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分析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土地红利的形成与分配,旨在认识当代中国财富创造与分配中的社会伦理关系,进而寻求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道路。土地红利使中国在短期内积累了巨量社会财富,也形成了新的复杂的社会伦理关系。当下在土地红利实现与分配中存在着对农民、普通市民的财富掠夺现象。土地红利的公平分配主要有赖于土地产权的明晰以及政府身份的合理定位。
关键词:土地红利财富增长财富分配伦理关系
§1.中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增长与财富的快速积累,主要受益于由制度供给所带来的人口红利与土地红利[1]。当下中国经济、社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大多亦是人口红利与土地红利取得过程中的伴生物。土地红利问题不能仅仅在三农、房地产业的意义上被关注,它应当在社会财富增长方式及其分配的社会发展哲学高度被把握,应当透过土地红利问题把握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伦理关系。
一、资本原始积累中的土地
§2.土地红利是在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缘于土地资源自然增殖所形成的社会财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土地红利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土地红利的具体形成、实现,则直接受特定国家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所制约。欧洲资本主义在其原始积累时期亦有过土地红利与人口红利,并通过土地红利与人口红利完成了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在欧洲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中,土地红利与人口红利分别表现为圈地运动与对工人廉价劳动力的剥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就专门详实分析了土地在欧洲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的作用。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对“农民的土地的剥夺”是资本原始积累“形成全部过程的基础”[2]。马克思通过土地问题,看到了资本家、工人、领主、佃农间的复杂利益关系,看到了资本的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的严酷社会现实。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以自己的方式论及土地在资本原始积累中的作用。他在谈到近代资本主义商业兴起对既有农村领主的影响,谈到大地主消费方式的变化,以及奢侈品追求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时,就事实上揭示了一个事实: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土地被纳入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普通佃农失却原先的利益[3]。斯密的相关思想尽管不及后来者马克思的鲜明、深刻,但是,至少对土地在资本原始积累中的作用,以及土地红利社会分配的基本流向等方面的认识,与马克思有异曲同工之处。
根据马克思《资本论》中的分析,土地问题是认识资本原始积累的一把钥匙,与此相应,土地红利与人口红利则是认识资本家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掠夺社会财富的一把钥匙。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资本家通过剩余价值占有的方式,占有了土地红利与人口红利所形成的社会财富。
§3.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同样面临土地红利问题。这是由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进程所决定的。如果说中国现代化建设也有个“资本原始积累”过程,那么,土地红利与人口红利正是构成这个“资本原始积累”过程的两个支柱。显然,正是以廉价土地与廉价劳动力为形式的土地红利与人口红利,使中国在短时间内积聚了巨量国民财富,在短短的30年内,由一个经济濒于崩溃、人民温饱有忧的国度,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4]。
应当肯定,土地红利和人口红利所带来的中国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空前提高了综合国力,使国家有能力在诸多国计民生方面采取重大举措,进而使我们每个人都直接、间接地从中受益。然而,如果我们不是一般地满足于这种笼统的说法,而是具体分析土地红利的相关分配,则会发现,这种一般说法遮蔽了土地红利社会分配的复杂利益关系。
只要不具偏见,我们可以大致得出以下结论:土地红利所提供的巨量财富主要为政府与房地产商获取。尽管本文缺失实证数据统计,但是,除了国人时下的普遍经验感受外,还有三个侧面可供佐证:其一,房地产商是中国最富有者之一;其二,目前127家中央企业中有94家涉足房地产业,比例超过70%,其中,只有16家主业中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其余78家均属“不务正业”[5];其三,有资料表明,改革开放后农村征地补偿不超过1万亿,但若用国民收入分配的方法估算,取走的土地总价值超过20万亿[6]。
