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制度的安排,应该遵循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原则,这样形成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保持前后一致。 当前,我国的土地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关于《土地管理法》,来自法学界、经济学界、政府、民间的人士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我认为,有关土地制度的安排,包括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应遵循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原则。这里,我试提出八项基本原则供大家讨论。 原则一:根据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划分来设定土地制度 我们现在的《宪法》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当然意味着凡是城市化、工业化新增的土地需求,无论是公益性的还是非公益性的,都必须通过国家的征地行为来满足,必须先变成国有。可是另一方面《宪法》明确表明,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农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这两个规定显然是矛盾的。 根据上述规定,改革开放30年来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80%是违反《宪法》的,因为80%征用的土地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说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又是符合《宪法》的,因为恰恰是通过这种征地行为保持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纯洁性。如果这个矛盾不解决,单纯缩小公益性征地范围,摆脱不了困境。 所以我认为,应按照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划分来设定我国的土地制度。 原则二: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实行同地、同权、同价 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和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具有同样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的市场原则定价。城市居民的住宅用地,虽然是国有,但是其使用权可以出租、抵押、继承和转让,而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却既不能出租、抵押,也不能继承转让,这违反了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又限制了居民迁徙定居的自由。城乡土地实行同地、同权、同价,就是要让农民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及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农村土地的增值。 原则三:土地制度的安排应有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 农民进城后,承包地闲置了,宅基地也闲置了,由此造成两个不良结果:一方面,城市空间不断扩展的同时,农村建设用地并没有减少,城市化占用耕地与保护耕地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另一方面,亿万农民虽然进城务工,但并没有真正变成城市居民,他们与农村家庭承包地之间还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说明现在的土地制度没有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土地退出机制,承包地没有,宅基地也没有。可以考虑农民用农村的宅基地换取城市的住房,或转让、出租、抵押、出卖农村宅基地,以获得一笔资金进城买房或租房。 原则四:土地制度安排要有助于保证粮食安全 要保证粮食安全,必须保证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突破,不能随便将耕地转成非农业用地,这是一个土地用途管制问题,跟土地所有制没有关系。但每年的耕地面积却在减少,是谁在背着农民把集体的土地廉价转让出去呢?恰恰是作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村委会或村干部。正是在这种集体所有制下,我们的耕地在流失。什么样的产权制度、什么样的土地制度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这是我们的土地制度改革要面对的问题。 原则五:土地制度安排要有助于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现在房地产的泡沫已经非常严重了,要保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必须改革现行的土地制度,打破政府对建设用地的垄断,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妥善处理好小产权房问题。 原则六:土地制度安排要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有效遏制土地腐败 把政府的征地行为严格限制在公益性用地范围;土地出让金按年收缴并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转变为物业税,由地王带来的收入形成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对冲基金;允许被征地农民和被征收房屋的居民集体诉讼;征地补偿参照市场价格并按土地的机会成本确定。这些都将有助于消除土地财政,规范政府行为,有效遏制土地腐败。 原则七:根据整个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统筹安排城乡土地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的基本属性是一种生产要素或经济资源,其产权为什么不能按照和资本、劳动等其他生产要素同一的原则加以配置呢? 原则八:土地用途管制不能和土地所有制和征地制度画等号 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所有制及征地制度安排是两回事,不能用后者代替前者。如,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而农业用地要变成城市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国家的征地行为使之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城市国家所有才能实现,这实质上是用土地所有权管制代替土地用途管制,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弱化了国家土地用途管制的功能,而且抑制了土地产权的交易和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