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产权分析维度,下面我先举一个例子,假定月亮属于我自己,我就能够发大财,只要在月光下谈恋爱的人,我都要收费,在八月十五我都要收费,这样一想,我就会收费,但这样会带给我一个很大的麻烦,因为我不知道有哪些人站在月光下,或者有些人不需要,从这个方面来讲,这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一个物品必须有产权主体,谁都想要月亮,但是它无法排他。第二是有效的行为能力,没有有效的行为能力,产权的建立是没有意义的。我们最关注几个属性,最核心的是排他性、可分性、可交易性,如果说我的排他性不是很强,就可以交易;没有排他性就很难交易。所以关键是两个条件:主体明确、排他能力。这由此引发两个方面的问题,谁能产生产权的主体,我们提出了三个命题,若将政府权力控制权平均分布于每个选民,那么由选民之间的产权博弈所决定的政府行为是制定一套中立的对稀缺资源的竞争规则,由此形成的产权制度将是完整意义上的私有产权制度。第二个命题是若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权完全掌握在官僚集团手中,官僚的最优策略将是最大限度地限制属民的排他性权利,导致政府行为具有追求公共领域最大化的特征,形成的产权制度中的等级产权制度。第三个命题是若对政府权力的控制权由官僚集团和特殊利益集团所共同分享,政府行为表现为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就会形成歧视性的法团产权制度,我认为中国的产权制度比较接近这样的形式。 第二个问题是排他能力,与“公共领域”的性质相关,如果说从物品的属性来看,物品的有价值属性难以充分界定,纯技术层面的“产权残缺”,还有法律层面的“产权残缺”,行为能力不完全所形成的“产权残缺”和行为能力受约束所形成的“公共领域”。 下面来看第二个行为能力,就是产权强度问题。比如婚姻,在我心目中自由恋爱的婚姻稳定性最高,政府包办最低。不同产权的赋予方式导致的稳定性是不一样的,这是我要讨论的赋权方式与产权的强度,产权强度是产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为性的函数,但产权赋予方式的差异会影响产权在实施和保护上的强度差异。一是经过自由的交换,契约获得产权,农民有独立的谈判地位,能够根据成本收益的合理预期决定是否继续持有或完全让渡产权。二是通过一个国家管制的土地市场在形式上获得产权,农民的这种独立谈判地位就打了折扣。三是通过国家强制的制度安排而完全不经过市场途径所获得的土地,农民讨价还价能力从产权强度来讲必然面临弱化。所以说由于具有不同的产权强度、不同的稳定性预期,从而就有完全不同的进一步的赋权的可能性,在我们国家,农民是通过政府从地主手中强行夺取后分给农民,所以随时可以改变产权制度。我的结论是产权强度与政治结构相关。 个人能力与产权强度,假定农民是异质性的,且存在能力差异,不同的人拥有产权,其产权强度存在差异。个人能力与作为产权对象的资源的属性相关,资源的特性不同、个人的能力又有比较优势,或者说能力有差异,那就涉及产权主体与客体之间如何匹配问题。比如说婚姻,有的婚姻可能是通过父母包办的,如果说男女双方有谈判能力和个人能力,他们完全可以使婚姻变得美满。 下面我讲一下农民土地产权的权益保护。(1)赋权问题与政治结构――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农民土地产权残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权界定上的法律歧视(获取垄断性租金);二是对行为主体之行为能力的约束(获取不当竞争性准租)。土地权利二元分割的歧视性产权制度:农地制度与非农地制度、征地制度的随意性。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一个“国家阴谋”。(2)行为能力问题。公平与效率:农地的均包制保障了产权公平,但缺乏产权效率。在今天看来,如果农民在种地,会有一系列的收益问题,更麻烦的是食品安全问题,会带来一连串的其它问题。我们可以采用一个方式,如果赋权追究效率,缺乏公平,我们可以在流转上做文章,如果流转可以改变初始分配的效能,我们在流转上又受到一串的约束。比如说宅基地的流转抵押问题还没有突破,原来守英教授在北京的时候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他原来鼓励我买小产权房,我不信他,他忽悠我,因为我不信这个。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农田保护,农田保护是国家强制规定,也就是农田保护制度引发的能力约束与机会成本,这是极不公平的问题,看起来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但实际上是在损害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