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继:各位老师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汇报的题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立法选择”,仅限于家庭承包经营权,我先把我的题目进行一下梳理,刚才丁文教授说怎么在数据上进行理论提升。 废除转让制度。农民不用,不一定要废除,因为不用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制度本身不合理,导致农民不用,还有一种是本来没有这个社会需要,刚才高飞博士说由于要让发包方同意,用经济学的视角来说也没问题,手续越多,程序越高。根据我们的调查,老百姓根本没到村委会要求转让,这就说明制度本身没有构成障碍,需要大家共同探讨的是社会保障和非农就业机会不能提供的问题,后农业税时期又遇到了一个新的障碍,我觉得老百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一个增值合理的预期,免税后,种粮的给予补贴,随着国家惠农政策不断加大,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概念没变,但是内涵有升值的空间。在郊区的老百姓的转让更是如此。废除转让制度,不会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包和出租可以替代,土地可以给别人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了。 归并转包与出租制度,因为转包与出租谁也不能说清楚,农业部出台的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中进行了区分,受让方存在区别,一是转包是集体组织内部的,出租是针对所有的,内部也可以,外部也可以。其实这种区分是人为的,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至于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情况,我觉得还是意识形态造成的。随着流转的不断加深,出现了村外的流转,我认为转包和出租两个制度可以合并。刚才韩老师也认为要出租,因为出租符合法律的规范,我也比较尊重韩老师的看法,出租是比较规范的,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问题,如果要转包,有一个原来对村内的问题,有一个村外的问题。 规范入股制度。在广东的一些“城中村”,所谓的股份,就是一种分红的依据。(1)土地承包入股经营不具有普适性。有的公司或企业都是有风险的,每一个公司或企业,根据有关的统计数据,日本一般平均寿命10年,中国是5年,将来形成农户加公司的方式,通过农户种植,搞一些加工业,如果搞观光业,破产后就很难再发展下去。(2)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封闭性强、规模狭小,发展空间有限。(3)土地股份合作经营企业往往“政社不分”,其治理结构难以完善。(4)股份合作企业的分配制度往往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存有冲突。 禁止继承。(1)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优先于财产性的必然要求,可能经济学人不同意我的观点,如果将来有一天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了,我们是不是可以只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财产权?我有一个疑惑,等到那一天,是不是要搞家庭承包,把土地平均分配的方式?按照经济学的观点来说,本来就应该注重效益的。(2)是保证社会保障公平性的必然要求。 创新抵押制度。土地抵押能不能满足现代农民的抵押愿望?下面我从法学、社会学和经济学三个视角来看这个问题,社会学和经济学、法学的分析为法律制度的构建的尝试,我们这几年也是这样在做。 失地抵押与农民的愿望为什么会形成这么大的反差,这实际上有社会的原因和经济的原因,是个综合问题,愿望很高,抵押很少,抵押分为民间抵押和金融机构抵押。对于民间抵押,法律的禁止是不是其很少产生的原因?我认为不一定是。以租代征,小产权房,国家打压的这么厉害,但这个关注度还是那么高。为什么屡禁不止?这说明至少在民间抵押中法令禁止不是主要的问题,包括云南省其中有一个县就有一个抵押机构。经济学家诺斯说过,调整社会的制度不仅有正式制度,也有非正式制度。人权规范,对民间抵押构成了很大的障碍,首先从经济学上分析,要成为抵押权人,首先要有钱,没钱怎么来抵押,所以大部分农民手里没有几万,甚至十几万,没钱就不可能,有一部分有钱的农民,会不会成为抵押代理人,我认为很多是不会的,有一部分也会的。比较亲密关系的人不会,比如亲兄弟之间,亲堂弟之间会不会抵押?会,我有钱,我借用一下,有的或者是亲兄弟也不认,有的听之任之也不会采取抵押的方式,这样兄弟之间的情分也没有了。对于稍微松散一点的,有一个半紧密状态的概念,可能会抵押。为什么金融机构存在一个问题,金融机构违反了三项原则,金融机构三项经营原则,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除了像黑龙江那个地方大面积的土地有点价值能够满足,其它的一些地方,即使将来改进,对民间借贷没有多大的促进作用,对金融机构来讲只解决了效益问题,安全问题和流通性问题都没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