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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选择及其对合作社立法的影响
2012-04-08 09:30:53 本文共阅读:[]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刘观来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48,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河北省委党校、北京化工大学、内蒙古大学、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包括著名三农问题专家陈小君教授、韩松教授等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围绕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经营运作与配套制度研讨会这一主题进行为期一天的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刘观来进行题为“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选择及其对合作社立法的影响――来自公司治理结构目标之争的启示”的报告。

刘观来:各位老师好,我报告的题目是“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选择及其对合作社立法的影响”。我们知道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我们国家合作社尤其是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根据不少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除了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必须制作一个合作社的基本法,必须对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做出安排,又必须对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进行目标选择。所以我选择了这样一个题目,我加了一个副标题就是“来自公司治理结构目标之争的启示”。

    一般来讲,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之争和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存在一个问题,因为公司和合作社是同属企业管理,同为经济组织,两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共性,如果我们知道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有可能从中受到启发。

    公司是谁的公司?公司是股东的公司,还是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因为涉及到公司的定位,到底是赚钱的工具还是实现社会利益的法律机制,在历史上就产生了争议。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目标制定早期有一个争议,国内学者认为公司是股东的公司,国外学者有不一样的观点。德国和日本非常重视利益共同体,日本对公司职工非常关爱。美国把公司治理原则已经吸纳到公司经营的理念,公司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们国家在05年修订了公司法以及06年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不少学者认为,这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结合我们国家公司法和世界公司法的共识,我们回顾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以及立法实现的结果。

    第三,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选择及其分析。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大,像农民合作社比较少,现在不少学者对合作社引起了兴趣,现在的问题是合作社尽管是服务社会的一个组织,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个问题尽管学者关注的不多,因为公司法和企业法设置以后,我当时看了立法之后有一定的印象,95年就研究过。

    合作社的“社会性”与“外部性”,合作社一旦产生副外部性,就要用法律手段进行规避,所以要增加社会责任。合作社不是独立的;合作社是社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共同体,利益相关共同体提出来之后,我觉得对合作社是有利的,合作社也一样,有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的配合和支持,这样合作社也必须对其他利益共同者负责。合作社是个多功能组织。合作社受社会影响,也影响社会。社会调查的结构已经出来了,如果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会对自己造成损害。

    第四,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选择对于合作社立法的影响。

   (一)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选择对于合作社法总则的影响。

   (二)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选择对于经营者义务与责任体系设计的影响。

   (三)合作社治理结构的目标选择对于监事会构成的影响。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和谐社会,谢谢!

   

    (文字校对:唐守东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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