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年4月8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河北省委党校、北京化工大学、内蒙古大学、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包括著名三农问题专家陈小君教授、韩松教授等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围绕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经营运作与配套制度研讨会”这一主题进行为期一天的讨论。与会专家正在进行讨论。耿卓:下面进行自由发言的阶段,希望大家踊跃发言。
祝之舟:我觉得安置补助费的论文在现在讨论的基础非常好,但是有一个问题没有讨论清楚,这个安置补助费的功能取向性没有很清楚,由就业机会的补偿变为货币补偿,为什么变化是这样?因为不可能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即便提供了就业机会他也不一定会选择,因此就有了安置补助费,这个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在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下,是应该把它纳入社会保障制度来考虑,还是把它作为单独的价值补偿来考虑,在制度设计或者在建议里面都应该体现出来,否则这个制度的合理性或者它的功能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谢谢!
耿卓:我也对童航的报告谈一点自己的想法,我觉得这个题目写得有点偏了,安置补助费就是土地征收补偿费中的一种,就是对就业机会货币化的补偿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要讲现实运作,安置补助费到底有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要通过其实际发挥的作用效果来考察,以此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这样我觉得可能会更切题一些,你说他分了多少或者纠纷如何解决,我认为这都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并不在于你讲的这些问题。
学生提问:我想问一下,刚才说到了农村金融方面的问题,我觉得比较好,我感觉到目前为止,农村金融方面的现象或者问题,大部分大家都很清楚,但我并不明白的是我们究竟怎么做,我想请教一下在座有研究的老师专家和学者,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做?
耿卓:我希望你就某一个具体的问题就某个老师指明。
陆剑:杨苌苌的论文的建议,前两点很好,并且是很切中要害,第一个是政策性方面,你可以看他的论文,里面也谈到了一些,虽然没有展开,但是基本上内容都说到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的业务办和具体的一些担保、贷款、利率方面的指导和引导,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就是合作性金融,我觉得也很有意义,就之前的报告我也评述过,外资金融和内资金融本质在农村,特别是内资金融在于农村面临的困难都是很难克服的。银行到农村去必然面临很多问题,最终必然会退出,这是在全世界都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解决得好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靠政策,比如政策性的支持:包括农民之间的合作,包括一些小额贷款,以农民的村舍或者主体的合作金融;包括在台湾、日本做得好的农会贷款部门。这都是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中国到目前为止,这些政策没有转型,一直都是以鼓励外部的银行、外部的资本去操作这件事情为主。(实际上因为武大的一个博士专门做村镇银行助理的问题,很多人是为了骗取牌照,他是为了拿到牌照之后进行其他方面的操作)这个制度虽然一直在推,我很怀疑监管机构包括有关的村镇银行、民营银行,他们的目的和用途是不是服务“三农”?大家知道只有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在农村做永远没有在城市做有前途,现阶段还是看政策下一步的发展。
伦海波:关于合作金融的问题,对农村信用社,我有一个很深刻的感觉,在九几年的时候还允许信用保证,就是人保,到了2000年之后人保都不行了,只有承担抵押,农村信用合作社越来越像银行了,我觉得现在这种治理应从两个角度来看:
第一,真正让农民从个体出发,让他们真正的形成团体自助,比如日本的农协,农协可以向成员贷款,也可以吸纳,这涉及到金融管制的问题,能不能放开我们的金融,多大程度上放开,包括前段时间非法集资的案子,这涉及到很广阔领域的话题。
第二,农民本身的资产是有限的,能提供抵押的资产有限,但是对很多农民来讲,最大的一笔资产是土地,土地又不能抵押,很重要的一点是土地抵押有两个障碍:一个就是是没有土地流转的市场,即使抵押了,将来也不能实现抵押权;另一个就是不能由银行和合作社公立,我们的政府要有信心,真正的让这些抵押的农民不能还款的时候,政府应有信心帮助他们还款。否则结果就是对于生产不利,对农民不利。
(文字校对:扬红红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