土地红利、人口红利为中国经济起飞提供了动力。然而,正是在人口红利与土地红利的实现、分配方式中,又隐含着极为复杂的社会利益矛盾,这种矛盾有时甚至极为尖锐。由此造成了我们现在所面临的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同时又直接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以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实力提高言之,必须深入地考察其具体实现方式与社会分配方式,进而具体认识当下的社会利益关系。唯有如此,才能在对中国现代化建设现状做出理性判断的基础上,恰当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具体路径。
二、土地红利的社会分配
§4.黑格尔在分析伦理关系时,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并依据权利-义务统一的形态,将伦理实体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环节。在家庭这一伦理存在方式中,权利-义务自然一体。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生活,在履行家长所分配义务的同时,受到家庭的庇护、享有作为家庭成员的应得权利。家长及其权威合理性的重要根据之一,就在于对家庭成员权利无一例外的庇护,以及在日常生活中(不涉及嫡长子继承制)诸子女间财富分配的基本公平不偏心。市民社会的合理性就在于主体间权利―义务契约交换的平等互惠。国家作为伦理实体是自由理念的实现,国家通过税收与公共产品的供给,使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国家中得到现实统一[7]。黑格尔的这些思想尽管失于抽象思辨,但是道理却值得重视。
§5.由于中国是在高度统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开始改革开放进程的,而且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包括国有与集体两类形式),改革进程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因而,土地红利及其社会分配,显然类似于黑格尔所说家庭中的家长分配。“家长”在全体家庭成员中合理、无偏心地分配土地红利,这是“家长”及其权威合理性的基本根据。家长制经济体系与市场经济体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经济类型。前者是指令性的,财富的创造、分配都有赖于家长意志―――只有在家长制的经济生活方式中,才能真正明白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真谛:家长对于家庭财富在其成员间的分配,首要的是做到不偏心,而不是每个家庭成员获得财富的绝对量。只要不偏心,就是公平,家长就有权威,就有凝聚力。当然,实际状况究竟如何,这完全是一个经验事实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似乎只要遵循契约平等交换的方式,通过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就能使土地红利公平分配。然而,即使是在理想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通过市场配置土地、分配土地红利,一方面,它必须以平等契约主体及其所有权为前提,没有平等契约主体、没有清晰的财产权,则无所谓市场交换;另一方面,这些具有平等身份的契约主体间的私人契约具有偶然性,它的公平性受契约主体的一系列具体能力限制。此外,自发的市场交换结果可能导致垄断。这就不难解释,斯密、黑格尔等之所以在肯定市场经济的同时,仍强调要有一个作为公器的国家存在,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市场经济原子式交往方式的局限性,看到了这种交往方式并不能摆脱一个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况。
当代中国土地红利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一方面,并没有真正建立起严格的市场经济秩序,产权关系并不明晰,市场主体缺位,家长制的决断与包办还深深地体现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另一方面,斯密意义上的“公正的旁观者”尚未真正建立,政府集多重身份于一身,并使自己作为利益当事方深陷与民争利的冲突之中。这样,中国当下的土地红利及其分配,既缺少家庭成员共享意义上的公平,又缺少市场契约平等交换意义上的公平。
§6.中国土地所有权有两种类型:国有、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尽管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以后的结果,但它事实上是一种类似农村村社自然公共产品的土地,这主要是因为它属于自然村社集体所有。说它“类似”,是因为即使是在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户在总体上还是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这也就能一定程度地合理解释为何在农村征地过程中,当事农户往往缺少发言权、其利益不被尊重的现象。
尽管经历了上个世纪50年代初的社会主义改造,但是,直到1982年前,城市居民在法律关系上对私有房产所属土地仍拥有所有权。
