甚高的控制或审查因为私人受到国家密度甚高的控制或审查对于私人主体使用或支配权自由行使的可能性愈小如此即丧失了其原始用意。”显然在林权改革语境下按物权法的理念公益林管理中公权力的行使恐怕要大打折扣虽然由于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公权力的干预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这种干预必须是有限度的否则生态保护公权力过于限制物权的后果将可能是使林业承包经营权行使的意义再度丧失林业公共利益保护力度必然随着林权改革而面临宽松化修订在实践中林业部门对商品林采伐管制的基本趋势是逐步取消采伐许可证并过渡到自由采伐的时代与此同时作为经济人的林农又是理性的市场主体公益林的外部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非盈利性将可能导致其对待公益林的一定程度的消极态度和行为如在林种的选择方面林农一般关注看得见的短期利益偏好高回报率的树种生物多样性保护将受到影响; 又如在公益林的防火防虫防灾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方面都将面临严峻的挑战私权的懈怠公权的受限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公益林的保护及其生态效益的发挥产生消极和不利的影响为此有学者担忧我国的林业改革从原来的森林公法立法过严损及林权利益实现到将来的林业公法可能让路于物权法可能会损及生态利益的保障

(三) 公益林林改后生态补偿不到位不利于公益林的保护

我国实现林业多重价值和功能的途径是实施林业的分类经营商品林主要提供进入市场流通的经济产品公益林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维护和创造优良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林权改革以后公益林与商品林同时参与市场经营与流转随着商品林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公益林因其功能的生态性农户不能享有像商品林那样的处置权和更多的收益权影响了农户对公益林保护的积极性因此需要通过一种利益诱导机制来解决森林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冲突调动农户保护和发展公益林的积极性生态补偿正是这样一种有效的利益诱导机制为我国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提供良性的社会经济机制早在1998 年颁布的森林法中的第8 条就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对于公益林的保护及其生态效益的发挥而言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立法上直到2010 4 我国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才正式启动而且对很多生态补偿的基本问题未达成共识例如生态补偿至今都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概念又如至关重要的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仍处于研究的初始阶段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具有科学说服力的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即便是这些问题都解决了生态补偿条例正式出台了作为一个行政法规生态补偿条例的立法层级和效力也是较低的同时在一些地方已经展开的公益林生态补偿的实践中生态补偿不到位的情况屡见不鲜它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补偿不全面根据2007 3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重点公益林由国家拨款补偿农户而在实践中却未对全部重点公益林实施补偿例如江苏省淮安市被批准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为53 万亩但实际上获得补偿的面积仅为38 95 万亩又如安徽宿松县全县共划定国家公益林27 59 万亩而只有其中13 5 万亩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二是补偿标准低2001 年起国家每年拨付10 亿元资金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在全国11 个省( ) 的非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按每亩每年5 元的标准发放补偿基金县两级公益林由地方财政解决虽然这些年补偿金在不断地提高以江西为例2007 年公益林补偿标准为6 5 /2008 年为8 5 /2009 年提高至10 5 /2011 年统一提高到15 5 /但是相比于商品林取得的收益而言这样的补偿标准无疑是很低的以湖南江西广西等南方省区为例经营杉木用材林到25 年成熟林时每公顷至少可产木材105 立方米获利至少在30000 元以上年均收入达1200 /公顷; 每亩毛竹林平均每年至少能采伐10收入超过750 /公顷经营公益林与经营商品林之间存在巨大的收益差距在这种缺乏生态保护激励和诱导机制的情况下对于分散而细碎的公益林林农往往丧失管理的热情出现粗放经营在所难免

完善公益林林权制度的政策与法律措施

我国的林权改革是因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森林资源的物质性利益需求而推动的在现实的改革中很多地方对公益林与商品林并未予以明确区分同时在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林权制度变革中公益林从集体权益走向个体权益实施私人产权形式却与商品林同权不同利加之生态补偿不能完全落实到位以及公权力被要求尽量少地进入私权范畴在一定程度上都构成了对公益林保护的消极后果和不利影响并造成林业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的相对短缺在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大势中在公益林林权制度改革木已成舟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政策与法律措施弥补公益林林权制度变革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 ) 对重点区域林权实施国家生态购买平衡公益林的生态公益与林权私益

