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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改革:方向与出路
2010-07-27 00:03:57 本文共阅读:[]


   这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我只是把有些观点抛出来,中国的“三农”问题是中国社会转型必须解决,而且也是长期未解决的问题,“三农”问题的核心点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我有几个基本的判断,我认为中国乃至于世界已经进入到了土地资源时代,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很长时间的研究。人们长期熟悉和争论的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从演变到诞生一直不是私权,我们现在只是把它假定为一项私权,然后用民法的私权标准去评判它,差之甚远。而且以私权这样的定性作为现在农村土地产权设定的一个基础,也肯定走不出现在的泥潭。    第三个判断,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土地市场配置直到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历来被公认为内容残缺、主体虚位,那么为什么长达这几十年的运行,都会是内容残缺、主体虚位?我认为刚好是现代社会农村的土地利用权利制度所需要的所有权,不是一项真正的传统民法意义上的一种私权。所以基于这样的判断,我的结论是,我们思考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时候,不要再考量它是一个私权。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究竟要达到什么样的改革目标呢?那就是要想方设法在现成的制度框架下构建起能够实现土地市场配置机制的土地权利体系和市场运行的权利主体体系,这两个体系必须要构建,如果不构建,我们再过30年中国土地市场运行机制仍然是构建不起来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认为中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实际上是按照抛弃集体土地所有权私权的路径,已经在实际的运行和演变。因此在我看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我把它归结为三步走方案,第一步实际上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作为起点而推动开来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那种改革实际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第一次否定,因为它不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社会实际需要,任何制度有没有生命力,关键在于能不能够解决现实社会的实际问题,符不符合现实社会的实际需要。它其实是当时我们不可能直接动摇集体土地所有制度的时候,不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革的时候产生的不可为之的技术性改革方案。你们认真思考一下这种改革方案,实际上它的本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经过了30年的发展,我们承包经营权的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土地市场配置机制,真正属于私权性质的财产权的权利没有塑造起来,这样的权利体系没有构建起来,市场需要的土地财产权主体体系也没有构建起来。因为按照集体土地私权利的定性,我们的私权主体只有集体经济组织,但是集体经济组织从设立的时候,不是以财产为核心构成的市场主体,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个阶段要做的就是构建真正市场所需要的土地财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构建与此相应的土地财产权的主体体系,那么怎么样来跨第二步?我认为进一步把集体所有权做虚,将集体土地利用权做实,把集体土地利用权做到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转真正赋予它私权性的多维性和法律地位的程度,当然集体土地利用权在现行的制度背景下主要应该包括承包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一系列从土地所有权分离出来的权利,一旦我们把这种权利做成完全独立的私权,那么丰富多样的财产权的财产体系也就构建起来了,为什么很多问题解不开结?就是把集体所有权当成私权,所有权人随时随地都可以借助传统的所有权理论,对进入市场的承包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等进行不恰当的干预,因此始终不可能建立起一种自由流转的土地市场。因此,我们的这次改革,应该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利用权之间,通过法律设置一道防火墙,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土地使用等真正具有市场化的财产所有权的人分割开来,让土地所有权人只有在权利设计的时候,在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一些环节行使现在意义上的所有权的职能,然后将土地利用权做大做实,做成一种真正的能够独立在市场上自由流转的权利。因此,这种权利应该赋予它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完全的权能,这是对进入市场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特定的私权的处分权,这种纯粹的物权不应该设立期限,如果设立期限,到期的时候都会带来很多法律上没有办法逾越的制度障碍和法律障碍。    这种权利应该强调独立性,也就是说我们在土地征收的时候,在进入市场的时候,或者是在土地征收的谈判,是否是统一征收的时候,真正的当事人应该是承包土地使用权人,不应该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我们现在很多的社会调研也能够证实这样的一个现实问题。对于农民利益的侵害,很重要的一个主体是村委会和村干部,这也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也就是农民手里的土地权利没有独立性,所以一定要完成独立性。    要通过公示公信制度,让所有权的当事人,包括市场主体想购买这种土地权利的当事人,都能够有一种比较容易的利益预期,我买下这种权利,它能够给我带来什么利益,我有什么权利来用它干什么,这些都是市场体系必须要解决的最基础的问题。所以这些问题,还必须最后通过我们在法律上严格建立起对这种独立出来的,能够在市场上流转的土地私权给予严格的保护制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一定要想方设法在这一步改革时期,将集体土地利用权尽可能做实,最核心的是要切断所有权和纯粹的物权之间的关系,让进入市场的物权相对的具有市场所需要的独立性。这种改革,实际上还有几个配套,第一就是用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现在的用途管理制度是远远不可能适应私权在市场自由流转的需要,因为一个农业用途的用地范围情形太大了,他们之间的盈利是呈多少倍的差距,这不可能用一个农业用途去调整。那么大范围不同盈利之间的关系肯定要建立起来。第二必须要构建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取代原来直接用土地保障农民生存的保障制度构架,这个是必须要改革的。第三,我们必须认识到土地市场构建起来后,土地财产权当中有相当的一部分利益在土地资源时代属于土地资源利益,这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我们的研究发现,早期的土地利用所有权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设计的,这种权利进入土地资源时代后,这种财产权的价值构成逐步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在土地财产权中,有相当一部分利益是直接由资源的利益构成的,形成的是土地资源利益,作为土地的资源利益在本质上应该是全社会的成员共享的一种利益,因此这种利益应该建立一种还原对社会的自主体系和自主机制,来进行调节的功能。最近在中国的土地市场运行过程当中,我们不难发现在五年、八年、十年之间,很多的农业土地,特别是城市的开发区的农业土地,在这几年之内市场价值,有些是上涨百倍的市价,那么市场价值突然在五到十年之内上升百倍,超过百倍,那么这种价值是否属于财产权人能够得到的正当利益?得到这样正当的利益有基础吗?有公正公平的制度规则吗?所以我们一定要认识清楚土地财产权当中有越来越多的土地资源利益。但是我们应该要同时建议政府将这种土地资源利益收到手里,不能够让政府自己用,一定要从法律上构建一个非常严格的标准,只能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或者是用于农民。而这种农民不是狭义的、城市周边的、城市圈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而应该是广义的农民。这个机制必须建立起来,这样就切断了政府通过利益的考量去疯狂征收土地的利益链条,所以在这一步一定要这样建立。    第三步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是在第二步虚化集体土地所有权,做实土地利用权的基础上,让农民拿到的权利实实在在在市场上运行,再运行二十年、三十年,到了那个时候,很多的土地财产权主体、市场主体对所有权就不会有多少概念了,在观念上会更加重视在手里能够在市场上流转的土地利用权,那么在那种情况下,我们在不动摇、不改变土地财产权人的权利现状的情况下,非常容易,一纸文件,一个条款就可以将现在的集体土地收归到国家所有,实现最终一步国家所有权独占。这是第三步考量。    这三步完成后,我认为是实现了中国土地集体所有权产权的改革,我的每一个观点,每一个结论都有比较丰实的证据来支撑,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展开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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