1982年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8]此后,城市居民不再对私有房产所属土地拥有所有权,因而就不能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参与土地交换并分享土地红利。由于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可以通过征收农村土地变为城市土地,因而,就使得国家因拥有巨量土地而享有巨量土地红利。这也就从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何各级地方政府近年来热衷于土地开发、财政收入迅猛增长的现象。
§7.国家在土地交易问题上集四重身份于一体。国家既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交换及其红利实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土地交换活动中的具体当事者、土地交易活动的仲裁者。这样,不仅使得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管理、服务者身份模糊,更使得国家能够通过各个环节充分占有土地红利。诸如,经营城市,低价征用农村土地(或低价收回城市土地)以后高价市场转让。马克思当年在谈到资本的逐利本性时讲: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资本的这种逐利本性并未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真正有所改变。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在巨额土地红利诱惑之下,也未能脱俗,与民争利,乃至不顾法律与道义,肆意妄为[9]。
国家在土地问题上的多重特殊身份,使得当代中国的土地、土地红利分配问题变得极为棘手: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本应作为调整社会权利-义务关系、调节社会矛盾的公器的国家,却作为利益当事方深深介入其中;这导致了国家的特殊利益身份与公共品供给的公共身份形成强烈冲突,其公信力受到质疑;集多种身份于一体的国家权力存有巨大的设租与寻租空间,使得土地成为权力寻租腐败的高危领域。土地红利问题在极短时间内、以极为简洁鲜明的方式,提出了对国家公共性品质的拷问,提出了政府究竟是为民谋利还是与民争利的问题。
§8.尽管当下中国在土地、土地红利分配问题上的利益关系极为复杂,但仍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利益主体,这就是:国家(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农民、市民、地产商,相应地,这些不同利益主体间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在这些利益矛盾中,一般说来,由于市民、农民对土地缺失所有权,加之缺少对公共资源的支配力量,缺少必要的利益表达渠道,因而处于弱势,无法与在政治或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与地产商平等博弈。他们或者是无奈从之,或者是以极端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也就一定程度地解释了近年来社会较为普遍存在着的某种怨恨情绪,以及不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
由于土地红利是现代化进程中因土地自然升值而带来的社会财富,因而,这就会给人造成一种印象:占有土地红利似乎只是对因土地自然升值而带来的那部分财富的占有,即使其中有财富掠夺现象,也只是对原本应享有此土地红利者的那部分土地红利财富的掠夺。这种认识并不全面,甚至还欠缺深刻。应当注意到土地红利的支付或来源问题,注意到社会新创造财富在不同群体间的转移问题。
由于土地的特殊资源属性,由于住房的特殊需要,对于城市市民而言,土地红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是普通市民们改革开放多年来所辛苦积攒起来的财富转移―――这可为以下经验事实所证实:普通市民一家倾其全力购买一套住房后,或是所剩无几,或是捉襟见肘。这意味着:社会所实现了的巨额土地红利,在很大程度上以对大量普通市民财富的隐性掠夺为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惊人的土地红利所提供的巨大财富,因内中包含着存量财富的转移而具有虚假性(或泡沫性),它在某种程度上是将大量市民存量财富转移至地产的结果。
地方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要获得土地红利,就需要借助地产商之手。在经营城市的理念下,地方政府与地产商具有利益上的直接共通性,并形成某种联姻―――这里不考虑土地红利分配中的权力腐败问题。这种联姻以政府服务、地产商建设的面貌出现[10]。
而地方政府利用其国有土地所有者身份,或直接划拨给某一特殊集团,或以低于市场价转让给房地产商定向使用(如划拨土地集资建公务员用房或建专门用于公务员的廉价房),使某一特殊集团享有土地红利,等等,则是将原本应属于全社会成员、尤其是原土地使用者享有的部分土地红利,强制地转移到个别特殊集团。这既严重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因为一套普通住房的价格,有可能接近一个人数十年的合法薪酬),亦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着的对政府权力属性的质疑。
当然,政府可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己辩护,且这种辩护也会获得来自国家公共事业快速发展的某种支持。但是,问题在于,即使是家庭家长理念下的土地红利分配,也应是“一碗水端平”地公平对待所有成员,而不能是偏向少数成员;同时亦有适度、恰当的问题。
