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4月8日,第二届民商法学博士生学术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隆重开幕。本次论坛讨论主题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及其农民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其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小君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重大招标课题“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的一部分。与会的专家学者将对会议主题进行热烈而深入的探讨。
主持人:感谢陆剑的发言。下面有请中南政法大学的商艳冬博士发言。
商艳冬: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我主讲的是《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地租法律制度研究》。在这方面,我有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大家研究,希望大家多提意见。 我这篇文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展开。 首先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发展及实现。第一主要从概念上进行论述。第二是地租的概念以及相关概念的比较。第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我们要论述收取地租的必要性以及对地租使用的限制。第四,从理论到实践来讲地租收益的可行性分析。第五,地租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和规则。第六,讲一下结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我们课题组的韩松教授在论集体经济的法律内涵时这样说到,农村集体经济不仅包括以本集体组织的财产出租、出让、转让等方式来实现集体利益的活动,而且还包括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各专业合作服务成员的经济活动,应该说对于这样一个集体经济内涵的界定,其他学者和他的争议是比较多的,但是我比较了他们至今的阐释,我发现韩老师的界定是比较强的。我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也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其合作成员的经济活动。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乃是农村社区集体组织通过各种途径有效且可持续地实现集体财产的增值并有效服务成员利益的状态。 再次,集体经济有效实现需要一个集体经济发展的过程,只有集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能实现集体财产的积累、有足够的能力实现集体财产增值,有足够的能力和财产实现成员利益。 本文试图为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一种积累发展资金的模式。向集体成员收取地租,短期来看实现了积极财产的增值,但是以成员相对利益受损为代价,不符合集体经济的内涵。但是从长期看,集体经济发展及其有效实现的最终目标是惠及成员,实现成员利益最大化。 下面首先讲一下地租的概念。 一是地租是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的对价。二是,判断一项土地使用权人的负担是否属于地租,应该看该负担是否由土地所有权人的负担是否属于地租,应该看该负担是否具有直接偿还性。凭借所有权征收的非直接偿还性的征收才属于地租的范畴。三是,集体承包分为家庭方式承包和非家庭方式承包。家庭方式承包是普遍存在的土地经营方式,而非家庭经营承包在土地承包的比例比较时,四荒用地承包是一个特例,所以我们对本文的地租主要是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论述。 再讲一下地租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一是,地租与农业税的比较。大家知道建国之后,我们国家的农地、农民使用集体土地是经过了几个发展阶段,然后在这几个阶段中都承担了一定的负担,首先是农业税,农业税符合税收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的特征。而不具有凭借所有权征收的特点。农业税收的时间比较早,在1958年8月就通过了农业税的条例,然后在此后就一直以这个条例为依据向农民征税,在2005年底,全国28个省免除农业税,剩下的3省的农业税率降到很低比例,农业税是符合税收的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特点,因为它征收的主体是国家,不是凭借所有权进行征收的,而农业税是有农业收入的,和个人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 二是,“三提五统”与地租的比较。“三提五统”,“三提”是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交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不具有直接偿还性,属于地租。而乡镇政府并不享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其无收取地租之权利,所谓“五统”,实际上是基层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有能力负担的一部分,他是属于地方税,并不属于地租的范畴。“三提五统”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也已经终结。 三是,“一事一议”与地租的比较。“一事一议”是指在农村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和维护层级道路等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集体生产生活和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等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采用“专事专议”的方式。通过村民大会积极讨论研究提出的办法进行出资出劳,出资范围并非自然村,投资对象是户籍的在籍人口,酬劳的对象为在村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我们看一下,与村通车的提供公共品相比,“一事一议”制度改变的是决策成农民作为公共品供给的实质并没有改变,但是改变的是性质,村统筹属于地租,农民使用的租金不属于地租的性质。首先,从“一事一议”的形式来看,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或者是有五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出事项,属于集资行为的性质。其次,它具有直接偿还性,也就是说是专款专用,在此投资的对象是全体村民和受益的人口,不是所有权的描绘。所以,根据以上几点,我们界定“一事一议”不属于地租的范畴。 第二个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现状。我们主要讨论收取地租的必要性分析及其用途限制。 首先我们看一下集体经济承担的功能,根据我们课题组2010年的到农户基地组织使用公共事业等等各个方面的职能,我们在这里调查有一个案件,它是一个名村,这个村的集体经济比较发达,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上述成员的要求。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集体经济取法发展不平衡,地区能够利用区位优势,发展社会经济,然后它的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然后在欠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大部分只能依靠财政补贴勉强维持,在同一个区域内部,也有发展之后的状态,不能供给各项职能的发展要求,它的收入很难维持运转,难以实现经济实现、实现经济发展。在此,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应合理性,然后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然分析,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功能,但是要区分哪些是集体经济组成的应然功能,它应该提供的,哪些是国家应该发挥的职能,根据张忠跟对浙江的调查,90%的集体指出是公共运转等项目,对于这样一些支出,相当一部分应该由财政买单,我们在这里的主要意思是公共支出应当由国家承担的,省域的由集体承担,并不是所有的都由集体承担。 第三个问题是从理论到实践的可行性分析。 在理论上,有土地所有权的要求,首先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只要有土地所权就有地租,所有权的全能包括收益权,收益权能是重要全能,理应享有收益权能,土地是集体经济的一个重要财产,农民对收取地租的态度有一个渐变,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有很大一部分农户表示赞同收取,但是在2005年的统一问题的调查,比例达到了50%,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农民认为目标是获取集体经济。 第四个问题是地租法律制度构建之原则与规则。 主要包括五个原则。 (一)保障性原则。进行地租具体制度设计时,要以确保一般合理情况下集体能够获得地租,即保障集体地租收取权为原则。 (二)低额度原则。由此可见,农户承包集体土地具有很强的身份性,是行使成员权的结果,股比例不能太高,集体经济的发展最终是为集体成员服务,不能以损害农民名民意为代表作为发展。 (三)降低交易成本原则。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着一个制度的成败。因为它的制度设计和交易成本比较高,所以推进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地租过程中,我们要用“一事一议”的得失进行。 (四)民主性原则。村民代表大会对地租的数额要有决定权,而且要有监督权。 (五)发展性原则。在集体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集体收取地租应主要用于形成集体积累并投资于发展。 最后谈一下结论。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是集体持续性的实现集体财产增值,并服务集体成员利益的状态。要达到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必须经过一个集体经济发展的阶段。随着农业税和“三提五统”的废除,国家惠农政策的加强,集体经济迎来发展壮大的历史性契机。我国现阶段集体发展不平衡,大部分集体经济有待发展,而且资金有待积累,实现发展,并完成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目标。收取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土地上的实现,土地是集体最具价值的财产,农民逐步认识集体经济对成员的利益,对集体收取地租形成支持的力度,对集体通过收取地租发展集体经济逐渐采支持态度。在法律层面,村集体有权收取地租,承包经营权人有交付地租的义务,对农村土地的使用制度进行全面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租住的收取及使用制度进行全面规定。地租制度的应坚持有保障原则、降低交易成本原则、民主性原则、发展性原则,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