我国集体林权改革中的私人经营公益林由于与商品林同权不同利难以实现商品林的经济效益而出现林农管理懈怠公益林建设受损生态效益产出低的情况与此同时经济人假设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是生态产品由政府提供的理论依据公益林适宜的产权模式为公有并由政府经营但是政府经营存在的问题是管理环节过多管理成本巨大甚至出现权力寻租现象从而导致公共财政投资效率低如何既提高公益林生产者的积极性又有效地提高政府公共投资的效率协调与平衡公益林生态公益与林木私益之间的关系呢? 笔者认为积极有效的国家生态购买是调和这种矛盾和实现这种平衡的有效途径之一

生态购买是针对生态建设成果( 生态产品) 形成巩固转化和利用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它是指政府创建生态银行生态产品市场和生态购买机构组织收购生态建设者的成果让生态建设者适时收回成本和投资用于改善生活和扩大再生产; 帮助将产品生态转化为商品生态通过生态交易和生态购买确保生态致富”。21分析这个定义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政府仍是生态产品的提供者所不同的是生态购买中政府已不是直接的生产者提供和生产相分离; 第二国家收购终端生态产品重结果其过程也就有了保证可有效地激励贫困地区和生态产品生产者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产生态产品的积极性提高生态服务的供给效率实际上林业发达国家多对营林目标为生态效益的森林采取国家全额购买的模式生态公益林多为国有林例如德国公益林面积达360 多万公顷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34%完全由政府( 联邦或州政府) 直接经营管理; 又如日本根据保安林整备临时措施法对私人所有的重点地段保安林实行国家购买仅在1954 1973 年间就收购了26 万顷保安林并由国家承担损失和风险22目前我国仅在贵州省开展试点收购个人投资营造的重点公益林23在未来可以考虑将国家生态购买的范围逐步扩大

( ) 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提高生态补偿标准

国家生态购买可以衡平公益林生态公益与林木私益之间的关系并解决我国生态建设中存在的重过程轻结果的弊端但是目前将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收购为国有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我国公益林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仍将维持现状生态补偿依然是利益协调与平衡的主要机制为此应尽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生态补偿力度用生态补偿来促进公益林的保护

首先应通过有效的立法措施建立和完善公益林的生态补偿机制2010 4 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当时预计2011 年底形成征求意见稿2011 年已然过去却依然没有任何出台的迹象也许应了句老话慢工出细活让我们对这部法律有了更多的期冀。《生态补偿条例起草工作专家咨询小组副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李文华指出目前对生态补偿尚无严格的公认的定义学者们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目的提出了不同的生态补偿范围的总体框架但究竟哪些领域应该纳入生态补偿机制的范畴到现在也没有形成共识24以公益林在生态服务系统的重要地位25笔者呼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应以类型化的立法方法详尽地规定在生态补偿条例使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得以制度化规范化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公益林生态补偿应全面充分合理公平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具体地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生态补偿最难的是如何厘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的确定应体现生态补偿的本质特征区别于补助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补偿充分等价合理公平二是扩大公益林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除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还可通过基金证券等新的形式筹措资金三是减少中间环节限制行政支出当前我国公益林生态补偿费通常分配为所有者补偿费直接管护费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林业局( ) 管理费等有限的补偿费并没有用在刀刃上经费流失严重四是明确公益林生态补偿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在操作上可采取免税减税补贴等方式及其组合方式

( ) 推动软法治理与公众参与兼顾公益林的生态公益与林权私益

公益林兼具生态公益与林权私益其产生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属于公共物品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性由于公益林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从而导致非帕累托效率的结果为了解决公益林保护出现的市场失灵问题因而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在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在增加林权私益的同时要求国家公权力审慎地介入私权领域为此需要找到既防止公益林正外部性的市场失灵又避免国家公权力过多干预私权的平衡点而有效的软法治理与公众参与不失为寻找这个平衡点的重要手段

软法治理与公众参与是当代社会公共治理模式和民主协商理论的产物罗豪才教授认为:“‘软法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26软法的形成和实施是在宪法和硬法的框架下在共同体成员的参与和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扩大了公民和共同体成员的参与和自治尊重和表达了公民和共同体成员的意愿27软法是规范对象之间在同等地位上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形成和制定的在一定意义上其公民参与度要高于典型意义上的法它能够推动不同利益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 生态公益和林权私益) 在协调沟通互动的基础上拾遗补缺互相补充较之于硬法软法无需借助国家强制力而得到有效的尊重和执行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推动和谐行政的发展对于公益林的保护而言在公益林林种的选择林下种养的发展竹木间伐等方面采用行政指导等软法治理手段以及公众参与的方式能够充分尊重民意使民众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的考虑提高林农积极性并提升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促进公益林保护的软法治理和公众参与的一个重要模式就是社区模式社区作为林农的利益和价值共同体其交往持续性有助于化解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带来的利益冲突促使社区成员将社区整体利益引入决策目标体系将决策的收益和成本在时空上延展自觉规避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社区决策能够关注其可持续发展28