§9.土地红利中的农民与政府、农民与市民的关系,集中反映了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与城市的关系。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前,我们实行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政策,并通过这种剪刀差以“掠夺”的方式进行工业化建设,事实上走的是以牺牲农民、农村为代价发展城市、工业的道路。尽管改革开放后,对农村实施了一系列具有解放性的政策,但是,至少从土地红利社会分配的角度来看,我们还没有走出以农村支持城市、以农养城、掠农富城的传统路径。
在时下的土地集约化过程中,一些地方以城镇户口及其相应社保为条件,换取农民放弃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对这种做法应当谨慎。这是因为,一方面,土地对于中国农民来说,是其基本生活的来源保障,是其安身立命之根,不仅土地红利不能为一纸户口所相当,而且,政府至少在一段时间内缺乏足够的财力为庞大的城市人口提供足够有效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庞大的农民人口并不能为现有的城市有效吸收。农村、农民的生活安定,对于中国的社会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农民的市民化、农村的城镇化,应当是一个较长时段的自然过程,应当避免将城市化过程沦为一种对农民、农村的新的掠夺过程。
三、土地红利的社会共享
§10.土地红利社会分配问题的焦点主要包括:其一,土地所有权明晰。土地所有权主人、交换主体须由模糊、缺场向明晰、到场转变。其二,作为公器的国家存在。应当避免国家身份的错乱,应当恢复国家作为公器的品质。而这两点均直接指向现代人的存在方式这一问题核心。
土地产权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经济财富问题,它更是一个自由存在的存在论问题。根据黑格尔的看法,财产权是自由的定在,没有财产权就没有自由;没有经济自由就没有政治自由;离开了财产权奢谈自由,只能是空幻的自由;财产权通过占有、使用、交换实现,只有能够交换的财产权,才是真实的财产权[11]。根据马克思的看法,人要做自己的主人,首先要在物质生活关系中做自己的主人。离开了财产权、离开了经济自由、离开了物质生活方式的自由,就无所谓主人及其自由。
即使是公有产权,这个产权也应落到实处,使每一个相关成员都能有效地行使主人的权利,并公平地分享其收益,而不能任由模糊状况下事实上嬗变为部分人的所有物。应当从产权的角度真正厘清所有人与经理人的关系。土地产权问题必须在宪法层面有一合适的澄清。应当警惕某些特殊利益集团利用公有制之名,趁改革之机,借市场之手,将社会财富攫为己有;应当警惕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一些具有特殊话语权力的利益集团在制度设计中假公济私。
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逐步实现了由“按劳分配”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过渡,这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因为,一方面,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揭示那样,离开了生产资料所有权,“按劳分配”即是一个空洞的概念。除非是针对纯粹的按资分配,否则一般地谈论“按劳分配”并不具有实质性的自由价值。另一方面,“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表明人们对财富创造及其实现过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也表明社会正在逐渐走向包容。然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及其自由交换问题。
如果没有确定的所有权,没有通过市场博弈所形成的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增长中合理应得比例,则“按要素分配”仍然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有可能沦为攫取合作赢余、榨取剩余价值的一种方式。
§11.国家须清晰自身在社会伦理关系中的合理定位。西方近代以来包括斯密、马克思在内的诸多在人类文明史上有重要影响的思想家,无不以自己的方式揭示了现代国家的公器、公共性品质。国家作为社会公器这一伦理关系定位,决定了国家的公共性品质。公共性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政府应当在其所应在,做其所应做,应当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有所作为。如果一个政府直接作为市场活动的当事者出现,并利用对公共资源掌握的优势与民争利,则其权威及其合法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马克思当年曾尖锐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学说。
马克思反对黑格尔将国家置于家庭与市民社会之外的观点,认为家庭、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国家从家庭、市民社会中生长出来,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与黑格尔有原则区别。然而,并不能由此否定二者之间也有某种共通之处。马克思和黑格尔均以不同的方式揭示:必须要有一个能够代表时代精神与社会发展方向的公共权力的存在。土地红利问题,以一种尖锐的方式提出了在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政治制度及其改革的问题。没有国家政治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体制与秩序不可能真实确立。
斯密在谈到“城镇商业如何推进国家进步”时曾指出:“工商业的发达逐渐地促成社会秩序和好的政府,有了社会秩序和好的政府,就有了个人的自由和安全。而在这之前,人们几乎生活在与其邻人的战争和对其上司的依附状态中”[12]。
