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学术前沿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前沿 >> 学术前沿 >> 正文

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之金融制度创新思考
2012-04-08 16:59:50 本文共阅读:[]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生杨苌苌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48,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河北省委党校、北京化工大学、内蒙古大学、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包括著名三农问题专家陈小君教授、韩松教授等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围绕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经营运作与配套制度研讨会这一主题进行为期一天的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生杨苌苌进行题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之金融制度创新思考”的报告。

苌苌:各位老师、同学大家下午好!我发言的题目是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之金融制度创新思考。首先对这个问题的提出,金融是农村集体经济实现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支持力量,但是目前农村金融体系逐步弱化,金融市场一再萎缩,导致大量金融支农资金向城市回流,农村经济发展缺乏资金的支持。我对内在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建议。

    一、导语。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和实现形式的含义,不再赘述,农村金融制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形式之一。

    第二、农村金融制度的内涵。它是金融制度的一个分支,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农村金融的组织、市场和金融监管制度。第二层次是农村金融的文化制度,第三层次是农村金融的企业制度。我研究的只是与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密切相关的农村金融制度,在金融支农的研究成果也不赘述。

    二、农村集体经济的金融供求现状,引用的绝大部分数字是12省的调研数据。

    第一、信贷资金的供求情况。信贷资金非常有必要,但事实上只有51.3%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支持,这种供和需没有得到匹配。

    从信贷资金的用途上看,农村集体经济也是通过调研得到情况,53.2%的集体经济组织都反映,他们从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是用于发展工业,只有19.1%的贷款用于发展农业。所以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农业支持非常缺乏。

    第二、54.2%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了农业保险,在山西只有2.8%,金融机构在农村的网点这几年大幅下降,农村信用社是每年1千家递减,这都反映了农村集体经济获得的金融支持非常少。为什么农村集体经济的金融供求出现了这么大的失衡,有两方面的因素。

   三、农村集体经济金融供求失衡的原因分析。

   第一方面,经济基础层面因素。农业本身就是弱势产业,农业投资的风险大、收益小,回报率低,商业性金融不想进入农业市场,单个组织的金融需求很小,而且有很明显的季节性,同时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贷款,它的成本非常高,因为它的成本中分为不变成本和可变成本,每次贷款额越小,不变成本越多,也没有动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更多的贷款。从农业保险方面看,两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同时还有道德风险问题。政府对金融机构激励不够。

    第二方面,制度层面因素。

    1、金融组织制度。(1)合作形金融方面,农信社无法进一步增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贷规模。(2)商业性金融方面,新型商业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3)政策性金融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缺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渠道,主要表现在农发行,必须通过商业性金融机构增加,但是他们往往想把这部分贷款转移到城市或者对城镇居民的贷款的应用方面。

    2、利率制度。如果要形成一个竞争性的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必须是一个市场化的利率,目前国家对利率的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的金融起到了抑制的作用。

    3、信贷制度。(1)信贷抵押担保制度的限制。(2)信贷手续繁琐是阻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的无形门槛。

    4、农业保险制度。具有成本高、风险高的特点,因此农业保险政策性属性和商业性保险的商业属性也是非常突出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化的金融创新创新建议。

    根本解决方案:组织制度变革。(1)强化政策性金融机构。(二)扶持合作形金融机构,具体来说就是要扶持农村资金的互助社,包括扩大试点范围,降低注册门槛,对它实行税收减免。(3)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发展小额信贷公司,农村民营银行,促进村镇银行的发展。

    我研究这个问题的合理性还有待探讨,目前的金融政策中并没有特别针对农村经济组织做一个特殊的规定。支持农村经济组织具体对象是农村专业合作社和乡镇企业,现在这样合作社和乡镇企业的产权性质是不是属于集体,如果支持了他们,是不是等于支持了农村经济的集体化呢?我觉得农村经济的集体化要真正得到发展,关键并不是金融制度,要从经营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着手,这些制度的变革对于金融制度的变革更具有先决性。谢谢!

       (文字校对:刘志强     未经发言人审核)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