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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12-03-12 20:17:07 本文共阅读:[]


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土地使有权的剥夺并给以相应的补偿为什么要对征收进行补偿通说采用特别牺牲理论该理论认为征收是对财产的侵害采取剥夺或负担形式以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方式影响有关的个人或者人群从而强制后者为公众承担特别的与其他人相比不公平的而且通常是可预期的牺牲即被征收人遭到了特殊影响和不公正对待因而特别牺牲通过补偿予以平衡其损失由公众公平负担

现行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

1.现行补偿范围不合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等合法的征收虽然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对被征地人仍然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虽然国家有权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但被征地人的合法财产在客观上的确因征收行为而受到了损害因此国家应当将财产保障转为对财产价值的保障目前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不合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集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损失但补偿的范围仍与土地的实际价值相差

甚远在市场经济条件上土地这一稀缺资源的价值正在不断的增加因此国家在征地时应当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标准进行补偿另外我国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由于土地的丧失给农民造成的福利损失安定损失少数残存损失和事业损失等等使得征地补偿的范围较窄农民的实际损失没有得到弥补

2.现行补偿标准不合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科学导致补偿标准大为偏低产生了相当严重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确定土地价格没有充分考虑区位众所周知土地的价格主要由区位和沃度产值来决定虽然在确定土地价格时农用土地的产值是很重要的考量依据但就宏观层面来讲农地的区位却更加重要即农地的价格还是应当由区位决定但是我国目前的征收补偿都是以土地的产值来决定土地的价格没有反应被征土地的区位价值导致补偿不公平合理”。

以土地的平均产值为标准不合理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些补偿费用的计算均是以土地的平均产值为标准笔者认为以平均产值为标准并不合理首先目前我们正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度农作物的种类呈多元化趋势不同的农作物经济价值及投入的技术均不同如果采用平均产值为标准对于那些高科技高投入的生产者非常不公平应当区别对待其次所谓的该地的平均产值是人为统计出来的这就难保不会发生地方政府为了夸大政绩而虚报产值的情况因此以平均产值为标准不合理

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违背了土地征收具有行政命令和民事协商交叉的原则土地征收一方面具有行政强制性被征地单位必须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交出土地另一方面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可以就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这是一种民事行为在征地被交出的前提下行政主体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再运用行政手段去干涉双方的民事补偿过程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法律也没有必要再去规定最高补偿额因此现行补偿标准中以产值的30倍为限极不科学行政机关应改变观念分清征地过程中的各种阶段的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的应妥善做好

属于民事协商的应坚决放手鼓励被征主体应用各种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做好协调调解裁决工作保护好各方的合法利益此外还应防止征收过程中各有关方面或明或暗的侵吞补偿费行为确保征地顺利进行

3.缺乏评估机构参与如前所述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确定该以区位为主同样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其价值的确定也应该考虑其所在的区域因此对于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应当以市场价为标准然而实践中对于房屋的补偿多数是由当地政府直接加以规定补偿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为了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保证他们在房屋被征收后仍然能够保持原来的居住水平应当由根据市场经应当由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由中介机构根据市场价来确定房屋的价值并以此给予农民补偿

完善征地补偿的思考

1.扩大征地补偿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实质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成国家按照土地价格理论这种所有权的转变应当是有对价的且由土地补偿费表现出来土地补偿费由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费构成前者应当按照征用时土地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后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因征地而造成的其他损失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实质上是将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那么依照土地价格理论征地补偿费应当是土地所有权的对价即应包括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费其中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一般按照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足补偿土地赔偿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征用而造成的经济及其它损失的补偿例如应当增加少数残存土地补偿费事业损失补偿费及安置费和福利费少数残存土地补偿费是对残存土地评估其价值损失并给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事业损失补偿费应以实际所受的损失确定包括对承包经营权的补偿经评估后给予公平补偿这项补偿应给农民人安置费和福利费应以转业培训或安置所需费用为准加上最低的社会福利保障费用给付这项费用也应给农民个人我国目前征地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合理的扩大征收补偿的范围才能真正弥补被征地人受到的损失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2.实行市场价格补偿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运用公权力强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被征地人为了公共利益被迫牺牲了自己的土地因此国家应当给予被征地人了合理的补偿在土地征收制度完善的国家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都是土地的市场价值例如英国对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为公开的市场价对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的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如前文所述土地价值的确定中区位是最重要的参考因素因此对土地征收的补偿应当按照其所在区位的市场价格为标准按市场价补偿是最公平合理的方式特别是在对被征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时从而充分的弥补被征地人的损失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3.健全补偿评估机制如前文所述对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应当以市场为标准而何为市场价当然不能由行政机关或者被征收人单方面任意决定而必须由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机关如何选择由谁来选择目前我国法律仍是空白笔者认为评估机构的选择规则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且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土地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参考文献

沈守愚著,《土地法学通论)》,497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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