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老师、各位同学。这个课题不是我一个人的想法,实际上是以陈小君教授为首席专家的团队在研究农村土地问题过程中对这个问题思考的结晶。从05年开始以陈小君教授为首席专家的的一个教育部的重大课题,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对这个问题从05年开始,我们这个团队进行了体系化的整体研究,在这样研究的过程之中,实际上我们逐步研究到最后,集中于农村集体经济怎么实现的问题,尽管这个问题最后的产生,和我们当初的预期有一个衔接,但我们当时确实没有预料到,这也是我们后续要研究的课题。 我演讲的题目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探索”,这也是我们这几年研究课题的一个心得。我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介绍,第一方面,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初步界定。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谈到了关于承包经营权问题。这么多年来有关政策文件,包括党中央一号文件都比较关心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完善的问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有一点不太一样的地方,也谈到了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其中指出了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我们从法律层面来看,这句话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从宪法层面来看,现代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在1982年的宪法确立下来的,现行宪法在88年、93年、99年和04年做了4次修正,但是这4次修正没有涉及到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在8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条确立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制度。在99年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续主要强调的是分的问题,没有比较完善的考虑统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在十七大报告中所说的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事实上是提出需要重视解决统分结合中统的问题,如何统起来,这可能是个关键的问题,在分的基础已经做了那么多年,怎么统、如何统,统有什么意义,我觉得是在这样的层面来看的。为了解决统分结合中统的问题,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考虑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实现问题应当有所限定,不能太宽,这个限定考虑到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社区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问题,而不是跨区域的农机合作社、这样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实现问题。如果从土地制度来看,这也就是我们谈到的农民集体社区性的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 第二方面,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的必要性分析。在当前有很多人谈到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虚,要把使用权作实。今天在会议上也有这样的观点,怎么样把所有权做虚,把使用权做实,事实上在目前做虚的呼声很高,但事实上当前农村集体经济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集体资产的流失,也就是说有些地方还有些集体资产,目前没有一个很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是通过村委会来解决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对农村资产问题、集体资产问题,国家行政权力的介入比较多,或者说这些介入是不当的,把农民组织起来是可以适当防御公权的侵害,我们国家的很多学者在研究的过程说可不可以组织农会,也是考虑到这个问题。当前农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应有作用的有基本的期待。在2009年7月-8月贵州、山东、湖北、黑龙江省等四省8县的调查中有一个数据,在农村农民认为可以通过一些途径壮大集体经济,他们提出了一些壮大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虽然国家现在免除了农业税,但事实上有35.6%的人认为可以壮大集体经济,交纳一定比例的耕地承包费,农业税减免,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我们再来看农民认为集体经济应该发挥一定的作用,主要是公益事业、环境纠纷等等,有一多半的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如果有经费,是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其实也表明了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强大,是大有作为的。应该发挥的作用和实际发挥的作用之间还是存在很大差距。还是有大部分人看到了如果集体经济壮大了,是可以发挥作用的,这是实实在在能够发挥作用的,但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点,怎么壮大?有各种渠道,怎么管理,怎么收费,怎么服务,他们也强调了采取民主的原则。有71.7%的农户认为应当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我想从这里可以看出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目前是可行的,有一定的渠道,农民有这种意愿,我们关键是要考虑让公权力更少介入,让农民有更多的自主权,我们在这里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当前完全虚化农村集体经济,并不完全符合农民的真实意愿。 第三方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视角研究的比较性分析。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问题,可能是个经济学问题、管理学问题,但同时也是个法学问题,我们在这里要强调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解决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为什么要选择这个视角,这些有这样几点理由。 (1),法律制度应该是保障经济高效运行的一种手段,现在很多人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本身法律也能起到调整经济生活、规范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组织管理和服务经济活动的功能,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看,在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中,应该依法进行,因为法律能保证高效运行。 (2),切合以人为本以及充分彰显农民主体性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中有多种制度进行规范,但我们要考虑法律内容的稳定性、效力的终局性、制定的程序性、适用的普遍性,这样决定了法律制度具有其它制度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这样说,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的问题,一方面能够保证农村的公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会使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实现双赢,那么在这种双赢的情况下,同样也会达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和谐的目标。 (3),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应该需要认为理性进行构造。在农村集体经济确立形成、运营运作以及协调发展过程中,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等基本法律均已从主体、财产权和行为诸方面作出了具有权威性的规范,但这些规范是不完善的,所以在规范的过程中,就可以理解为是需要法律来进行构造的,而不完善,恰好表明法律的完善为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保驾护航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法律是奠定集体经济按规则运作和实现的有效基础和依据。 (4)现有相关法律制度不足以保障或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现在农村政策对“三农”问题比较关注,强农、惠农的政策都在加强,但是这些政策没有起到预期的目标,提升农业、农民自身能力目标有待进一步加强,集体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大多数村集体没有经济收入,农村集体企业呈现萎缩趋势且经济效益大幅度滑坡,新农村战略规划的实现存在诸多障碍,法律在这些方面要有所作为,而且在这些方面也应该有所作为。 第四方面是基本框架问题。在这个框架中,我们选择一个主体(人)、物(财产)、行为(经营运作方式)。农村集体经济实现的法律制度的设计最终是为主体复位,因为权利和主体是不能分离的,在壮大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行为,因为在法律中是引起法律行为关系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还要考虑在这种情况之下,应当要考虑配套制度完善问题,使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真正最后落到实处。 谢谢大家。