§12.市场与垄断、集权并不截然拒斥。但是,垄断与集权的市场,是一个扭曲了的市场,它会衍生出权贵资本主义的怪胎。不要以为市场必定会自然走向打破垄断与集权。历史与现实都证明,市场有可能会走向或强化垄断与集权,并与垄断、集权联姻。市场本身的这个问题并不能靠市场自身解决,它有赖于市场以外的政治、文化因素。
§13.财富创造的目的性,不是物、不是财富本身,而是人、是人民的幸福生活。一个社会的财富只有真正变为这个社会中全体成员自由生活的手段、条件,这些财富才能说是真实的财富。否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异化”。现代化进程中所伴生的巨量土地红利,应当成为社会走向自由的物质手段,而不应当成为社会撕裂的拉手。
土地红利所带来的巨量财富,除了用于国家公共支出外,主要应藏富于民―――根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尤其应较多地用于改善社会最底层民众的生活状况。斯密在谈到“劳动工资”时,主张给“普通人民”“充足的劳动报酬”。在他看来,“社会贫穷劳动者,即大多数人民”的幸福、安乐,才是社会的“进步状态”[13]。他认为:“下层阶级生活状况的改善”有利于社会,他们在“自身生产物中,分享一部分,使自己得到过得去的衣食住条件,才算是公正”[14]。
§14.共享改革带来的财富增长成果,是社会保持和谐正义的基本前提。现有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与不能合理分享土地红利所带来的财富密切相关;现有的大量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亦多与此相关。对于新生的土地红利分配活动,应避免出现权贵联姻的掠夺现象,应改变政府与民争利状况。对于已经形成的、国家拥有的巨量土地红利,则应考虑合理实施矫正正义,且这种矫正正义在宏观上更多的是在补偿正义的意义上被理解[15]。只有共享改革带来的财富增长,社会、经济才可能可持续发展。这就是阿马蒂亚・森所说自由既是发展的目的,又是发展的手段之要义。
我们必须正视现代化进程中的土地红利及其社会分配问题,深入推进市场经济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并使财产所有权关系落到实处;必须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使政府让利于民,造福于民;必须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公平分享现代化建设所带来的财富增长,逐步建立起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注释:
[1]参见邹东涛《中国道路与中国模式(1949-2009)》第5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党国英《中国农村变革60年:“人口红利”与“土地红利”》,人民网,2009年10月15日。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792、798~801。
[3]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72~379页。
[4]这样一种认识隐藏着另一个判断:尽管中国的土地红利与人口红利尚未穷尽,但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第二个阶段的财富创造、增长方式,将由原来的依赖土地红利与人口红利,转向依靠科学技术创新的科技红利。只有实现了财富增长方式的转变,中国才有可能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5]新华时评:《“不务正业”的央企应坚决退出房地产领域》,新华社,2010年3月18日。
[6]《经济增长奥秘:“人口红利”与“土地红利”》,中国网,2009年7月30日。
[7]参见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4~315。
[8]如果考虑到国家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权力架构,则土地“国家所有”严格说来是地方政府所有。故本文所说国家在土地问题上与民争利时,主要是在地方政府的意义上而言。
[9]如前不久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专栏曾报道:江苏某市对刚搬入依规划建好的住宅小区的居民,欲强行低价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商拍卖。
[10]当然,若地产商唯利是图的商人本性伴之狂妄、坐地成大,自恃财力雄厚,置政府利益、权威于不顾,甚至恃财要挟,公开挑战政府的权力、权威,则会受到政府的严厉惩处。
[11]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编第1章,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50、54、61、73页。
[12]亚当・斯密:《国富论》(上),第372~373页。此处译文根据英文本有所改动。英文本原文是“Commerce and manufacturesgradually introduced order and good government,and withthem,th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individuals”。现有的译本没有准确翻译其原义,而其所遗漏之处恰恰表明斯密注意到秩序、好政府对于个人自由、安全的价值―――这一点与其《道德情操论》思想直接吻合。
[13]斯密:《国富论》(上),第74~75页。
[14]斯密:《国富论》(上),第72页。
[15]高兆明:《“分配正义”三题》,《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