注释:

1)参见顾仲阳:全国92% 集体林地完成确权http: / /news sohu com/20111129 /n327209055 shtml最后访问时间:

2011 12 3

2)参见林旭霞张冬梅:林权的法律构造政法论坛2008 年第3

3)参见许兆君:中国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 年版32 34

4)参见前注许兆君书38 44

5)依科斯的观点无论交易成本是否为零一般而言初始产权的清晰配置较产权的模糊状态经济效率要高一些但从实践看产权的清晰和合理配置实难两分因为唯有合理方能清晰”。产权的清晰当然指边界明确无争议导致产权边界模糊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利益各异的民众据以作出产权分配诉求的道理往往多种多样各具合理成分而难获一致而要消弭产权的争议也只有通过合理整合各种道理来实现科斯进一步指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只有合理的产权初始安排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总福利参见罗纳德哈里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盛洪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 年版141 196

6)前注顾仲阳文

7)参见前注许兆君书15

8)参见温世扬:《“林权的物权解读江西社会科学2008 年第4

9)参见前注林旭霞等文

10)用益物权体系以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作为要素形成权利结构一个用益物权不会包括所有权在将林权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林木所有权是否可以成为林权下位的具体权利呢? 林旭霞等认为林权无论是表现为对林地林木还是对森林的权利往往都以保有对一定区域范围的林木的所有权的存续状态为目的若无该所有权的存续状态林权的存在也会失去积极的意义因此强调林木所有权与林权的内在联系有利于正确理解林权的结构也有利于林权人行使权利参见前注林旭霞等文

11)参见张蕾等:当前林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国信息报2008 3 31 日第7

12)参见江平:私权神圣公权力行使需受限http: / /news ifeng com/opinion /special /jiangping /duihuashilu /detail 2011

09 25最后访问时间: 2011 10 16

13)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282

14)[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302

15)参见赵绘宇:林权改革的生态风险及应对策略法学2009 年第12

16)参见前注15赵绘宇文

17)参见曹明德:对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再思考中国地质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0 年第5

18)李爱年教授认为合理的补偿标准除建立在科学评价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很多因素生态补偿标准应该在生态效益价值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或受益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其对生态效益的需求间寻求平衡点既要考虑国家或受益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要使生态效益资源的生产者或保护者获得合理的补偿参见李爱年: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年版228

19)江西省统计局2006 8 月份发布的一份名为江西省林业产权改革与农民增收的统计调查报告显示2005 年江西省农民人均林业纯收入是370 26 2006 年达到490 70 2005 年增加120 4 增长32 5%未来五年内江西农民的林业收入将保持快速增长势头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增长点报告预测到2010 农民人均林业纯收入将达到968 2005 年增加598 年均增长21 2%而在2010 2020 年内这一指标的增长率将保持在15% 以上参见吴辉军:林业收入将成为江西农民增收主要增长点http: / /env people com cn /BIG5 /146189 /148024 /8905404 html最后访问时间: 2011 11 15

20)参见孔凡斌陈建成:完善我国重点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北京林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4

21)参见王立群王秋菊:我国生态购买的研究进展与展望北京林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4

22)日本保安林是为实现水源涵养防止土砂崩塌等灾害保护和形成生活环境等特定的公共目标由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森林根据保安林不同的公益用途划分为17 截止到2006 年度末保安林面积共1176 万公顷占日本全国森林面积的47%国土面积的31%参见李星:保安林制度成为日本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中国绿色时报20095 19 日第A03 ; 李�挥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15

23)参见刘义:国家在贵州试点收购个人投资公益林草业科学2005 年第8

24)参见发改委称生态补偿进行三步走: 2020 年开征生态税http: / /news sohu com/20101102 /n276937874 shtml最后访问时间: 2011 10 25

25)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例据科学估算每公顷林地创造的生态服务价值总计为14096 51 其中碳蓄积2219 222 氧释放1934 808 土壤保持2775 585 水源涵养968 9825 维持生物多样性3453 981 环境净化1387 771 文化娱乐1356 16 参见前注18李爱年书115

26)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罗豪才主编: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49

27)参见罗豪才:直面软法的问题载罗豪才主编:软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代序第4

28)参见陈吉利叶肖华:参与协商和社区―――创新社会管理的元制度理论月刊2011 年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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